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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登记纠纷中的“一卡二慢三乱”举要

    [ 王礼仁 ]——(2020-8-18) / 已阅3028次

    婚姻登记纠纷中的“一卡二慢三乱”举要
    王礼仁
    1.“卡”,就是民事程序不受理婚姻登记效力纠纷,行政程序超过起诉期限,卡住了当事人救济路径,当事人“有婚离不了,无婚摆不脱”。
    “有婚离不了”,是指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后,不能通过民事程序解决程序瑕疵婚姻效力或离婚,而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时,又往往因超过起诉期限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驳回起诉,当事人无法解决婚姻是否有效以及如何解除婚姻关系。
    如原告小丽与刘军(化名)于2001年5月31日在要塞镇政府登记结婚。2003年7月31日小丽的姐姐小娟使用了妹妹小丽的名字(小娟自己的照片,小娟称办理的过程都是母亲弄的)与王强办理了结婚登记。2019年7月王强欲与小娟因子女上学遇到困难,双方想离婚后再重新办理结婚。因无法离婚,便由原告小丽出面于2019年10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小娟以小丽名义办理的结婚登记。2020年1月2日,江阴市人民法院(2019)苏0281行初146号判决以明显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原告小丽的起诉。 小丽因此丧失救济路径。
    类似案例很多,大量婚姻登记案件因民事程序不受理,行政程序超过受理期限不能受理,当事人四处奔波,无法解决。诸如20年前用假身份结婚现想离婚一二审败诉 金湾一妇女违反结婚登记程序处境尴尬; 南宁七星区男子9年前借同名同姓身份证去登记 如今难离婚; 结婚证上老公是别人 女子不知如何摆脱荒唐婚姻; 一男子被陌生女子假结婚骗财 想离婚还离不成; 结婚身份证号是假的,离婚犯难。 有的当事人无赖时,通过新闻媒体呼吁寻找办法。如温岭箬横的金某与女子登记结婚并生子。因女子出走8年金某诉讼离婚时因女子身份有问题无法离婚,金某被迫在《台州日报》发信息,期待好心人帮助想办法,使其能早日离婚。
    “无婚摆不脱”,是指当事人身份被他人冒用结婚(通常所说的“被结婚”),本来与他人不存在婚姻关系的无婚当事人,也因行政程序功能限制,难以摆脱无婚关系。
    如温州苍南县的90后姑娘王芳“2011年在温州市区丢过身份证,第二天就回苍南挂失、补办。2019年12月12日,她与未婚夫去后者户籍所在的温州瑞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却被告知查询发现她在”2012年与江西修水县黄港镇郭某某结婚,2017年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时有个女儿。如再婚须提供离婚证。“她和未婚夫驱车赶往修水县,第二天在婚姻登记处调取了自己的“登记信息”,在场工作人员肉眼就能分辨出我的相貌与结婚证、离婚证上‘王芳’的照片差别较大,但我要求撤销登记被拒绝了。” 王芳又前往修水县法院起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请求判令撤销婚姻登记记录,被告知行政官司要到临近的永修县异地受理,随即在永修县法院起诉。
    2020年6月9日,王芳诉修水县婚姻登记处案一审开庭。澎湃新闻24日从法院获悉,法院正在比对婚姻登记中的指纹、笔迹与王芳本人的,判断其身份是否被冒用。
    “我已怀孕五六个月,如果案子拖下去,结婚证办不出来,可能影响孩子办准生证。”2020年6月24日,王芳告诉澎湃新闻,“冒用我身份的女子也一直没能确认,我怕还有隐患。”
    又如2020年4月1日广西27的李女士和男朋友一起到博白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时被告知,他们不能登记结婚,原因是2015年6月3日李女士在河北省邯郸市磁县民政局和一位叫史某某的男子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李女士回忆自己身份证曾丢失。李女士将自己没有与史某某结婚的情况向河北省磁县民政局电话反映,要求其处理。4月7日华商报记者采访了邯郸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相关人员。该工作人员介绍,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拿自己的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法院出具一份司法建议书,证明本人没有到过婚姻登记地,没有办理过婚姻登记,之后到婚姻登记地所在的民政部门寻求帮助。婚姻登记地所在的民政部门会依据司法建议书为当事人在婚姻登记系统里做备注,这样,已登记的信息就是无效的,当事人就可以重新进行登记。也有律师建议走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这类纠纷法院没有出具司法建议书的权力和义务,行政诉讼也不适用此类纠纷。这两种方法显然难以有效解决李女士的结婚问题。
    此类案件还有:当阳市一女子身份证被人冒领结婚证,奔波4年不能结婚, 河南驻马店的尚俊俊5次被结婚多年奔波无法解决, 贵州代女士被结婚无法解决,引起多家媒体关注与呼吁。 福建陈女士无法登记结婚,为了不耽误事前选定结婚佳期,先举行婚礼,但婚后怀孕8个月仍然无法结婚; 等等。
    2.“乱”,就是实体处理乱。由于行政程序的功能不适用婚姻效力纠纷,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不胜任民事婚姻效力案件,导致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混乱。诸如跨地区登记结婚、代理婚姻登记、使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姓名登记错误、一代与二代身份证不一致等等,一般都以登记不合法撤销。更有“女儿出嫁了,父母被判未到婚龄结婚无效”; 甚至还有非法定上班期间办理的婚姻登记,也险被撤销,辛亏超过了起诉期限。男方是某市统战部处级干部,1992年登记结婚,2016年双方感情破裂,男方想解脱婚姻关系,女方也同意协议离婚。但男方却不想承认这段婚姻,他查找到当年的结婚档案,并翻日历知晓这天是非工作日,于是以这个理由申请撤销婚姻。因为《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174号)第6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第7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如遇特殊情况,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调整工作日的权限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没有职权调整(从法律角度看有乱作为之嫌),没有更好的理由反驳。民政部门最后以其超过诉讼时效为理由抗辩才没有输官司。试想:如果不是超过起诉期限,以登记行为违法作为判断标准,上述婚姻则难逃撤销厄运。
    3.“慢”,是指案件处理进程慢。从离婚诉讼中驳回起诉或动员撤诉,然后到民政机关申请撤销婚姻登记、再到行政诉讼,最后又回到民事离婚或解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案件在民事与行政诉讼之间、民政机关与法院之间来回推磨,经过九道十八弯,一个简单的婚姻纠纷往往需要三五年。如达州女子梁兰因婚姻登记引起的梁兰与梁祝身份差异所导致的婚姻效力及其丈夫重婚认定,在民事诉讼、民政机关、行政诉讼之间来回奔波,从2011年到2017年,打了9次官司,尚无结果。 黑龙江省田女士的一起简单的登记婚姻效力案件,在民政机关与法院来回推磨,行政机关先后答复和决定17次、行政诉讼4次,从2013年到2018年历时五年才审结。
    摘录《婚姻纠纷中的“哥德巴赫猜想”》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11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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