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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派遣及非全日制用工相关法律问题

    [ 李迎春 ]——(2008-5-14) / 已阅39886次


      【维权点津】实践中如果用工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明显低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的,劳动者可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所以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当将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列为共同被诉人。 

      7、被派遣劳动者在什么情形下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分析解答】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同样的适用于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被派遣劳动者在以下情形下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劳务派遣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劳务派遣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 

       (6)劳务派遣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劳务派遣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被派遣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10)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维权点津】被派遣劳动者依据上述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因个人原因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外,其他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导致劳动合同被解除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被派遣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注意:依据上述(2)-(9)项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需事先调整劳务派遣单位,并需保留通知的相关证据,依据第(10)项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需事先通知。 

      8、用工单位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被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能否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分析解答】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在被派遣劳动者有法定可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工单位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只能将劳动者退回,由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即用工单位可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的情形为: 

       (1)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被派遣劳动者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被派遣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派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派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派遣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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