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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历程与适用对策

    [ 徐凤林 ]——(2021-2-2) / 已阅3751次

    国家赔偿是指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使行政审判权,依法居中裁判,解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使公共权力机关之间纠纷,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法律规范。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刑事)赔偿。赔偿机关包括行政、审判、检察以及监狱管理机关。
    近日,笔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历程与适用对策进行了思考,就如何贯彻适用该法提出如下对策,观点供同仁商榷与指正。
    一、实施历程
    国家赔偿制度是在完善国家行政法律、行政诉讼制度过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司法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权力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司法赔偿分为侦查、检察、刑事审判、监狱管理机关的刑事司法赔偿,以及民事司法赔偿、行政司法赔偿的非刑事赔偿。国家赔偿法对赔偿范围、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及赔偿程序均作出规定,确保受害人依法行使国家赔偿请求权。全国中级以上法院设立国家赔偿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行政审判庭合署办公,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逐年拓宽,涉及治安、劳教、民政、卫生、财政、税务、工商、土地、林业、城建、环保、专利、交通运输、计划生育、技术监督、烟草专卖等类型案件。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一次对国家赔偿法作修改。取消确认程序,畅通请求渠道,改变归责原则,扩大赔偿范围,完善赔偿程序,增加举证质证,明确人员配置,强化赔偿监督,提高赔偿标准,改进经费保障。新法取消了原刑事赔偿中的确认程序,改为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使赔偿程序更简洁顺畅。赔偿范围更宽,赔偿条件更明确。新法删去了原“违法行使职权”的前提,修正为“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将精神损害赔偿首次纳入赔偿范围,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完善赔偿费用支付机制,规定将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通过国家赔偿查问题,以赔偿促规范,强化倒逼机制、监督机制,树立国家公信力。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最高法从组织机构设置、办案程序、实体裁判标准、文书样式等方面出台规范性文件,先后制定国家赔偿审判司法解释20余件,司法政策及指导意见160多件。为加强冤错案件平反纠正后的国家赔偿工作,最高法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赔偿工作的意见》,与最高检联合发布刑事赔偿司法解释,共同做好冤错赔偿工作,保障受害人依法取得赔偿权利。
    二、适用对策
    对策一:深刻认识国家赔偿的意义,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实施《国家赔偿法》是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减压器,是推动社会治理创新、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助推器,是实施依法治国战略布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一环,是我国人权保护的一大进步。实施国家赔偿制度体现了人权保障的宪法原则,展示了国家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彰显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成就。认真贯彻“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指导方针,结合“八五”普法,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深入宣传国家赔偿法,使国家公职人员吃透法条内容,转变赔偿理念,加强和改进国家赔偿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对策二:坚持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坚守依法行政准则,树立宪法法律之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的法治观念,提升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和实施后评价制度,最大限度减少行政决策失误。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坚决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制度,禁止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严禁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认真梳理行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中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严格行政执法行为,开展行政执法评查活动,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维护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因违法行政造成国家行政赔偿案件的发生。
    对策三: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深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检察改革,把监督办案作为第一要务,坚持“三个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恪守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检察理念,做优刑事检察、做强民事检察、做实行政检察、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加强检律会商机制建设,实施检察听证,学好用好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用好用足检察建议,提高检察建议质量,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加强“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持续推动智慧诉讼服务转型升级。巩固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果,防范“立案难”回潮。深化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落实案例指导制度,准确适用民法典新的司法解释,认真执行最高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统一民事法律适用标准,实现“同案同判”“类案同判”。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广“六六议事堂”调解方式,做好诉前调解,守住司法调解“最后一道防线”。落实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案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保证案件质量,减少冤假错案,降低案件发改率,从源头上堵塞刑事赔偿案件的发生。
    对策四:践行依法、主动、合理赔偿新理念,推动国家赔偿规范化法治化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依法赔偿、主动赔偿、合理赔偿新理念,有错必理、有错必纠,有错必改,确保受到违法侵权的行政相对人依法获得国家赔偿,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司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以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和国家赔偿工作为目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复议应诉人员、国家赔偿委员会成员的业务培训,学习掌握行政许可法、强制法、处罚法、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提升行政执法、司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开展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强化政府法治监督,及时发现、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维护法治政府良好形象。建立国家赔偿案件听证制度,推行诉前协调机制,按照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范围立案受理,遵守赔偿程序公开审理,保障赔偿请求人申请复议权,建立判后释明机制,促使赔偿请求人息诉服判,确保程序公正;发挥赔偿委员会职能作用,坚持主动赔偿,依法合理赔偿原则,依据法定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采取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方式给予国家赔偿,实现国家赔偿工作终极目标,确保实体公正。加强人大及常委会、检察机关对赔偿委员会、赔偿义务机关的法律监督,抓好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责任落实,督促赔偿义务机关及时、主动履行赔偿义务,保障受到违法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按照规定将国家赔偿款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是一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国家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保障法。让我们立足新时代,遵崇宪法法律,捍卫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全面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吉林省蛟河市人大法工委主任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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