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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尹科峰 ]——(2008-7-9) / 已阅11838次

    我市应尽快建立检察机关司法救助金制度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尹科峰

    某些刑事案件中涉及受害人经济赔偿或补偿,但由于证据或诉讼时效等方面原因而未能进入诉讼程序,因此成为不捕、不诉案件,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赔偿或补偿,由此产生了很多的矛盾和上访现象。因此,在检察机关中,应尽快建立司法救助金制度,以解决此类矛盾和问题。
    一、基本情况
    自2005年以来,某县人民检察院不捕、不诉案件中涉及受害人经济赔偿或补偿的情况如下表:
    年份 不捕案件
    总数 不捕涉及赔偿或补偿数 比例 涉及
    金额(万元) 不诉件
    总数 不诉涉及赔偿或补偿数 比例 涉及
    金额(万元)
    2005 15 9 60% 15.8 2 1 50% 2.3
    2006 15 10 67% 17.6 1 0 0 0
    2007 15 8 53% 15.5 5 3 60% 5.9
    2008 2 1 50% 0.8 1 1 100% 1.7
    从上表数据分析得知,在不捕案件中,每年至少都有50%的案件涉及受害人经济赔偿或补偿,在不诉案件中,除了2006年,其余年份也都有50%的案件涉及受害人经济赔偿或补偿。
    二、建立检察机关司法救助金制度的必要性
    不捕、不诉刑事案件当中有一半的案件涉及受害人经济赔偿或补偿,可是到现在都没有建立检察机关司法救助金制度,使得这一部分受害人的损失和所受到伤害无法得到公正的对待,极易在社会中产生不稳定、不和谐因素,这也还是涉法涉检上访非常重要的原因之一。这使得建立检察机关司法救助金制度显得具有非常重要的大局意义。
    其次,从保障民生和以人为本的角度看,也非常有必要建立检察机关司法救助金制度。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本身就受到来自另一方不人道、不仁慈的对待,转而寄希望于司法机关,希望能得到公正的对待。在不捕、不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无法追究,这对受害人而言是一个极大的精神打击,如果自身的经济损失得不到赔偿或补偿,这无疑是雪上加霜,特别是某些特别困难的受害人,生活异常困难,司法机关如果对这一部分受害人不加以救济,无法体现保障民生和以人为本的理念。
    三、建立检察机关司法救助金制度的几点思考
    建立检察机关司法救助金制度,应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1、采取财政拨款为主,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的方式保证救助金制度的运行
    刑事案件中涉及受害人经济赔偿或补偿是一项非常大的民生工程,如果仅仅依靠检察机关自身的努力,实践当中将无法开展,甚至会出现难产现象。因此,应由财政拨款予以解决主要资金来源,加上检察机关自身筹集、接受社会赞助等方式,保障救助资金的到位,应该可以保证救助金制度的运行。
    2、规范司法救助金的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
    司法救助金的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必须规范,不然就会使该制度陷入权力的附庸而根本达不到当初的目的。司法救助金主要是用于不捕、不诉刑事案件中的由于经济或人身受到损害,需要赔偿或补偿的经济困难的受害人。司法救助金的使用应对外公开,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做到透明、公正。
    3、完善立法,尽快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
    一项制度如果要持续而健康的发展,必须使其上升到法律的阶段。现在,已有不少的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呼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全国人大已将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法列入2007年预备立法项目。如果司法救助金制度能写入该法,该制度就会得到彻底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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