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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干货|《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 通则”的三十二项重大变化

    [ 陈召利 ]——(2020-6-26) / 已阅27296次

    《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 通则”的三十二项重大变化
    作者:陈召利律师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来源:利眼观察 微信公众号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将同时废止。

      笔者通过将《民法典》与我国现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相对比,简要分析了《民法典》总则编(干货|《民法典》总则编的二十四项创新与亮点)、物权编(干货|《民法典》物权编的二十项重大变化)的重大变化。《民法典》第三编“合同”共3个分编、29章、526条,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因为《民法典》合同编的内容较多,笔者将分开解读,今天首先说说“第一分编 通则”部分有哪些重大变化。

      1.关于通则。

      (1)合同编通则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确认了债之基本体系。但是,《民法典》并未设置债法总则编,而是通过合同编通则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为了弥补债法总则编的缺位可能导致的制度缺失,《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适度扩张了合同履行一章的内容,在其中规定了债的分类规则,以及各类债的履行规则,并借助准用性规则的设置而直接适用于其他债的关系,其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因此,非因合同(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法律性质上仍然属于一种债之关系,在债的履行、保全、变更和转让等情形时,可以准用合同编通则的有关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如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所述,《民法典》合同编的通则中可以适用于非法定之债的规则,都有特定的指示标志,即如果条文中使用的是“债”“债权”或者“债务”的,就意味着能够适用于所有的债。但如果条文中适用的是“合同”“合同的权利”或者“合同的义务”,则意味着该条文仅能够适用于合同之债。

      (2)明确规定身份关系协议参照适用合同编。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合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通过对比可知,与《合同法》第二条相比,《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新增了“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的内容,确立了身份关系协议的准用规则。

      (3)明文规定合同相对性原则与例外的法定性。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通过对比可知,与《合同法》第八条相比,《民法典》通过增加一个“仅”字强化了“合同相对性原则”,通过新增“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内容明确了合同相对性例外的法定性,不得通过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任意突破合同相对性。

      (4)完善数据电文的定义。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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