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志刚 ]——(2008-3-12) / 已阅21563次
注释:
[1] 本文所称的“调解组织”,是指除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之外的调解组织,它包含了人民调解组织。
[2] 此处的“调解机制”,是指除司法调解机制、行政调解机制之外的其他调解机制。
[3]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2002年9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5年过去了,随着人民调解工作的不断发展,现在的统计数据应该还有所增加。
[4] 参见第二届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副秘书长李冰:《第二届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工作报告》(2007年11月28日),《人民调解》杂志2008年第1期(总第193期)第15页。
[5]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建议稿(摘录)》在香港被评选为“世界优秀学术论文(成果)国际金奖”,并被香港世界文献出版社收入《世界优秀学术论文(成果)文献》一书。
参考文献:
[1] 《郝赤勇在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上的讲话》(2007年11月28日),《人民调解》杂志2008年第1期(总第193期)。
[2] 《〈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辅导读本》,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培训教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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