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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我国司法解释上的司法认知

    [ 李红军 ]——(2006-3-30) / 已阅17925次

    法官在进行司法认知以前,必须将要认知某一事项,立即告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并给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一定的时间进行反驳,从而既防止了司法认知错误的出现,又增加了当事人对司法认知的信任。
    2、异议或反驳程序、上诉程序
    当事人如果认为法院将要认知的事项并不具备司法认知的条件,应在规定的时间提出异议并举证反驳,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经审查,法院认为反驳证据合理确凿,则不得认知,法院确定是否予以认知应以裁定的方式作出并允许当事人上诉。
    注释:
    [1] 李学灯.证据法比较研究,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6页
    [2] 王继军《论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认知》,第三届全国民事诉讼法学研讨会论文
    [3] 摩根著:《证据法之基本问题》,李学灯译,世界书局1982年出版发行版,第23页。
    [4] 关于司法认知的价值,参见阎朝秀、侯天友:《司法认知价值透析》,《云南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
    [5] 江伟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51页。
    [6]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判例实务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99页
    [7]王永挺、王鲁峰:《论司法认知》,《科学 经济 社会》2002年第1期

    总共2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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