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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孙斌 ]——(2021-1-20) / 已阅13448次

    对最高人民法院新颁布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点看法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新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全文严格意义上只是原四个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内容的一个简单的汇总。四个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分别颁布于2001年、2006年、2010年、2013年,很多条款虽然在适用中可能不存在大的错误,但随着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经验的积累,相关司法解释需要精加工或者增加条款来进一步提高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效率。

    新颁布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唯一有较大改变的条款(泛指四十一条)可能存在适用上的错误或者不必要增加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

    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该条款原条款为原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两者不同的是原条款给付经济补偿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的过错,而新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包含双方的过错。

    新颁布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出现“开除、除名、辞退”是一个立法上应当可规避的低级错误。开除所涉及的法规已废除,而除名、辞退非劳动合同法上专业用词,劳动合同法上的专业用词只有解除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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