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德建 ]——(2025-10-22) / 已阅630次
论调解的三要素:自愿、协商、交易
作者:马德建
摘要
调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其本质是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实现利益平衡的非诉讼方式。本文提出 “自愿、协商、交易” 构成调解的三大核心要素,三者形成 “前提 - 过程 - 结果” 的闭环逻辑链。自愿是调解合法性的基础,协商是利益博弈的核心环节,交易是纠纷终局解决的关键结果。通过解析三要素的内涵与逻辑关联,为提升调解质效提供理论支撑。
关键词
调解;自愿;协商;交易;纠纷解决
一、引言
调解制度凭借高效、灵活、低成本的优势,在民事纠纷化解中占据重要地位。传统理论多聚焦调解的原则性表述,却忽视其 “私权处分” 的本质特征。基于法律实务经验,“自愿、协商、交易” 三要素理论可从 “主体意志 - 行为过程 - 利益结果” 维度解构调解运作机理,为实践提供精准指引。
二、调解三要素的内涵界定
(一)自愿:调解的前提性要素
自愿是调解的合法性底线,指当事人在无外力强迫下自主决定参与调解、选择调解方式及处分权利的意志自由。其核心包含两层要义:一是参与自愿,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启动调解,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通过胁迫、欺诈等手段强制参与,如法院诉前调解需以当事人书面同意为前提,禁止变相强制;二是处分自愿,当事人可自主决定让步幅度、是否接受调解方案,调解组织仅起引导作用,不得干预自主决策。自愿的本质是尊重当事人程序主体性,缺乏自愿的调解将丧失合法性基础,难以实现纠纷有效化解。
(二)协商:调解的过程性要素
协商是连接自愿与交易的核心环节,指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围绕权利义务、利益分配及情感诉求展开的对话博弈。其特征体现为:平等性是前提,无论身份、地位差异,当事人均享有平等表达权,调解组织需保障弱势一方话语权;多元性是特色,协商内容不仅包括法律权利义务,还涵盖情感补偿、后续合作等非法律诉求,如离婚纠纷中子女探视频率的协商;博弈性是本质,双方通过提出诉求、让步、反驳缩小分歧,寻找利益平衡点,避免情绪化对抗。
(三)交易:调解的结果性要素
交易是调解的终局目标,指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的利益交换协议,即一方或双方自愿让步以换取对应对价。其核心逻辑为:一是利益交换性,如侵权纠纷中加害人以赔偿金换取受害人谅解,体现权利与利益的对等处分;二是合法性边界,交易需遵守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如工伤纠纷中不得约定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赔偿义务,否则协议无效。合法有效的交易是实现 “案结事了” 的关键。
三、调解三要素的逻辑关联
自愿是协商与交易的基础,无自愿则无真实协商,强制参与的协商沦为形式,难以形成有效交易;协商是自愿到交易的桥梁,当事人的自愿意志需通过协商转化为具体诉求,经博弈形成可执行的交易方案,缺乏协商则自愿无法落地;交易是自愿与协商的归宿,当事人自愿参与、投入协商的最终目的是达成交易协议,若协商无法形成交易,调解即失去意义。三者构成 “自愿赋予合法性、协商赋予过程性、交易赋予终局性” 的闭环体系,缺一不可。
四、实践应用价值
在制度设计层面,三要素理论为调解程序提供明确指引:基于自愿原则,需强化权利告知机制,禁止强制调解;基于协商要素,需规范对话流程,保障平等表达;基于交易要素,需完善协议合法性审查规则。在实践层面,调解人员可聚焦核心环节:启动阶段确认自愿性,协商阶段引导聚焦利益诉求,达成阶段细化交易条款,提升调解成功率。在纠纷解决体系中,三要素驱动的调解能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尤其适用于劳动争议、邻里纠纷等领域,成为诉讼的重要补充。
五、结论
自愿、协商、交易三要素从前提、过程、结果维度揭示了调解的核心运作规律。深入理解三者的内涵与关联,有助于优化调解制度设计、提升实践质效,充分发挥调解在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中的独特价值,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文献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作品完成于2012年
发表时间:202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