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问题,从20世纪80年代的诉讼爆炸以后,在许多国家都成为一个热点与难点。针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的诉讼往往成为媒体追逐的话题,因为它们大多与著名公司的破产或原告的巨额索赔联系在一起。如域外的安然一安达信,本土的银广夏一中天。同时,长期以来,会计师职业界与法律界以及社会公众之间就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边界问题难以达成共识。实际上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问题归根到底是一个资本市场风险的公平与合理分配的问题,研究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问题,重点是在公司、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与报表使用人三者之间实现一种利益的平衡。本书以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为研究对象,以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的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为研究重点,对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责任性质、归责原则、责任认定及会计师侵权损害赔偿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探讨。
全书除引言部分外,分为五章,约20万字。
第一章从分析注册会计师及其性质定位入手,主张将注册会计师定性为专家,并从专家的角度分析了注册会计师的特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会计师职业产生和发展的法律背景。会计师职业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职业,具有公共性与企业性、独立性、行业自律性等特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应属于专家责任范畴,它具有专家责任的共性。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是专家的高度注意义务,并对注意义务及高度注意义务的内涵及其构成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阐述。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为会计师违反其高度注意义务,过失出具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所应承担的责任,它产生的背景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深刻的社会经济环境的变迁和人们对民间审计作用认识的提高。
第二章通过对两大法系立法与判例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性质认定的分析,认为英美法系无论是制定法还是习惯法,均将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责任定性为侵权责任,而大陆法系国家并不都将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责任定性为侵权责任。德国立法长期以来不承认会计师对第三人的责任,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德国判例法在夹缝中肯定了信息提供者对第三人的责任,并且采取了“以契约责任为主、以侵权责任为辅”的解释方法将以往纯粹财产损害的契约责任扩及第三人。法国一般主张将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责任定性为一种法定的职业责任。我国学者对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存有较大的争论,主要观点有侵权责任说、违约责任说、产品责任说、法定责任说和基于职业义务的第三种责任说五种。司法实践的做法似乎经历了从违约责任到侵权责任的转变。本章主张,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性质应属于侵权责任。
第三章从分析归责原则及确定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意义人手,评析了国内学者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论争,并对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会计师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进行了评价。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没有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没有采用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在此基础上,本章剖析了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内涵,适用范围及其产生的背景,并对我国现行立法与司法解释进行了评析。虽然现行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但通过分析相关条文隐含的内容,现行立法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倾向于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过错摊定。其理由在于:会计师对第三人承担的责任应是一种“合理的保证责任”,而不是一种“绝对保证责任”。采取过错推定原则有利于保护信息活动中弱势群体的利益。有利于维护会计师职业的生存空间。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国际通行做法。
第四章探讨了会计师民事责任的认定问题。关于民事责任过错的认定,民法学界历年来有主观说与客观说之争。本章认为,两种学说对侵权法各有贡献,在实际运用中亦可兼收并蓄。从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大多数国家法律均采取客观标准来认定行为人的过错。而客观说主要以“注意义务”作为过错的检验标准。判断注册会计师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既不能以是否严格遵循程序为标准,也不能以财务报告是否虚假为标准,应以“职业谨慎”作为衡量会计师有无过失的标准。而判断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活动中是否尽到了职业谨慎,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业务约定时的职业谨慎;评审内部控制时所应有的职业谨慎;取证和鉴证时应有的职业谨慎;审计报告的措辞和意见表达方面的职业谨慎;审查客户前景财务资料时的职业谨慎。应设立专门的机构鉴定虚假审计报告。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是会计师民事责任认定中最难的一个问题。本章通过对两大法系因果关系理论的比较分析,认为英美法系在因果关系认定上的二分法思路条理清晰,实用灵活,针对性强,证明方法简便可行。这种理论比较合理,宜为我国因果关系理论所借鉴。美国在认定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条件的因果关系时,采用了因果关系推定理论,即只要投资者信赖注册会计师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因此遭受损失,法院就推定会计师出具的虚假财务报告与投资者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无须原告负举证责任。推定因果关系成立的理论基础是“欺诈市场理论”。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条件的因果关系认定有所涉及,但不合理。司法实践对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采用了必然因果关系理论,即强调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这对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极为不利。在认定会计师侵权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时,宜借鉴美国的做法,对于事实因果关系,以“重大性”为依据,采用因果关系推定理论。对于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认定,可采用英美法中的“合理预见说”,即对于会计师出具虚假财务报告的,应对那些属于其合理预见内的原告因信赖虚假陈述而遭受的财产损失承担责任。对于虚假审计报告“重大性”的认定,我国应从理性投资者决策和信息对股价的影响两方面综合考虑“重大性”的标准。
第五章探讨了注册会计师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与损害赔偿问题。该章探讨了四个问题。第一是关于注册会计师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问题。通过对两大法系对第三人范围界定的比较分析,评析了我国学者关于第三人范围界定的主要分歧,主张我国立法宜将第三人的范围界定为:依据会计师提供的虚假会计信息进行证券买卖或从事其他行为;利用该虚假信息时怀有善意;受到损失。即只要是善意地依赖注册会计师提供的虚假会计信息进行了证券的买卖或从事了其他投资,或者订立契约而受到损失的人,均可以请求会计师赔偿因此所受的损失,包括证券买卖人、合同之债的债权人、潜在投资者等等。第二是关于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本章评析会计师民事责任承担主体的两种不同观点,认为一元说的观点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也不符合世界通行做法。主张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应为会计师事务所和过失出具虚假财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第三是关于注册会计师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本章评析我国现行立法与司法解释对会计师共同侵权责任承担的规定,主张只要会计师出具了虚假的财务报告,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认定与客户构成共同侵权,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四是注册会计师侵权民事责任的损害赔偿问题。会计师侵权损害赔偿应坚持全面赔偿原则和对损害数额给予适当限制原则。对于损害赔偿的计算起点。应确定为虚假陈述披露之日。而对于损失计算的终止时间,我国宜确定为揭露日或变更日后第30个交易日。赔偿损失的种类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律师费和诉讼费。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方法为: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期间买人证券的价格与虚假陈述被披露或更正后30天内平均收盘价的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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