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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研究

    [ 周成泓 ]——(2005-10-28) / 已阅31063次

    为了最大限度地消除因诉讼费用不确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法国的诉讼费用保险开始由单纯的诉讼费用保险朝着附法律服务费保险的方向发展。诉讼费用保险范围的扩大,得到了一些律师的理解,但也遭到了一部分律师的反对。
    通过推行诉讼费用保险制度,法国在一定程度上较为成功地减少了法律援助的数量,减少了国家在法律援助方面的开支。
    九、法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及其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特征是以宪法的形式公开确认公民享有广泛的人身权、财产权、平等权及自由权等基本权利,同时宪法又赋予公民保障这些实体性权利实现的程序性权利,即接近司法的权利。但是在保障公民平等接近司法的道路上还存在着种种障碍,过高和不合理的诉讼费用即是其中之一。由于经济方面的不平等,平等接近司法就成了一个为现代各国普遍关注并着力解决的问题。法国在这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笔者以为,法国的民事诉讼费用制度及其改革对我国诉讼费用制度的建设有着下列参考和借鉴价值:
    1、树立平等保障当事人诉权的指导思想
    当前世界各国接近正义的潮流正方兴未艾,各国纷纷从各方面做出努力以使公民,无论其职业、种族、财富、阶级等,均能平等地接近司法,诉讼费用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即是其中之一。我国的民事诉讼费用制度不能对此视而不见,仍继续停留在旧的认识上裹足不前,而应顺潮流而动,将平等地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作为诉讼费用制度建设的基本指导思想,在保障民事司法制度顺畅运行的同时,实行诉讼低收费原则,尽量减轻当事人的诉讼经济负担。
    2、合理分担 诉讼费用,并赋予当事人对费用负担裁判的异议权
    目前,我国诉讼费用规则中败诉人负担的例外只限于几种情形,不能很好地反映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负担的要求。虽然1989年的《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第2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负担因自己不正当诉讼行为所产生的费用,但由于规定过于原则,在实践中并未真正落实。此外,由于没有赋予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对诉讼费用负担进行决定的裁量权,致使司法实践中出现一些不违法但却不合理的现象发生。因此,法律应当赋予法官某些情况下的自由裁量权。再则,就对诉讼费用裁判程序的异议而言,我国1989年《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第29条明文禁止当事人单独就诉讼费用的裁判提出上诉,当事人只能对诉讼费用金额计算问题申请复核,这是不符合程序正义的。尤其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案件标的金额往往为数巨大, 按照标的金额征收的诉讼费用也相应地为数十分可观,诉讼费用如何分担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不可谓小。因此,我国应当借鉴法国在这方面的规定,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诉讼费用裁判提出上诉或申请异议。
    3、改革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如上所述,我们可以学习借鉴法国在法律援助方面的做法以完善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体系。首先是在思想认识上要树立法律援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的观念。其次,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把公益诉讼、双方力量悬殊的诉讼(如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等等)等包括进来,并且将法律援助的覆盖面扩及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三是健全援助体系,建立全国性的法律援助基金。除司法援助外,辅之以律师、慈善团体、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经济援助,引入第三人担保、有条件的诉费协议和律师胜诉报酬制等减轻当事人负担和国家财政负担。四是放宽法律援助标准,并将是否给予援助的自由裁量权赋予法官。五是建立一套严谨、符合诉讼法理的法律救助程序,包括告知、申请、争议、审批和补正五个方面;同时简化审批程序,切实贯彻2005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对当事人请求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由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报审判庭庭长审批即可
    4、建立诉讼费用保险制度
    鉴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可能对经济困难者实行诉讼费用全免制度,也不可能将法律援助的覆盖面拉得过宽。在这种情况下,设立诉讼费用保险制度能够减轻国家、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同时,设立诉讼费用保险制度还能提高公民的维权意识,稳定律师收入和提高服务水平。此外,由于诉讼费用保险保障了当事人能够自由地选择由保险公司付费的律师,这样民众自然更愿意选择水平较高的律师来帮助自己进行诉讼;而从律师的角度来看,提供诉讼费用保险的保险公司为当事人提供候选律师的做法不仅使律师代理诉讼案件的机会增多,而且律师为了能够代理诉讼保险公司投保人的诉讼,必然会通过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方法来同其他律师竞争。再则,设立诉讼费用保险制度也有利于诉讼风险的社会转化。诉讼费用保险的市场运作模式保障了诉讼费用风险不会受到国家资金投入和律师劳动数量等变量的制约;其次,诉讼费用保险的经营模式采取的保险业的操作方式,即由参加诉讼费用保险的所有投保人来分化某一具体的投保人的诉讼费用风险,并且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保险金再投资、再经营的方式,将某一具体的诉讼费用保险投保人的诉讼费用风险转移到更为广阔的再投资的参与者身上。这样,投保人就可以通过较少数额的金钱代价换取诉讼费用风险的极大降低。诉讼费用保险制度的具体设计可以参照法国的做法,设立单独式、附加式和合作式三种保险方式。

    [法]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上),罗结珍译,第93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罗结珍译,“中译本导言”第5页,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杨荣馨主编:《民事诉讼原理》,第526页,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张卫平、陈刚:《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第157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法]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上),罗结珍译,第1381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在法国,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典》第700条向法院提起的请求判令相对方支付一定金钱的诉讼,称为“第700条诉讼”。与之形式相近的另一种诉讼是当事人以“不当诉讼或不当抗争”为理由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二者有一些差别。参见张卫平、陈刚:《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第158-160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沈达明编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第538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法]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上),罗结珍译,第1009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齐树洁主编:《民事司法改革研究》,第387-390页,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法]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上),罗结珍译,第1394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法国现在实行的“法律援助”包括两大部分、三个方面的内容。两大部分分别是指“司法援助”与“获得法律的帮助”,“获得法律的帮助”又可分为“对获得法律咨询给予援助”以及“对在非司法裁判程序中给予援助”。其中,司法援助是法律援助的主要部分,其目的是为了帮助那些经济条件不足的人能够在法院行使权利。

    [法]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上),罗结珍译,第1411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本文从Legal Protection Insurance 的实质含义,即对当事人涉及的民事诉讼费用提供保险出发,将之译为“诉讼费用保险”。
    齐树洁主编:《民事司法改革研究》,第391-392页,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武宏亮、浦立丛:《英国法律诉讼费用保险及其启示》,《上海保险》2001年第7期。
    A few details of “Sou Médical” is recounted as an illustration of the essential purpose of LEI in its inception. 转引自“诉讼费用制度研究”课题研究组:“诉讼保险制度研究”,载陈刚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2000年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Skordaki E, Regulating and Charging for Legal Services: An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1994) Research Study No.12 Law Society, London. 转引自“诉讼费用制度研究”课题研究组:“诉讼保险制度研究”,载陈刚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2000年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日]小岛武司:《法律扶助弁护士保险の比较法研究》,第347页,日本中央大学出版社1977年版。
    Neil Rickman and Alastar Gray, Insurance and Welfare: the Changing Balance Between Public and Private Protection, ABI, 1995.
    Rials A,L’Acceéss â Justice, Presses Universitaires France, 1993. 转引自“诉讼费用制度研究”课题研究组:“诉讼保险制度研究”,载陈刚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2000年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1999年第1期登载的广东白藤湖公司等四公司与云南工商信托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为70万余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与一审相同,二者合计达140万元之巨。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4月6日公布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司法救助范围。该《规定》对200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作了重要修订。将司法救助的范围从11类扩大到14类。见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6日“国内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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