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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析无罪辩护的风险原因与策略

    [ 徐凤林 ]——(2024-2-26) / 已阅474次

    刑事辩护指律师从实体、程序及法律制度上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提供法律帮助。从实体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即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反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正确的指控,帮助司法机关全面了解案情,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处理案件。从程序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即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受到侵犯或剥夺时,向司法机关提出意见,依法制止或向有关单位提出控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他法律帮助:即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代写有关文书,案件宣判后,了解被告人态度,征求其对判决的意见及是否提起上诉等。无罪辩护是刑事辩护的最高境界,刑辩律师最大的成就感就是做成无罪辩护。无罪辩护难度大,要求高,虽然成功的空间相对较小,但是,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成功的辩护案例。通过无罪辩护可推动立法机关建立无罪推定法律制度,加快中国特色刑事法治现代化进程,对于保障司法公正,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合法权益意义深远。
    近日,笔者通过学习《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就刑事辩护进行无罪辩护的风险、原因与策略进行探析,撰文如下,观点可商榷。
    一:无罪辩护的风险原因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辩护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认为侦查阶段搜集的证据确实充分、客观公正,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方可委托律师进行刑事辩护,从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两方面进行。司法实践中,律师作无罪辩护概率小,辩护失败风险较大,其原因如下:
    原因一:辩护欲望不强。刑事辩护核心是通过律师的专业能力,确保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公正的待遇和合法保护,确保司法机关公正和有效。刑事辩护的理念是每个人都有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辩护的权利,通过无罪推定,维护合法权益,寻求案件真相和公正,保护人权和人道主义,保障被告人基本权益,维护法治公平正义。中国传统文化思想认为律师就是替坏人办事,为“讼棍”,近代律师制度是舶来品,与中国传统文化思想相冲突,国家本位、权力本位占支配地位,“法律家长主义”在刑事诉讼方面表现明显,中华法系“究问式”办案方式阻碍刑事辩护制度、特别是无罪辩护的发展,使得犯罪嫌疑人不愿主动委托律师进行辩护,阻碍了律师制度不断完善和司法应用。
    原因二:诉讼地位差距。辩护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力量强大,辩护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力量弱小,二者法律地位不同,无罪辩护风险较大。
    原因三:刑事政策所致。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在解决犯罪嫌疑人诉讼角色的选择具有三方面效应:一是诱惑弃权效应;二是恐惧惩罚效应;三是反悔逆转效应。上述三方面效应使犯罪嫌疑人处于被动“自证其罪”的处境。“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与冤假错案的联系体现在其程序上的漏洞,引入“沉默权”或“不得自证其罪”应是我国法治改进的标志。一些律师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拒绝为犯罪嫌疑人进行无罪辩护。因为,法院做无罪判决意味公安机关、检察院工作有误,承担司法赔偿责任。加之司法机关实施绩效考核和“终身责任制”,做出无罪判决责任人须承担与此相关的不利后果。因此,律师会建议当事人认罪以换取较轻的刑罚,是对当事人负责的表现。一名合格律师应在法律框架内,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放在第一位,这是律师的初衷,也是律师的使命。
    二:无罪辩护的策略
    律师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风险较大,为降低失败风险,作无罪辩护应当遵循以下策略:
    策略一:树立刑事辩护理念、寻求真相确保公正
    刑事辩护目的是通过辩护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努力,确保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公正待遇和合法保护,保障司法公正和有效。刑事辩护理念强调法治、推定无罪、保护合法权益、追求真相和公正,保护人权和尊严原则。
    理念一:任何人都有权利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辩护原则。刑事辩护理念建立在法治原则之上。刑事诉讼中,无论被告的身份、社会地位不同,都享有进行辩护的权利,享有平等的法律对待和辩护的机会。
    理念二:推定无罪的原则。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应坚持推定无罪原则,应视被告人为无罪,只有经法庭审理才能确认是否有罪,保障被告人的权益。
    理念三: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原则。包括:被告人合理的辩护、自由言论权、选择律师的权利等。积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受到公正对待。
    理念四:寻求案件真相和司法公正原则。刑事辩护的理念是收集证据、调查事实、查明真相,与公诉检察机关在法庭积极互动,追求案件事实真相和公正适用法律,确保法庭审理公平和公正。
    理念五:保护人权和人道主义原则。坚守人道主义原则,强调依法对被告人的人身、人格等人权尊严进行保护,防止发生虐待和刑讯逼供等暴力行为。
    策略二:熟悉刑事法律、确保依法辩护
    熟悉刑法及相关刑事法律法规,明确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掌握犯罪构成理论,具备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四大要件,客观分析案件的能力与水平。判断犯罪动机,分析犯罪心理,明确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此罪与彼罪的差异,依法有效进行无罪辩护。要熟悉与适用刑事诉讼法。针对具体案件选择以程序性辩护为突破口,即找准公安、检察和法院程序性违法行为进行无罪辩护,使其处于答辩者和受审者地位,平衡司法机关的强势与被告人弱势的诉讼地位。要熟悉与适用证据规则,在罪刑法定框架下,适用证据规则对被告定罪量刑。审判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事实是被证据证明了的“事实”,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在刑事辩护中起决定性作用。不管案件处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哪个阶段,必须明确案件罪名、罪与非罪关键点在何处?证据链条是否形成闭环,能否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辩护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由检察院即控方承担,庭审中用证据支持辩护意见具有强大说服力。如果控方收集证据不足,证据链不完整,指控即不能成立,法院宣判被告无罪。
    策略三:掌握详细案情、查寻法定理由
    掌握详细案情,反复阅卷抽丝剥茧,熟知被告人具有哪些无罪事实和情节,列出案件证据一览表,对各类证据分析比较,找出重点和疑点。查阅刑法、刑诉法等相关法律,衡量当事人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找出无罪和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是否具备《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情形,“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情形;“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情形;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情形,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情形;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情形,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情形;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情形,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情形,最终决定是否进行无罪辩护。
    策略四:注重收集证据、善用案例指导制度
    收集证据必须主动及时,客观全面,深入细致,遵守法定程序、保守秘密,及时固定,妥善保存,注意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证据间的关联性、一致性、有效性。围绕证据的证明力进行无罪辩护:一是能证明被告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的;被告人没有实施公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的,依据法律规定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二是公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三是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对被害人、证人的翻供,不要冒然进行无罪辩护,可申请法院或检察院调取证据或申请被害人或证人当庭出证再做决定。尊重客观事实,不相信传闻证据,不轻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刑讯逼供等违法问题,依据客观事实与证据下结论。主动与办案部门沟通、交流,争取律师协会和司法局支持帮助,杜绝行贿、介绍贿赂等违法行为。不干扰证人作证,不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不毁灭、伪造证据;不帮助毁灭、隐匿、伪造证据;不诱导、暗示被告人作违背事实的陈述或改变陈述。依法监督司法办案,保护个人隐私,善用案例指导制度,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效力,掌握适用规则要领,把握参照的标准尺度,围绕指导案例的核心和精华参照辩护,不违反指导性案例所依据的法律,避免无罪辩护失败风险,确保司法公正。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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