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孟凡胜 ]——(2008-8-13) / 已阅63525次
3.4.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律师代理委托人参加招标活动实施阶段的工作
4.1开标。律师应当代理委托人,按照招标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开标活动。在开标活动中,要注意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标箱应当众检查密封情况后当众开启。标箱开启后,律师应当听取招标主持人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对主要内容应当书面记录。
4.2律师应当监督评标过程是否公正。监督评标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评标人选是否合乎规定,评标是否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结果和宣读的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是否一致等。
4.3领取《中标通知书》。
4.3.1委托人中标的,律师代为领取《中标通知书》。领取《中标通知书》时要审查其内容是否完备,是否正确无误。《中标通知书》主要内容包括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双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4.3.2律师应当提醒委托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违反约定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律师代理参加拍卖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活动的实施阶段的工作
5.1在参加拍卖会之前,律师要协助委托人确定出价的策略,确定最高出价。
5.2律师应当代理委托人,按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拍卖活动。对整个拍卖过程进行适当的记录。
5.3 在拍卖过程中,律师要注意拍卖程序是否合法,竞价规则是否符合规定。
5.4律师应当注意拍卖是否有底价。有底价的,如果最高出价低于底价,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程序。
5.5 签订《成交确认书》
5.5.1委托人成为竞得人后,律师代理委托人与拍卖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拍卖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5.5.2律师应当提醒委托人,《成交确认书》对拍卖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拍卖人改变拍卖结果的,或者竞得人不按约定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6.律师代理参加挂牌活动实施阶段的工作
6.1律师代理委托人填写报价单并按照规定报价。
6.2律师应当注意,竞买人报价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
6.2.1报价单未在挂牌期限内收到的;
6.2.2 不按规定填写报价单的;
6.2.3 报价单填写人与竞买申请文件不符的;
6.2.4 报价不符合报价规则的;
6.2.5 报价不符合挂牌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6.3 律师在代为报价后,应当注意报价是否得到确认。对于未被确认的报价,应当查明原因,予以更正或补充,以便得到确认。
6.5 挂牌截止
6.5.1在参加挂牌截止活动之前,律师要协助委托人确定出价的策略,确定最高出价。
6.5.2在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律师应当出席挂牌现场,代理委托人参加挂牌截止活动,并对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6.6 《成交确认书》的签订及其效力
6.6.1委托人成为竞得人后,律师代理其与挂牌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6.6.2 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成交确认书》对挂牌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挂牌人改变挂牌结果的,或者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7.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后的工作
7.1 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律师代理委托人和市、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将出让结果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及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向社会公布。律师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审查合同内容和招标、拍卖、挂牌的结果是否一致。
7.3 代理委托人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接收土地。
7.4 办理土地登记。委托人在付清全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律师代理委托人依法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领取《建设用地使用证》。
8.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特定情形下有解除出让合同的权利
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在下列情形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8.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延期支付出让金超过60日,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8.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期间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8.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罚。
9.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
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退还相应的出让金;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居住条件。
10.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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