联合国大会第一届会议主席保罗.亨利.斯帕克在1946年国际法院
第一次开庭时就适时说明了国际法院的重要性:我不敢说法院是联合国最重要的机关;但我想我可以说无论如何没有比法院更重要的机关。或许大会的人数更多,或许安全理事会更引入注目……法院的工作可能不太显眼,但我深信这项工作极为重要。
作为多年从事国际法教学和研究的学者,编写本书的直接动因来源于国际法的教学需要和实践。我在国际法的教学过程中,了解到众多学生希望能读到结合国际法最新案例分析国际法及其新发展的专著和教科书。因此,我在给研究生讲授国际法和国际刑法的相关课程时,采用师生互动研究国际法院最新案例的教学方法,并决定在此基础上编写国际法新近案例研究一书。
对于学习国际法的学生来说,研究国际法院的案例有助于理解两个关键问题:第一,什么是国际法?第二,怎样适用国际法?而研究国际法院的新近案例,则有助于学习、遵守和适用现行有效的国际法。本书选取1990年到2003年的国际法院案例进行研究,不仅因为这一时期是我们身处其中的国际社会和国际法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还因为这一时期国际法院的案例对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提出了一系列我们亟待专门研究的新问题。学习和研究国际法院的案例,不仅是学习和研究国际法的需要,也是加强中国法制建设的需要。曾任纽伦堡检察官的本杰明.费伦茨先生有一句名言,“没有正义就没有和平,没有法律就没有正义,没有一个法院来裁定在特定情况下,什么是正义、什么是合法,就没有有意义的法律。”今天,世界上没有任何司法机关具有与国际法院相同的决定整个国际社会法律问题的能力,没有任何其他的司法机关向世界上的各个国家提供了如此良好的促进法治的机会。在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的21世纪,作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的国际法院在国际法治中的作用和责任日益彰显,国际法治与各国法治的互动更加密切。国际法治是我们这个时代的要求,但国际法治不会自动形成实现,需要国际社会强有力的推动。在当今的国际社会,国家依然是推动国际法治最重要和最基本的力量。我国作为安全理事会的常任理事国,在促进国际法治的发展以及际法治和中国法治的互动方面负有更重要的责
任。中国应进一步推动国际法治和中国法治的良性互动,是因为国际和平和可持续发展需要通过国际法治来保障,中国法治也需要良好的国际法治环境。这就要求我们关注国际法院的成功和不足。国际法院的审判实践及其分析法律问题的方法和思路,对于我国法官和其他法律人也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作为国际法领域的中国学者,编写本书寄托着我们的美好期望:推进国际法治和中国法治的良性互动。
编写本书的另一个动因来源于我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研究项
目——国际刑法公约的实施和国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一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犯罪的法律控制。根据项目规划,研究国际法院的案例是基础性的工作。
本书在结构上分为二十一章。第一章是国际法院的简介。从第二章到第二十章,对17个诉讼案件和2个咨询案件进行分析探讨。各章包括三部分内容:案情简介、案件程序与裁决以及法律评论。本部分内容具有以下特点:第乙,资料来源于国际法院英文案例的第一手资料。在案例材料选择方面,力求“实事求是”反映每个案件的原貌,避免以个人好恶“断章取义”,歪曲案件的实际情况。这种坚持“客观、真实、全面”取材的态度,不仅是对国际法院的尊重,奠定了研究和分析案例的坚实基础,也旨在为读者提供有价值的参考资料。第二,在每个案件判决部分,不仅仅写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院决定,还附上各个法官的相关声明、个别意见和异议意见。这些声明、个别意见和异议意见有助于我们从广度和深度思考法院的判决以及案件所涉及的国际法问题。这些法官个人意见,虽然没有成为主流意见进入判决而成为“确认国际法”的证据,但有的个别意见极具学术价值,有的异议意见指出了国际法存在的问题和新的发展趋向。因此,对于从事国际法理论研究和处理国际法律实践问题的法律人而言,这些声明、个别意见以及异议意见不应该被忽视。第三,在法律评论部分,一般精选两个问题将国际法院判决与国际法治结合起来进行多角度、综合的比较分析研究。也就是说,以案件和法院判决中提出的问题为重要尺度,对法院在该案中与法院过去类似
案件的决定进行纵向比较,对法院决定或法官意见在国际公约和国际律
实践中的反映进行横向比较.从而对国际法院的实践在国际法中的位置、国际法院的实践对国际法的影响以及国际法院面临的挑战和国际法的新发展等理论和实践问题得出比较合理可信的结论。将国际法院实践与国际法治结合起来考察,是本部分法律评论的重要特色,也是本书研究贯穿的主线。第二十一章以国际法院和国际法治为题对国际法院诉讼和咨询的新近实践进行总结和评论。在正文之后,本书的附录包括中英文对照的部分专用术语和案例名录。
本书是采取集体讨论、分工研究和独立撰写的方式完成的。我作为本书的主编,首先选定了相关的国际案例、国际公约和国际法律文件以及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确定了该书的编写目的、结构和人员。本书从2002年3月开始启动,到2004年9月最后定稿。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兰花、张颖军在2002年的初稿编写过程中,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宋杰在2003年和2004年的稿件增补、修订过程中,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何帆、范红旗、廖诗评在2004年的本书定稿和附录汇编过程中均协助主编做了大量工作。
编写组成员具体分工如下(按所写章节排序):
邵沙平(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一章、第二十一章;
张颖军(法学博士研究生)第一章、第四章;
马冉(法学博士研究生)第二章;
王勇(法学硕士)第三章;
金铮(法学博士研究生)第三章;
丁明方(法学博士研究生)第五章;
钱薇(法学硕士)第六章;
胡传海(法学硕士)第六章;
陈喜峰(法学博士研究生)第七章;
兰花(法学博士研究生)第八章;
韩悦(法学硕士)第九章、第十三章、第十六章;
廖诗评(法学博士研究生)第九章;
宋杰(法学博士研究生)第十章、第二十一章;
李良林(法学博士研究生)第十一章;
杨永亮(法学博士研究生)第十二章;
罗国强(法学硕士)第十三章;
刘芳雄(法学博士研究生)第十四章;
杜艳(法学硕士)第十五章;
范红旗(法学博士研究生)第十五章、第十九章。
欧海燕(法学硕士)第十六章;
何帆(法学博士研究生)第十六章、第十九章;
曾泽东(法学硕士)第十七章;
赵劲松(法学博士研究生)第十七章;
万先运(法学博士研究生)第十七章、第二十章;
贺琼琼(法学博士研究生)第十八章。
在对本书的审校过程中,我们有幸请到下列已获得国际法专业博士学位的国际法学者担任审校。
审校组成员具体分工如下(按所审章节排序):
王光贤(法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第二章、第六章;
袁沽洁(法学博士、华南师范大学教授、法学院院长)第三章;
宋连斌(法学博士,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第四章;
姚艳霞(法学博士,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律系讲师)第五章;
周文(法学博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第七章;
张英(法学博士、深圳大学副教授、国际法系副主任)第八章;
陈卫东(法学博士,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第九章;
刘远山(法学博士,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第十章;
余民才(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第十一章;
孙焕为(法学博士,中国建设银行)第十二章;
陈道丽(法学博士,中国交通银行)第十二章;
邓列(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国际法系副主
第十三章;
邓永杰(法学博士、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四章;
杨成铭(法学博士、北京理工大学副教授)第十五章;
郭玉军(法学博士、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国际私法教研室主任、博士生导师)第十六章;
黄德明(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国际法教研室主任)第十七章;
黄志雄(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第十八章;
何易(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第十九章;
李寿平(法学博士)第二十章。
编写和审校国际法院案例是一项艰巨甚至痛苦的任务,编写和审校一个案例不仅要查阅和翻译大量的第一手英文资料,更得费尽心思推敲和提炼法律意见。参与本书编写和审校的全体同仁为完成此书,进行了艰苦细致的翻译、撰写、审校和修订工作。本书的出版是编写组和审校组全体成员共同努力的结果,是上述成员以及所在单位支持的结果。在本书的编写过程中,我们的工作还受益于诸多国际法前辈和同仁的关心和支持。在此,对
所有关心、帮助和参与此书编写和审校的单位和个人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书的出版得到了商务印书馆的大力支持,承陈小文博士负责本书的规划、王曦女士担任本书的责任编辑,在此深表谢意。
本书不当之处,恳请读者指正,以便我们今后加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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