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婧 ]——(2025-7-3) / 已阅304次
浅析“公司吊销”与“公司注销”
张婧
首先我们要明确“公司吊销”与“公司注销”这两个名词为简略缩写,不是规范表述,因此也不仅限于“公司”这一主体的行为。从实质意义上来看,“公司注销”基本等同于注销登记行为,“公司吊销”基本等同于吊销营业执照,接下来,从行为主体、性质、程序和后果等方面分析两种行为的不同,并进一步探索两者是否存在一定的关联。
一、行为主体不同
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为各类市场主体,是有关市场主体通过提交相应的书面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终止市场主体资格的登记行为;吊销营业执照是登记机关做出的职权行为,登记机关依其行政职权,对市场主体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
二、行为性质不同
注销登记是法定登记行为之一,是行政相对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实施的主动申请行为;吊销营业执照是市场主体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一种被动接受处罚的责任。
三、程序不同
注销登记是市场主体申请,登记机关按照受理、审查、核准等程序终止市场主体资格;吊销营业执照是登记机关根据市场主体的违法事实,通过立案、调查取证、举行听证、送达决定书、公告等执法程序,剥夺市场主体的经营资格。
四、行为后果不同
注销登记后,市场主体资格终止,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不复存在。吊销营业执照后,市场主体不能从事经营活动,但依然具有主体资格,可以成为诉讼主体,可以开展清算活动等。
五、“吊销,未注销”
我们明确“公司注销”和“公司吊销”是不同的,有关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要彻底终止市场主体资格,需要进行注销登记。但“公司注销”和“公司吊销”并不是完全独立的两个概念,两者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有一种企业状态是“吊销,未注销”,这种状态是有些企业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一直处于停止营业的状态,但却没有依法申请注销登记。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大量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被搁置,这些“僵尸企业”造成极大的管理成本和社会、人力资源的浪费。
六、强制注销
“吊销,未注销”作为一种企业状态,说明这种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甚至可以作为一种常态存在,但这并不能说明这种现象就是合理的,这种状态的企业大多存在长期停业、时间久远、部分股东已失联、依法申请注销程序繁琐等问题。要终止这样的状态,就要进行注销登记。
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了“强制注销”制度,明确“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相信随着逐步推进强制注销“僵尸企业”,一定能促进无效市场主体有序退出,避免社会资源的闲置浪费,打通经济运行中的 “肠梗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