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民法学的目的之社会目的

    [ 韦律师 ]——(2023-3-15) / 已阅1958次

    作者:韦律师,电话:18865906406
    1、保障社会经济运行

    民法是国家对政治经济实践规律的法律确认,并通过民法的运行得以保障社会经济的运行。首先,民法确立社会经济秩序,社会经济的运行需要在特定的社会规则和社会秩序中进行,否则,社会经济的运行就会偏离轨道,划向野化的深渊,因为文明社会不是原始的自然状态,这种秩序是民法通过对社会关系及社会规范的提炼与整理,构建出了一套有效的民事法律体系,进而构成社会运行规则之一部。其次,民法为社会经济运行提供法治保障,即在整个社会层面有效的依照民法进行行为指引和在司法层面依照民法进行案件评价和救济,以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保障社会公众对行为的基本预见与指引,以法律的强制性保障进行有效的定分止争。

    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是利益调整法,而民法利益调整的优先方向就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就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作为价值导向。原因在于:没有社会公共利益提升与保护,就没有个人利益提升与保护的社会基础;从比较法角度来讲,中国的国情和社会经济基础也决定了民法优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必要性,推而广之,其他有社会公共利益需求的国家,尤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为了提升社会整体福祉,贯彻有益于社会的民法价值取向也是必要的。

    对此,在法律方法上,笔者需要强调几点:第一,民法需要适当的强调社会本位,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限制个人权利的“南墙”,发挥其限制功能;第二,不可在民法运行中滥用社会公共利益,从而达到过分限制个人权利的目的,或可运用程序控制、严格是实体审查、类型化的法律确认等相关方法防止社会公共利益的滥用,使民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在一个可控的范围内发挥;第三,学界应当加强对民法项下社会公共利益的专业和有效的研究,构建民法项下的社会公共利益理论体系;第四,民事公益关系应当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公共利益及相关权利也应当成为民事权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视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救济,即重视民事公益责任在民事责任体系中的重要位置,或可适当扩大公益诉讼范围,建立社会公共利益代理人制度,构建司法实践中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维护体系。

    3、彰显社会价值观念

    民法的底色是通过法律形式确认和彰显的社会价值共识。当代中国,平等、自由、公正、诚实信用、环境保护、节约资源等社会价值已经逐渐成为社会共识,已经在政治家的倡导下在全社会渐渐形成了价值认同。民法在除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之外,其应然的本体和其在社会中的运行都需要社会价值的支撑,否则民法就成了无缘之水、无本之木,就成了失去社会基础的一堆法律概念的组合。

    民法彰显社会价值体现在确认社会价值、引导社会价值、回应社会问题等方面。其一,民事立法、民法解释等将基本社会价值上升到了民事制定法,确立在了民事制定法当中,这集中体现在民法原则、民法渊源和民法规则的运行中。其二,民法通过其规范作用引导社会价值,使不符合社会价值的行为进行得到修正,鼓励符合社会价值的行为,这要求民事司法能够合法合理的关注社会共识、关切社会影响,例如,南京彭宇案就没有很好的关切社会影响、没有正确的证据规则,其结果就是导致“不扶老”行为得到鼓励,而不是鼓励人们合理的见义勇为,进而,导致社会有迹象的道德滑坡。其三,民法合理关切民间问题,用法律手段解决正当的社会价值与民间行为方式之间的冲突,例如,“彩礼”问题就是比较突出的民间问题,民法对于婚姻不成立后的“彩礼”返还的相关规定,避免“彩礼”的付出方“人财两空”,有力的回应并救济了民间的彩礼乱象,维护婚姻秩序。

    4、实现社会有效控制

    野化的、非理性的自由是危险的,最终也不能实现自由的目的,自由需要在一定社会秩序中得以实现,从广泛的社会自由出发的、有效的社会控制是能够助理自由得以实现的;不记社会成本是难以实现社会广泛自由的,因为其忽略了自由实现的社会风险因素、制度因素等,最终将导致自由难以实现,想想被过分的自由主义摧毁的非洲和拉美某些国家就知道了,基本的生存自由都难以实现,更谈何行动自由和思想自由。所以社会需要被有效的控制,而“法律成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必然要发挥民法的作用。民法直接或者间接的社会控制手段有很多,笔者在这里主要简单介绍两种,一是责任机制,二是风险规避。

    对于责任机制而言,民法通过有效的责任划分与责任强度的把握来完成社会控制:责任划分就是谁的行为谁来负责,即责任自负,这样通过责任划分来使每个人控制每个人的行为,进而影响他人的行为,使得整个社会都处在个人行为控制的网络中,相互影响,相互交织,得以实现社会控制,举例言之,如医疗责任的划分,医疗技术责任要与医疗产品责任进行区分,各负其责,如著作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责任,设立“避风港”规则,网络平台应当尽到知情处理责任,并影响平台用户的行为;而责任强度就是在进行责任划分之后,每个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大小,依据民事责任大小的不同,具体可以分为惩罚性赔偿责任和补偿性赔偿责任,在不同的社会领域,基于法经济学的考虑,根据民事权利易受侵犯程度、其代表利益的重要性程度、救济的困难程度、违法成本、维权成本等因素,合理设置和适用大小不同的民事责任,使重行重责、轻行轻责,进而更好的达到每个人控制自己行为的效果,举例言之:在消费领域,因为社会公众的容易商家欺诈、商品信息不对称、维权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等因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了惩罚性民事赔偿,加大了商家违法成本,提高了消费者维权收益,进而基本有效的控制商家的欺诈行为。

    对于风险规避而言,民法就是运用经济和法律方法,将个人难以承受的社会风险进行事前有效的规避,从而使广大社会主体处在较弱社会风险的状态。风险规避手段有很多,从民法角度,笔者主要在这里介绍两种,即民法主要是通过风险转移和风险控制来实现风险规避的:

    风险转移就是将个人难以承受的风险或者不该由个人承受的风险有效的转移或者分散,进而达到风险平抑的效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类对自由追求的深入,就不能够简单的以传统的责任机制来评价一个人应该承担多少责任,进而也难以准确的评估责任归属,有些较大社会风险及相关责任是某个社会领域特有的,有些社会风险及相关责任制度不健全导致的,进而此责任归根结底应当归属于社会,即社会归责,只不过由某些个人直接触发了社会风险,每个人都有冒着特定风险最求自由的权利,所以不应当让这些个人承担难以承受的风险及责任,这就需要将这些个人头上的风险转移或者分散,这就是需要民法中的担保机制和保险机制。就担保机制而言,举例言之,债权人需要将无法还款的单一风险转移到多个人身上,在债务人难以承受还款义务的时候,先由担保人还款进而达到资金融通和风险转移的效果。就保险机制而言,举例言之,有些领域的高风险是难以避免的,如交通领域,以超越人类生理极限数倍速度的汽车在路上行驶,稍不注意就会车毁人亡,所以不得不防,必须要在高风险领域加上保险的注脚,托起个人难以承受的风险,于是有了交强险,也有了其他商业保险。

    风险控制就是在一般的社会活动中及不同的社会领域做到事前的风险控制和预防。风险控制主要是从人和物两个角度来考虑的,而归根结底是从人的角度来考虑,原因在于,经济生产是生产者与生产工具结合完成的,同样社会活动也是人与物共同完成的,而物的制造与使用的主体都是人。就民法而言,要想使得民事社会活动取得完美效果,就必须对社会活动进行有效的控制,进而,民法对于社会活动的控制将主要通过人与物来完成,即通过对民事主体与民事客体的控制来完成。这对于民事主体法与民事客体法的研究是有意义的,有助于强化对民事主体法与民事客体法的法律功能的认识,更好的建构民事主体法与民事客体法理论。由于民法的风险控制归根结底将作用在人身上,而对物上的作用则主要体现在物的制造、归属与使用将影响民事责任机制,如医疗产品责任中,受害者可以请求使用和拥有医疗器械的医院承担责任,但是最终的责任承担着还是医疗器械的生产者。故而,民法的风险控制作用需从民事主体上进行阐述。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