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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俩部委出台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主体,符合民事诉讼法的需求

    [ 余成善 ]——(2022-4-21) / 已阅1431次

    俩部委出台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主体,符合<民事诉讼法>的需求


    <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中华医学会鉴定统一为临床医学鉴定.其专业化是毫无凝问的.既往医疗事故过错鉴定交由法医鉴定,医务人员及其工作人员都不相信.
    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法医不属于”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专业人员”.换一句通俗的话说,法医不是给人看病治病的大夫.
    中华医学会就医疗事故过错鉴定,虽然是专业化,但其最大的缺陷是不出庭作证,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需求.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司法部颁布<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的医学会,...且同时具有法医临床和法医病理鉴定业务范围.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应当组织鉴定人员出庭,鉴定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又根据俩部委的<医疗损害鉴定的实施细则>第三条,人民法院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除具有法定逥避情形外,医学会应当受理.
    民法专家张新宝教授在<人身损害鉴定制度重构>一文中论述:”用于侵权损害的医疗损害应当统一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来源:<中国法学>.2011年第4期.
    在医疗上还存在医疗必需的损害,是指以诊断,治疗疾病或达到医疗服务目的而必实施或必然会对人体器官,组织造成损害.由是笔者认为,张心宝教授提出"侵权损害的医疗损害"的慨念,是很有必要.可见医疗损害是一个广义词,也可褒用和贬用这个鉴定我想只有中华医学会才能承担,而法医是不搞临床的,但是在伤残鉴定又是内行,可见俩部委的决定是正确的.
    <侵权责任法>已归属于<民法典>并予已实施.2009.10.27.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侵权在任法>草案时即已删除举证责任倒置.其主要理由:造成医疗损害的原因较为复杂,而不少情况下由医务人员承担证明责任也有困难.因果关系的证明规则可以由民事诉讼法的证据制度解决.
    自此以后,<浸权责任法><民法典>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谁主张权利,谁举证.举证责任倒置的时代已成为过去时.
    俩部委出台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与<民法典〉配套实施。

    作者:余成善,200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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