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凤林 ]——(2025-4-28) / 已阅88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纠正和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于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最近,笔者就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策进行法理思考,观点可商榷。
对策一: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提升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完善学法用法制度,深化劳动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用人单位法治观念和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以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维护劳动者权益为目标,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确保劳动法律法规顺利贯彻执行,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依法处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特别是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突出问题,制止纠正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提高劳动关系治理法治化水平,打造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共同体,形成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现企业与劳动者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促进分配公平和社会稳定,提升广大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对策二:坚持依法行政原则,确保劳动监察执法行为规范
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突破口,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确保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权。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遵守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原则、主体、内容与程序,明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落实回避制度,实施用工单位重大违法行为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采取设立举报、投诉箱,调查与检查,日常巡视检查与专题检查等方式和调查、检查措施、证据登记保存措施,规范投诉文书内容与格式,遵循案件处理程序规定,依法履职,秉公执法,保守商业秘密,为检举人保密。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弱势群体从业保护,落实加班超时罚则,对瞒报工资或人数执行三倍罚款,严惩瞒报企业保证社保缴纳,依法追究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行政责任,维护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维护劳动法治权威,确保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对策三: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稳定
以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法治保障,围绕工时制度、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等领域,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培训机构、劳动技能鉴定机构的监管,保障工资权益、社会保险缴纳、保护弱势群体、保障工会权利、规范加班等劳动者权益;发现和纠正用人单位欠薪、超时加班等违反劳动法律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遵守规范企业用工,与劳动者建立公平、合理的劳动关系,减少劳资双方矛盾和冲突,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开展劳动监察执法检查和法律宣传,监督劳动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预防和减少违法案件的发生,依法追究企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行政责任,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确保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
对策四: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机制,提升劳动保障监察实效
以实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为主线,健全劳动关系预警预报、劳动争议调解处理、劳动法律援助、劳动保障监察等机制,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权限,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依法查处恶意欠薪、违法超时加班、违法裁员、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侮辱体罚、强迫劳动、就业歧视、使用童工、侵犯女职工特殊权益、侵害职工健康等行为。重点保护新业态劳动者和女性、未成年、残疾、老年劳动者等特定群体权益。引导依法规范用工,教育职工依法理性表达合理诉求,遵守民事诉讼法规定,保障当事人权利,打造协调劳动关系社会化格局。组建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完善劳动法律监督员选聘、培训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激励评价机制,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劳动保障监察员队伍。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 徐凤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