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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先旺 ]——(2023-11-5) / 已阅736次

    诉前调解适用不适用回避制度

    作者:杨先旺 山东国曜琴岛(聊城)律师事务所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这是民诉法修改后的规定。

    但问题是,诉前调解中,谁来认定调解员与本案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当事人有无权利要求调解员回避?民事诉讼法修改了,但诉前调解是诉讼法的一个阶段吗?如果不是,如果这里面也有利害关系参与其中,并且其中还有一些是前法官或者法院书记员等作为调解员,能不能实行回避制度?能不能参与调解?如果诉前调解是民事诉讼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这里面没有回避的制度。

    查了一下《人民调解法》,该法对此也没有规定,但是第十五条规定有如下内容: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二)侮辱当事人的;(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从该条款可以看出,作为调解员,如果有上述情形的,是不可以再参与调解的。
    有观点认为,调解员在调解上只是起润滑剂的作用,而不进行实质性的裁决审理,整个调解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依然是当事人,他们不会因调解员存在回避事由而致自己实体权利受损害。对于该观点,还需要商榷。在调解的结果上固然是当事人主导,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的适用和释明上,作为当事人无从辨别真伪和对错。同时我们对调解员的道德标准和良知不能作出判断,无法制约其在调解过程中的诸如偏袒一方和诱导现象,而一旦形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也不能救济,从现实来看,诉前调解工作室基本依托法院的办公场所,在此环境和氛围中,极易使当事人产生对调解员的信任,而这种信任则容易产生不公正的结果。

    诉前调解是一个很重要的阶段,尤其是在当前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的大背景下,因为一旦诉讼调解成功,意味着需要法官进行司法确认,在调解过程中,是不是需要回避,是用什么样的程序来进行回避?回避的标准是什么?如果及时制定相关的规定,对于矛盾的化解及实现调解协议的合法更
    会产生良好的影响。一家之言,不正之处,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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