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思考

    [ 冯登辉 ]——(2023-10-19) / 已阅956次

    股东除名制度是出现特定事由时,公司按照特定程序剥夺不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 公司股东除名,即公司股东的强制退出,是近年来公司法实务中颇为令人困扰的问题之一。关于公司股东除名,我国《公司法》未进行规定,基于司法实践的发展及要求,2011年《公司法解释(三)》为解决公司内部纠纷提供了新的制度安排,但解释三第十七条仅规定了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除名的事由,这一规定为股东除名奠定了诉讼依据,但该规定除名事由略显单一,法律的滞后性难以满足不断变化发展的司法实践,相关的法律并未对公司章程及协议的安排约定股东除名的法律效力作出规定,以及股东履行部分出资义务、抽逃部分出资,能否将其除名?因此,实务中仍存在部分问题亟待探讨研究。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司法解释文本意思,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后,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方式做出除名决议毋庸置疑。而“未履行出资义务”,是否包括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抽逃部分出资,能否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将股东除名?
    笔者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到相关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10163号、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866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均认为,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这种严厉的措施只应用于股东严重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即未出资和抽逃全部出资,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部分出资不应包括在内。
    实践中,公司能否以公司章程以及协议的约定对于股东除名作出特殊的制度安排,《公司法》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给实务中法官断案及律师代理案件增加了难度。股东除名事由包括法定除名事由和意定除名事由,法定除名事由即《公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除名事由,意定除名事由即全体股东通过协议及公司章程约定的除名事由,那么,此种意定除名事由能否得到法院的认可,观点不一。
    通过检索裁判文书网,案号为(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963号的民事判决书,认可了公司章程对于股东除名特别要求的法律效力,法院认为,公司章程中对于股东资格自动丧失与股权处分的约定,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高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与许建荣、谢兴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4)民一终字第295号中对此亦予以肯定,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人合性较强的社团组织,公司章程作为内部“宪章”,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及诚实信用,将公司章程及协议约定对股东除名,是符合股东除名制度公司契约理论的法理基础的,且在2005年《公司法》进行修订时,引入了公司章程“另有约定,从其约定”的但书立法技术,现行《公司法》中“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共有6处,《公司法》第41条、第42条、第49条、第71条第4款、第75条、第166条第4款,这种任意性的法律规范,为公司章程的特别约定提供了相应的制度安排。
    在股东除名程序上,根据《公司法解释(三)》,公司必须催告缴纳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而且该催告还应给股东一个合理期限,如果在合理期限内股东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应通过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对未履行义务的股东进行除名。被除名股东应当参加股东会,但是否具有表决权在实践中也存在争议,笔者认为,首先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及保护其他股东利益来看,由于被除名股东未出资或抽逃出资,不应享有股东权;其次,被除名股东与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依法应当回避;最后,在被除名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0%的情形下,如允许其享有表决权,将导致股东除名无法进行,股东除名权落空,实务中,持股1%的股东将持股99%的股东除名的案例不胜枚举,多数观点认为,当某一股东与股东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
    除名权是一种形成权,在股东出现了除名的情形时,公司可单方面将股东除名,不需要经过被除名人的同意或征求其意见,在公司将股东除名后,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即丧失了股东资格。
    股权既具有财产属性,又兼具人身属性,将股东除名是对于股东极为严厉的惩罚措施,实务中,对股东除名不仅应当程序合法,实体亦应当并重,以免出现作出股东除名的股东会决议被撤销或者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