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原 ]——(2004-11-3) / 已阅24940次
[11] 关于德国学者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的观点及争议,请参见[德]托马斯·魏根特著《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温小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2页至195页。
[12] 请详见[11]引书,第195页。
[13] 相关论述请详见[9]引书第223页至第224页,[11]引书第199页。
[14] 请参见[日]田口守一著《刑事诉讼法》(刘迪、张凌、穆津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42页至第243页。
[15] 关于日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内容,也可参见[14]引书第242页至第246页的“违法收集证据的排除法则”的有关论述。
[16] 请参见何家弘、张卫平主编《外国证据法选译》(上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88页、第90页。
[17] 麦高伟、杰弗里·威尔逊主编《英国刑事司法程序》,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9页。
[18] 见[15]引书,第88页。该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依据该条某项供述被全部或部分排除的事实,不影响由供述发现的任何事实采纳为证据。
[19] 相关内容请详见毕玉谦、郑旭、刘善春著《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论证)》(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一书,第147页至第1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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