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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论婚内强奸立法入刑之争

    [ 徐凤林 ]——(2024-4-19) / 已阅227次

    婚内强奸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处于非正常情况下,如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婚内强奸作为家庭暴力侵犯妻子的人身权和性权利,对受害者身体、心理造成严重创伤。随着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女权主义的兴起,婚内强奸在西方社会引起广泛关注,这一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陌生,法理上也一直存在争议。近年来,我国婚内强奸发生率逐年增长,法院受理婚内强奸案件增多,由于刑事理论研究不够,法院对该类案件判决各有所见,对婚内强奸立法入刑争议颇多。
    笔者就全球视角下各国对婚内强奸罪立法入刑情况、我国的婚内强奸立法入刑之争和如何界定构成犯罪应注意事项进行法理分析。一己之见,可商榷与指正。
    一、全球视角下婚内强奸罪概述
    世界上许多国家对婚内强奸看法大相径庭。由于文化习俗和法律框架假定妻子在婚姻存续期间一直同意,婚内强奸在许多国家历来不被认定为刑事犯罪。迄今为止,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将非婚姻关系作为强奸罪的前提,在奥地利、瑞士、泰国等,丈夫对妻子不可能构成强奸罪。近年来,世界各国纷纷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国际人权协定,法律观念发生转变,许多国家将婚内强奸定为犯罪。美国50个州都将婚内强奸定为犯罪。英国1991年起根据《性犯罪法》,婚内强奸被视为一种性侵犯。加拿大《刑法典》于1983年将婚内强奸定为犯罪。澳大利亚根据各州立法,婚内强奸被视为一种性侵犯。南非1993年根据《性犯罪法》将婚内强奸定为犯罪。1965年《瑞典刑法典》第一个将婚内强奸定为犯罪。1992年《法国刑法典》明确承认婚内强奸为犯罪行为。《德国刑法典》将婚内强奸定为犯罪。在某些国家,婚内强奸没有被确定为犯罪。印度婚内强奸没有确定为犯罪。然而,根据《印度刑法典》其他条款,婚内未经同意的性交可视为刑事犯罪,如强奸或性攻击。我国刑法不排除婚内强奸的可能性,强奸罪犯罪主体——男子,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侵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妇女可在共同犯罪中成为强奸罪教唆犯或从犯。
    二、婚内强奸立法入刑之争
    争议一:赞同婚内强奸立法入刑
    婚内强奸与其他类型的性暴力相同,婚内强奸主体免于起诉造成有罪不罚,使受害者无法诉诸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通常情况下,婚内与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按照犯罪构成理论,一是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婚姻名存实亡,处于分居期间;二是已立案处于离婚诉讼期间(一审、二审、再审);三是已经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书未生效期间,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妻子意志强行发生性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强奸罪。建议出台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便于审判实践中遵循。纵观世界多数国家已将婚内强行发生性关系定为刑事犯罪,包括《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国际人权协定支持禁止婚内强奸这一侵犯妇女权利行为。婚内强行发生性关系对受害者身心健康会产生持久的负面影响。一是造成身体伤害:瘀伤、撕裂伤、骨折和内伤,意外怀孕和传播性疾病。二是造成心理情感创伤:表现绝望、焦虑或羞愧、悔恨、自责和丧失自尊,创伤后应激障碍等心理健康问题。三是造成性功能障碍或性冷淡:性欲减退、厌恶性行为。四是造成人际关系困扰和信任问题:侵蚀伴侣间的信任和亲密关系,双方很难进行相互信任的性行为。五是影响生殖健康:造成意外怀孕、影响受害者生育能力和健康。六是造成与社会隔离和污名化:婚姻隐私的社会习俗阻碍受害者站出来寻求帮助,担心家人、朋友的指责和污名化。七是经济依赖影响:经济上的依赖制约受害者逃离受虐待环境或寻求安全选择。八是跨代影响:婚内强奸家庭环境中的孩子目睹各种虐待,不利身心健康。
    争议二:反对婚内强奸立法入刑
    婚姻关系属私人领域,个人隐私应得到尊重。夫妻性生活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只要夫妻关系存续正常性行为即合法。我国刑法原则上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强行发生性关系行为排除于强奸犯罪之外,有性虐待情节造成伤害后果的以故意伤害罪、虐待罪论处。司法实践中,婚内强奸不入刑有利于稳固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婚内强奸虽手段不当,但不属非法,理由:一是依法进行婚姻登记结婚后,双方性关系受民法典保护,从法理角度不存在强奸一说;二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未明确规定婚内强奸罪名,强奸罪主体不包括丈夫。因此,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强制手段与妻子发生性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使用暴力手段后果严重的,依其暴力程度追究刑事责任。
    三、界定构成犯罪注意事项
    事项一:明确犯罪构成理论
    强奸罪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客观方面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不可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犯罪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或女性。犯罪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具有强行奸淫妇女的目的。认定强奸罪证据: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笔录或书面陈述。事件经过、时间、地点及威胁或暴力。2、医疗证明:证实性侵行为造成身体伤害程度。3、物证:衣物、床单等带有性侵者DNA或其他生物学的证据,可证明发生的行为及涉案人身份。4、录音录像:发生强奸行为的录音录像,相关通讯记录(短信、社交媒体消息)。5、证人证言:目击者或知情人提供的相关证言,证明性行为发生及被害人的陈述情况。6、被告人陈述和辩解:被告人对事件的回应、律师提供的证据和辩护材料等。婚内强奸通常发生家庭中,缺乏第三方目击证人或现场录像监控等直接证据,收集证据难度较大,要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关键性证据应当相互印证。
    事项二:掌握婚内强奸与婚外强奸的相同点
    犯罪客体相同。侵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客观方面相同,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行为或明知妇女不知情,以诱骗、诱导方式与其发生性行为。犯罪主观方面相同,直接故意,具有强行奸淫目的。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婚内强奸入罪标准主要看婚姻关系是否处于非正常状态。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结婚,正常性生活受法律保护,不存在丈夫对妻子性权利的侵犯。一旦婚姻关系进入法定解除程序,则推定夫妻对性行为不存在承诺,此时发生符合《刑法》强奸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认定为强奸罪。婚姻关系进入法定解除程序表现:婚姻名存实亡、感情破裂、分居期间;立案处于离婚诉讼期间;法庭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书尚未生效期间。符合上述条件即构成婚内强奸,从刑事立法角度看,认定婚内强奸罪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事项三:掌握婚内强奸与婚外强奸的不同点
    犯罪主体不同。我国刑法原则上将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排除在强奸之外,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以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论处。但是,伤害程度达到司法鉴定标准的构成“故意伤害罪”。界定婚内强奸与婚外强奸要点:一是时间。如何认定夫妻关系是婚内强奸与一般强奸的主要区别。二是采用手段。暴力、胁迫及其他方法的强度。感情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以暴力手段强行发生性行为,造成伤害后果的认定强奸罪。三是教唆,帮助他人强奸妻子,以及误认妻子是其他妇女而强行奸淫的。婚内强奸与一般强奸的区别主要是婚姻关系是否存在,婚姻对性行为具有一定的承认力,即保护力,不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一般认定为一般强奸。双方虽然婚姻登记,因无感情尚未同居,未发生性行为或长期分居,处于离婚状态,以暴力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认定强奸罪。
    事项四:理解罪刑法定原则与法无明文不为罪规定
    《刑法》法条属概览性规定,不可能对所有犯罪类型作出规定,需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做补充。刑法分则规定的强奸罪,丈夫和妻子均未排除被告人和被害人之外。婚内强奸存在复杂家庭感情和亲情因素,要综合考虑夫妻关系,考虑新颖的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一是婚内强奸归类于自诉案件,除非情节严重,公权力才给予救济,否则不告不理。二是自诉人举证,证据不足或做假证不予认定,防止妻子诬告、陷害丈夫。三是危害达到一定程度,造成一定后果。情节轻微可通过调解、劝诫、治安管理处罚等手段给予处理,不立为刑事案件。丈夫冲动难捺,妻子不情愿但被动接受,这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强奸。四是长期使用暴力手段强奸妻子,造成身心伤害,有伤情证明和证人证言;出于报复、图财等目的,帮助他人强奸妻子的;已登记结婚尚未同居,女方提出离婚后强制发生性行为的;夫妻感情破裂长期分居,有分居协议或证人证言的等,笔者支持以强奸罪论处。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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