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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论新时代贯彻落实 《人民陪审员法》的实践与对策

    [ 徐凤林 ]——(2020-10-27) / 已阅2183次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时吸收普通公民作为陪审员并与职业法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陪审员制度起源于英国。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员只参与案件的事实审而不参与法律审。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员与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员不同,不但参与案件的事实审,而且也参与案件的法律审。我国陪审员制度最早出现于清朝末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借鉴前苏联和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员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特别是经过70年来的不断完善和发展,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颁布两周年之际,笔者通过学习法条,结合工作实践,运用法治思维方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沿革、新时代如何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的实践与对策进行思考,提出观点拙见,可商榷与指正。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沿革
    1951年颁布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4年颁布的《宪法》和《法院组织法》、1975年和197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了明文规定。1979年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通过、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重申了人民陪审制度有关规定。1982年试行、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和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对人民陪审制度作了规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等有关部委、地方人大,就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出台了一系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2015年4月1日,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10个省(区、市),各选5个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参审范围、参审机制、参审职权、退出和惩戒机制、履职保障制度等方面进行改革。试点地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部分规定,试点期限2年,最高人民法院对试点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联合司法部出台了《陪审选任办法》《陪审工作办法》和《陪审司法解释》,历经数十年的司法实践,人民陪审员制度终于通过立法形式成为我国重要的一项司法制度。
    二、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与作用
    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适应新时代法治建设要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需要;是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落实司法责任制,强化司法监督,提高监督实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制度保证;是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坚持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方法;是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公民法律素养的重要途径。
    作用一:发挥审判员作用。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依法获得履职保障权利,发挥与法官专业互补的补强作用,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协助法官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既审又判、提高审判质量,缓解司法资源不足,保证审判工作正常开展,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
    作用二:发挥调解员作用。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各行各业,具有职业身份和“准法官”双重身份,可有效弥补法官审理案件的专业知识缺失。参与庭前和庭审调解,可发挥专业特长现身说法,具有亲和力,既节约司法资源,又节约诉讼成本,能够极大地提升案件调解成功率。
    作用三:发挥监督员作用。人民陪审员同法官享有“同审同权”,能够在开庭、合议履行职责中及时发现事实认定有误、诉讼程序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等问题,监督法官不廉洁行为,防止出现办案不公、徇私枉法等司法腐败,推动适用回避规则,及时纠错补过,确保裁判公平公正。
    作用四:发挥宣传员作用。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了解社情民意,庭前及庭审中参与案件调解,能够发挥法治宣传员作用,以案释法,答疑解惑,促进双方和解,实现案结事了,提高案件审结率,实现法律效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三、实施《人民陪审员法》对策
    对策一:树牢法治理念,准确理解和把握《人民陪审员法》立法精神
    实施《人民陪审员法》是适应新时代法治建设要求,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需要;是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监督司法,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落实司法责任制,提高监督实效的制度保证;是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公民法律素养的重要方式。要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人民法院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目标要求,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指导下,立足职能,把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坚持群众路线、扩大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工作,明确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定位,围绕提升人民陪审员参审质效、强化队伍建设,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全力做好选任、培训、参审、管理保障等项工作,保障公民对司法办案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司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对策二:坚持创新思维,完善人民陪审工作机制
    深刻认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功能,坚持创新思维,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工作新机制,建立科学完善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系。一要健全随机抽取选任机制。按照《评审选任办法》,认真落实随机抽选规定,做到“两个随机”,使男女比例更均衡,年龄结构更合理,职业分布更广泛,增强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实现选任理念由“方便”“好用”向“广泛”“随机”转变。二要健全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协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强化协同配合,在法律框架内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选任方法。三要优化参审机制。准确把握《人民陪审员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参审案件范围,合理细化参审案件范围,建立随机抽取、错时参审机制,确保参审均衡性。发挥人民陪审员优势特长,解决“驻庭陪审”“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痼疾,杜绝“陪审专业户”现象,取消评比“陪审率”,避免陪审制度混用和司法资源浪费。四要探索建立问题清单制度。建立健全庭前阅卷、法官指引、独立发表意见等保障机制,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引导人民陪审员深度参审。按照《陪审司法解释》规定,在七人合议庭中,探索制作事实认定问题清单,引导人民陪审员有针对性进行调查、发问、评议,切实发挥人民陪审员实质参审作用。五要健全管理机制。明确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机构和职责,建立完善岗前培训与任职培训结合的常态化培训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深化电子卷宗深度应用,优化现有的陪审管理系统相关功能,建立人民陪审员信息库,提高系统适用性。六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严格落实《若干问题答复》中19条意见,落实好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连任情形、参审范围、参审规则等;不得对陪审率设定考核指标,防止把参审数上限定得过高或过低,年度参审案件数量上限不超过30件;不得为人民陪审员配发统一制服;破除“驻庭陪审”现象,杜绝“陪审专业户”,促进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员制度取得新发展。
    对策三:提升参审质效,全力做好人民陪审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注重用制度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权利,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懂民情、知民意的优势,与法官专业化、职业化形成优势互补,着力解决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痼疾,保证发挥人民陪审员实质参审作用。搞好工作衔接,强化协助配合,健全完善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良好协作机制,细化人民陪审员选任资格条件和背景审查,指导和鼓励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强沟通磨合,在法律框架内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选任办法,提高选任工作质效。发挥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作用,做好庭前阅卷、法官指引、评议案件,优化参审机制,认真总结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的“云陪审”等经验做法,优化人民陪审员参审模式,着力解决工陪矛盾。加强智慧法院建设,深化电子卷宗深度应用,完善“法院云”系统,优化现有的陪审管理系统相关功能,发挥人民陪审员信息库作用,让人民群众享受信息时代的司法红利。
    对策四:规范选任管理,提升人民陪审员履职能力和水平
    认真解决人民监督员选任困难问题,组织好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落实随机抽选规定,严格开展资格审查,广泛动员不同行业专业人员参与陪审员选任工作,把社会阅历丰富、熟悉社情民意、具有较强的社会正义感、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在工作和生活中具有较高威信的普通群众选任到人民陪审员队伍,增强队伍结构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提升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的积极性,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围绕实现培训、考核、奖惩工作规范化与精细化目标任务,加强人民陪审员队伍规范化管理,搞好人民陪审员业务培训,提升法律素养和陪审技能,努力做到忠诚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建立人民陪审员工作绩效档案,严格落实奖惩机制,对成绩显著的人民陪审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实现人员“有进有出”。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将人民陪审员制度纳入“八五”普法宣传,健全常态化宣传机制,营造陪审工作良好氛围,提高参审积极性,形成全社会理解、支持和拥护人民陪审制度的良好氛围。积极构建管理保障长效机制,加大办公经费投入力度,提升履职补助额度,建设一支素质优良、代表广泛、群众基础扎实的人民陪审员队伍,努力实现人民陪审员管理保障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经常化。

    吉林省蛟河市人大法工委主任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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