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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登记管理与《行政许可法》对接当中的具体问题

    [ 李伟 ]——(2005-11-23) / 已阅26702次

      七、公开登记资料
      《许可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根据该规定,企业登记的资料应当进行公开。但在执行该条规定时,还应当遵守《许可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则,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在企业登记资料中,一般不存在国家秘密。按照《反不正当法》所确定的商业秘密的概念来看,企业登记资料中也一般不存在商业秘密。而申请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因涉及个人隐私,因此不宜公开。此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制作企业登记簿,对企业登记的一些基本情况进行记录,以便公众查阅。
      八、事后监督
      事后监督是《许可法》强调的一个重点,并设专章利用大量篇幅进行了规定,目的是解决一些行政机关重审批,轻监管,或者只审批,不监管的现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本身职能的特点,对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和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者都有一套完善的监管措施,并有各个专门机构实施。如经济检查部门、市场巡查部门等等。但《许可法》规定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要予以记录归档,公众有权查阅,因此在记录监督检查情况方面还要继续加强,并为公众查阅记录提供方便,如目前推行的巡查记录要真正得到落实和完善。
      九、区别几个概念
      (一)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的区别
      在《许可法》中,分别提到撤回、撤销、注销、吊销几个词语,而每个词语都有其不同的含义。撤回:是指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撤销:是对符合《许可法》的六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注销:是对符合《许可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吊销:是因被许可人有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时,行政机关依法取消由行政许可授予被许可人的相应资格,收回有关许可证件或宣布其作废的行政处罚。
      “撤回”是行政机关和被许可人都无过错,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采取的措施,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不是赔偿);“撤销”是对因行政机关的过错或被许可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采取的措施,除被许可人因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被撤销外,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不是补偿);“注销”是行政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行政许可证件被吊销,或者因其他原因行政许可终止后应当通过的必经的法律程序,以示行政许可在法律意义上的完全终结。“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并由被许可人承担全部责任,行政机关不予赔偿或补偿其损失,吊销后还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吊销后还需办理注销手续的规定也解决了困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多年的关于“吊销”和“注销”的关系问题。
      (二)法律、法规、规章
      在我们通常的称呼中,特别是法律和法规似乎没有太大的区别,而且从广义上的法律、法规的概念上看,确实也都互相包含。但在《许可法》中,这几个概念是有着严格的区别的,属于狭义上的概念。而且“法规”中又有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之分,“规章”中又有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之分。只有准确地把握了这些概念,才会对《许可法》的许多内容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同时也才能正确执行该部法律。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为法律;国务院制定的为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经济特区制定的为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为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为部门规章。在《许可法》中从设立行政许可到实施行政许可,都要涉及这几个概念,如对哪些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哪些不能设定行政许可,以及哪些可以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可以作出具体规定等等。在准确地把握了这些概念后,才会弄清楚哪些行政许可有效,哪些是我们在企业登记中应当执行的等等,从而避免工作的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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