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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适用《社区矫正法》的对策

    [ 徐凤林 ]——(2023-10-8) / 已阅1097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简称《社区矫正法》)是我国社区矫正领域首部专门性法律,也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统领性法律。《社区矫正法》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地位,填补了社区矫正工作法律空白,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保障人权、宽严相济、科学矫正、社会参与、修复融入的现代刑罚执行精神,促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了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法治化,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特色,以促使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为目的,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刑事法律规范。《社区矫正法》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执行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作为与《社区矫正法》配套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的精神,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由司法行政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刑事判决、裁定或决定的服刑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适用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还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被裁定假释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监外服刑的罪犯。属于上述对象且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弱、病、残犯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是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近日,笔者就《社区矫正法》的结构与内容、立法特点及如何贯彻学习《社区矫正法》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进行了法理思考,提出适用对策如下,仅供学术参考。
    一、立法结构与内容
    为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社区矫正法》,分为总则,机构、人员和职责,决定和接收,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解除和终止,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法律责任,附则,共九章63条。
    内容一:坚持党的领导,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
    《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及工作机制作出具体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实行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内容二:构建科学高效的社区矫正执法体系,对社区矫正机构职能作用作出明确规定
    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是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加强横向协调,细化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社区矫正机构之间职责分工,明确各方执法权限和法律责任,解决部门之间职责交叉,责任不清等问题。厘清纵向职责,明确社区矫正委员会、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之间的工作关系,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司法行政机关为社区矫正工作主管机关,履行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职责,向社区矫正委员会报告工作开展情况,提请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
    内容三:规定社区矫正工作程序,对社区矫正各项措施作出明确规定
    健全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规范调查评估、接收入矫、监管教育、解除矫正各工作环节,依据新的制度设计,对分类管理、矫正方案、矫正小组、外出审批、表扬、训诫、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提请逮捕等措施做出明确规定,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实施办法》增加了核实居住地、检察监督、社区矫正对象出境管理等条款,完善相关内容,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二、立法特点
    特点一:遵循上位法原则,妥善预留立法空间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法律规范的实体与程序基本法。《社区矫正法》的制度设计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紧密衔接,不得违背两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对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已有的规定不能重复,只做衔接规定。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存在差异,条款规定必须留有余地,避免绝对化,为制定修改具体规定、细则预留空间。
    特点二:适应新形势,服务司法办案
    《社区矫正法》与《实施办法》对于“两高两部”职权范围内、有权决定的内容进行全面修订细化,研究新形势下犯罪活动规律特点,完善发现打击各类犯罪的新机制新手段,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适应社区矫正工作新形势新要求。
    特点三:监管与教育帮扶结合,促进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
    遵循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的社区矫正指导方针,强调社区矫正的刑罚属性,要求矫正对象遵守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管理。对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教育,增强悔罪意识,提升道德素质,消除重新犯罪因素,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矫正对象特长,组织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通过矫正对象参加社区服务、公益劳动,修复包括被害人(社区)在内的各方面的社会关系,获得宽宥、谅解和接纳,减少社会排斥,营造良好的回归环境,实现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
    特点四:明确矫正主体职责,倡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规定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地方党政领导担任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授权社区矫正机构通过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通过项目委托社会组织等方式,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辅导、社会关系改善等专业化帮扶。
    特点五: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矫正措施有效
    依法保障矫正对象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社会保障方面不受歧视。适用矫正措施不得对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影响。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根据犯罪经历、犯罪原因、犯罪行为、危害结果不同,确立分类管理与个别化矫正原则,实施矫正措施必须区别对待、类型化处理,在分类基础上,制定个别化、针对性的矫正方案,根据矫正效果动态调整,保证矫正措施的有效性。
    特点六:实施“智慧矫正”,提升社区矫正信息化水平
    将“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享”内容写入总则,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智慧矫正”,开展信息化核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作了专门规定,为运用信息技术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特点七:设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
    设立专章特别规定,为未成年矫正对象确定矫正小组,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人员参加;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矫正措施,对未成年矫正对象予以特殊保护,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保障未成年矫正对象完成义务教育及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三、适用对策
    对策一:遵循立法精神,落实社区矫正各项规定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坚持“矫正为本”原则,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力度,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明确矫正工作主体职责,健全工作机构,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分类管理与个别化矫正原则,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把好“入矫关”,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心理咨询、公益劳动、技能培训等,树立矫正对象转化改造典型,提高教育矫正质量,确保每个矫正对象都有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社区民警、志愿者、监督人组成的帮教小组,使所判刑罚得到有效执行,确保社区矫正对象不失控、不漏管,杜绝或减少重新犯罪,将立法精神和各项制度规范真正落到实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平安城市建设。
    对策二:构建协调机制,促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
    完善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社区矫正相关部门的衔接配合,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创新发展。认真落实“两院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加强与公、检、法及监狱部门衔接沟通,完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落实排查走访制度、 严格请示报告督查制度、完善档案台帐管理制度。协调公安机关加大对在逃社区服刑人员的查找追逃力度,加强对收监执行工作的支持配合,落实《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监管,开展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规范体检,审查暂予监外执行人员保外就医的病历,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依法建议收监执行,防止在外打工长期脱管。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提请法院依法进行减刑,对疾病严重、服从监管者优先提请法院减刑。协调法院、检察院对保外就医人员病情复查和收监执行等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方案。设立司法局检察官办公室,定期核对脱漏管数据,落实整改措施,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脱漏管。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制定《关于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通知》《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社区矫正社会服务规范》标准,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规范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职业行为和社区矫正社会服务工作。
    对策三:落实主体职责,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化
    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工作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升“智慧矫正”信息化水平,全面掌握矫正人员个人信息动态,畅通矫正监管工作人员与被矫正人员的沟通渠道,把握矫正起始时间,对考验期长、罪名重的矫正人员进行手机定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原则,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形成社会合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化。大力培养心理咨询专业人才,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辅导、社会关系改善等专业化帮扶,保障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享有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建立矫正帮教管理服务中心,出台《矫正帮教管理服务中心管理规定》,对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的服刑人员提供临时性救助、安置。对社区服刑人员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就业指导,探索“两类”人员就业服务模式。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加大政府购买社区矫正社会服务项目的专项资金的投入使用,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正常开展。
    对策四:加强队伍建设,实现社区矫正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
    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增强矫正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加强管理、监督、奖惩、培训和职业保障,开展犯罪学、教育学,心理学、精神科学、行为科学等知识和技能培训,建立激励奖惩机制,做到矫正工作“六清”:矫正流程清、法律政策清、对象动态清、风险趋势清、帮教措施清、考核奖惩清,锻造一支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清正廉洁,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抓好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遵守《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和《社区矫正人员定位系统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社会公众、媒体舆论监督,特别是接受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法治化,为新时代全面振兴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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