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绍青 ]——(2005-3-27) / 已阅44128次
3.应注意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破产制度是必要的,对此,我们仍要作不懈的努力。但是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企业破产制度的实行也会大打折扣。[5](P48)一是个人经营会利用企业法人破产制度,故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在我国没有有限责任例外规定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二是企业法人经营失败往往跟经营管理者违法犯罪有关,如果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也就无法追究他们的财产责任;三是个人不能破产,就会出现没有财产的富翁现象。个人破产制度应当尽快建立,同时,要考虑利用现代的电脑网络建立统一的个人帐户制度,到期债务不还,列入黑名单,任何人再到银行贷款都不可能。
(五)完善担保制度和推行贷款保险制度
考察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史,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始阶段,都曾不同程度地面临信用危机对经济秩序的破坏性影响,各国在探索解决该问题的途径时,大多借助于担保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来实现市场信用的重建与维护。经济越发展,商品流通越频繁,对担保制度的需求也就越迫切。
一是在担保中引入保险机制,不失为一个切实可行的办法。这样,可在风险处于萌芽状态时期就着手处理,防止不良因素蔓延下滑,达到降低贷款风险的目的。二是修改《担保法》,提高交易的便捷。《担保法》,在担保程序的设计和制度的规定上程序繁琐,效率低下,使交易的双方望而生畏,不仅无形中增大了交易费用,降低了商业效率,给与该企业进行交易的其他主体带来了同样的不便。《担保法》,第42条规定了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其中,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样,如果企业尝试以其一切有形财产设定共同抵押以取得融资,则不得不按照各种财产的不同属性分别到不同部门履行相应的登记手续,其他社会公众如果想了解该企业设定担保物权的情况也不得不到上述各登记部门去分别查阅。这种繁杂的程序性要求增大了交易费用,降低了商业效率。对这种不符合市场经济效率和安全的做法必须加以改变。
(六)商业银行应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防范和内控机制
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防范和内控机制,是保证商业银行不会继续出现不良贷款问题的前提条件。目前我国银行应加强如下几方面的制度建设:
第一, 银行内部应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防范、监测、预警与控制的组织架构体系,确保各机构间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
第二, 按照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要求,真正落实和完善信贷三查制度、审贷分离制度、贷款管理制度及风险责任制度等一系列内控制度,做到岗位有责权,操作要规范,保证合法合规经营。
第三, 健全内部管理人员与操作人员的行为规范,避免权力过于信中,防止人为造成风险的隐患。同时也要不断加强员工素质的培训,增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
第四, 强化内部审计与稽核力度,建立健全风险的防范、监测与预警系统,尽早把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还要建立健全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避免内部人作案造成的损失。
第五, 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严防案件风险的发生。
第六, 撤并业务量较小,管理不规范、长期亏损的分支机构,精简人员和费用,实现规模经济。
目前,我国正在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金融体制的各项改革与建设。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金融体系、现代金融制度和良好的金融秩序,而这些必须法治化,这不仅能有助于增强我国金融业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而且还能更加充分发挥金融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马松波. 论不良贷款的法律控制 [J]. 金融理论与实践,2002.(5).
[2]石汉祥. 论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 [J] . 武汉大学学报,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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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顾功耘. 金融市场运行与法律监管 [M] . 上海:世界图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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