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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余成善 ]——(2022-5-29) / 已阅1418次


    病员的特异性体质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凝难问题

    2011年9月7日人民法院报登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凝难问题.某法官就侵权责任中受害人特殊体质问题发表了看法.他认为,在涉及受害人特殊体质的侵权案件中,目前绝大多数法院都判决侵权人按一定比例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其依据是原因力理论和公平原则----这种"中庸之道”折射出我国司法界关于因果关系的混乱认识.而世界各国的判例中共同的见解是被害人的特殊体质对因果关系的成立不产生影响,加害人不得主张被害人患有各种疾病而不负作任.因此,受害人的特殊体质原则上对因果关系的认识不产生影响,在因果关系成立时,加害人原则上要对受害人的所有损害承担责任,除非受害人有过失.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凝难问题,核心的问题是在医学专业中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问题.法官的专业是法律.是审判,不具备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资格,无须对病员的特异性体质予以评判.根据两部委出台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程序,是由人民法院委托中华医学会.法医共同鉴定.病员的特异性体质.医务人员的诊疗过失与医疗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责任程度都会出现在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书中.法官对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权进行审查.由此,本文某法官,他认为,病员特异体质对因果关系的成立不产生影响的结论是不现实的.
    下面再讨论,<侵权责任法>中侵权构成的四要件来看,病员特异性体质,在医疗损害赔偿中的因果关系.
    著名的民法专家杨立新教授在凝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第四集第11至15页.摘要如下:(原文中的医疗事故,在民法典<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应理解为医疗损害.)
    以下是<侵权责任法>,即传统的四要件予以表述:
    一.医疗事故构成的损害事实.二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中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违法性,就是违反医疗规章制度的行为.如果严格依照规章制度从事医疗行为,不会造成医疗事果,造成患者某种损害,也是医疗意外,不构成医疗事故.三,医疗事故中的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四,医疗事故中的主观过错,表现为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的故失.在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中讲到了医疗意外.在诊疗过程中,病员属特异性体质,目前医学科学技术尚难以解决发生的损害.慨括在医疗意外的两个主要特征.一是,医务人员或医疗单位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主观上的过失,通常是由于病情特殊或者病员体质特殊引起的.二是,损害的后果,发生属于医疗单位或医务人员难以防范的.具有这俩个特征造成`医疗损害后果,构成医疗意外,应免除赔偿责任.
    人的一生,从来不生病,到了老年或衰老期,由于生命进程逐渐消失所引起的死亡,称生理性死亡,为数极少.
    一般的人都要经过生.老.病.死.活,在日常生活中的吃.喝.拉.撒.睡的过程中,有一个环节出点问题,也会进医院就医.在其中每一个人都有一个各自体质因素存在,也就是说,这个人低抗力比较差.在临床医学上是称与免疫功能有关.笔者认为,这些常识,不需要通过特别的学习和论证,大家都会明白的知识.
    著名的主持人白岩松在<读者>.2015.15.24.中"我为什么替医生说话",守住底线的时候,要注意一些问题,比如重要的一个问题:医学是科学,不是神学.结核菌的分离者特鲁多医生有个著名的墓志铭,上面写着医生的职责:"偶尔去治愈,常常去帮助,总是去抚慰.”
    偶而去治愈,,因为有相当多的病,人类目前是治不了的.在这个过程中,有相当多的医生在给病人治病的时候,必须冒风险,但是科学一定会有失败.中国现在最可怕一面是,不允许有任何过错,厌恶失败,整个社会充满着成功学.
    医疗行业是高技术,高风险行业,,现代的医学科学的诊疗技术不可能包医百病.我国在职医务人员绝大多数还是有医者父母心的,竟竟业业服务在医疗卫生战线.这在当代冠肺疾病的诊疗护理的三年之中.予以证实.
    在杨立新教授的"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构成"中没有出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称呼.可见在医疗行业的侵权行为,不使用一般的侵权行为中”加害人”.”被害人”的习语.
    笔者认为:说话要守住底线,用词语要看不同行业.我国人民法院是有”天平”标识的,它意味着人民的法官公平公正办案,宣扬"中庸之道",折射的所有说法,是没有底线了.我国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按侵权构成的四要件去办案,即可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凝难问题.为什么还要把世界各国判例来证明你的共同见解.没有底线了.




    作者:余成善
    202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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