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中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设立迄今已近10年,但运行的实效性仍受到较多诟病,而审查标准的相对宽松与不明确正是其中一个重要成因。从过去的司法实践来看,规范性文件须具备上位法“依据”和不得“抵触”上位法,是其实体合法性的两项核心要求,但由于在我国行政实践中,规范性文件的作用和地位具有一定特殊性,这两项要求的理想意涵与实际情况之间一直存在巨大张力,进而也影响到了法院对此的态度。如何在现有的立法与司法解释规范基础之上弥合这一张力,为规范性文件实体合法性的审查标准提供恰当的法教义学内涵,是本书的主要目标。为此,本书对《行政诉讼法》修订前后的司法实践情况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考察,意在勾勒出我国司法机关对规范性文件审查标准的适用状况,并为后续的法教义学研究提供启迪和参照。在此基础上,本书试图从审查强度的视角,来对“依据”和“抵触”这两项审查标准进行区分强度的内涵构建,并探求两项审查标准之间的内在关联,以期在尊重行政现实需要与提升司法审查实效性之间达至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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