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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跨界环境污染的现实困境及其法治解决之道

    [ 翟峰 ]——(2024-2-28) / 已阅10049次

    一方面,由于我国已有的环境法律尚未对实施区域环境的政策主体和范围进行清晰地界定,因而造成了区域环境政策的公信力缺失和环境政策的执行力不强,即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环境政策的效力。
    而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现行区域政策手段过于单一,其政策手段以强制性的居多,而经济调节性政策、鼓励性政策以及公众参与性的政策手段很少,加之缺少配套的辅助性手段,因而在区域环境的治理中,以及在治理跨区域公共事务的具体措施上,由于相关政策没有提供给公民参与的相应渠道,因而跨区域环境综合治理的成效即难于彰显。
    鉴于上述,故而泛受跨界环境污染之害的毗邻区域广大干部和群众,特别是地方各级“两会”的代表、委员,多年来,已在这样不断急切呼问——
    三.跨界环境污染的法治解决之道何在?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迎接新一轮工业革命的时候,希望寄托互联网技术和可再生能源结合起来,实现高质的跨越式发展。这种跨越式发展当然包括跨越环境污染的阶段,实现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为此,我们即应看到,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在历次政治报告中提出的愈来愈深化的生态文明观念,确实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发展大计。
    而要付诸实施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在历次政治报告中多次提出的愈来愈完善的生态文明建设之长远大计,全国各地就要下大力气通过相关地方性立法,以期切实解决好现有体制下的综合性区域跨界环境污染的联合治理问题。
    据此,建议即有必要通过完善和实施好相关的法治制度、健全和完善相关的法治机制等,对此予以综合治理。
    其中,尤为重要的,即应切实做到,在我国迈向中国现代化的伟大征程中,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统摄与指引下,以中国现代化的“环境治理现代化”,检证其跨界污染依法治理的成效。
    而在这方面,如何建立生态绿色一体化的跨域环境依法治理的组合式协同机制与运作模式,即应是尚存跨界环境污染问题的地域首先要考虑的。
    (一)有必要尽快完善跨界环境污染治理的相关法治制度
    即各地有必要针对其跨界环境污染治理“法治尚缺,政策欠佳”之现状,尽快在完善其地方环境立法时,明确其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以此推动其跨界污染问题的依法依规解决。对此,即有必要做到:
    一是各地除应在完善其地方相关环境法规时重点确立期污染责任的划分依据、污染损害的认定程序、赔偿标准、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等条款规定之外,还需站在保障其域广大公民环境权益的角度,健全和完善对受到污染和环境损害的公民进行环境赔偿的相关法治制度。
    二是各地尚需通过建立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来推动其跨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由于生态补偿问题主要表现在水资源保护的补偿和矿产资源利用方面的生态补偿方面。故此,即应对尚未履行相应预防义务而导致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产生跨界环境损害后果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对跨区界水污染赔付及其水资源保护的补偿、对跨行政区水环境污染的纠纷处理、对企业自身污染行为的负责及其所承担的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对造成水污染超标的所在地政府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及其提供的相应经济补偿、对跨界环保机构或其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机制、对跨界环保超前预警紧急排污信息通报机制及排污企业和地方政府共同作为责任主体等问题,皆应作出相应完善且明确的具体规定。
    (二)有必要切实加大跨界环境污染治理的执法力度
    即有必要针对近年来随着各地环境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不少在当地难以藏身的环境违法企业开始向两省域或两市、两县域等行政区的交界处转移,并凭借一块界碑与两地执法人员玩起“游击战”,致使其环境违法行为屡查不止的这些突出问题,通过切实加大跨区域环境保护联合执法的力度,促使其区域环境监察和监视治理的合作,以及相邻省(市、区)双边或多边的合作能够得到进一步加强;通过切实加大跨区域环境保护联合执法的力度,促使其区域环境协商和调解程序与机制,以及跨界水污染管理的事后惩戒机制及其环境质量负总责的轨制等跨界环境保护制度,能够依法依规得以尽快建立并完善。
    (三)有必要依法健全和完善跨界环境治理的合作机制
    即建议各地的跨界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有必要在依法健全和完善以下三个合作机制上切实下功夫:
    一是依法健全和完善应急预警机制。即有必要在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时,针对其跨界重大污染事故已发生或可发生之状况,明确规定必须建立相关应急预警预案,并在确保跨界各方保持通讯畅通的前提下,做到第一时间各方皆能迅速到达现场,并毫不保留地互通事故的原因、污染物类型、污染物排放量和可能造成对方危害等相关信息。
    二是依法健全和完善污染联防机制。即有必要在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时,明确规定:为使区域联防做到公开、透明、有效,相邻省(市、区)和市、县(区)之间,至少每季度皆要互通境内及边界附近重点污染源的排污动态,以此确保双方能及时掌握和共同参与跨界环境污染治理工作。
    三是依法健全和完善边界污染纠纷调解和信息共享机制。即有必要在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时,明确规定:为健全和完善边界污染纠纷调解和信息共享机制,跨界联席各方在不扰民的前提下,应尽可能依法依规协调解决跨界污染纠纷问题,切实做到有利其定期互通跨界环保状况,实现监测信息共享。
    (四)有必要依法强化跨界环境信息的公开暨公众的积极参与
    从我国一些地方依法治理跨界水污染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可见,无论是其地制定相关法规法律,还是广纳民意制定相关地方政策,皆需通过依法规范而依规接受来自跨界域内的广大公众和跨界域内的各相关方面的依法参与及配合。而其前提,就是有必要通过依法强化其跨界环境信息的公开暨公众的积极参与,以此保障其跨界环保法规及其相关政策制定的有效性及其执行的便利性。

    作者简介:作者翟峰系四川省第十至十二届人大代表、广元市人大常委会第四至五届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先后聘任为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十三届九三学社中央人资环委委员、省立法咨询专家库成员、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特约研究员,系中国法学会、中国环科学会会员;研究方向:人大制度、环境资源保护法治建设及其立法工作;其多年来撰写的相关论文和学术文稿,在省和国家有关媒体发表后,获一定范畴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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