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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温跃:小议王振华猥亵儿童案

    [ 温跃 ]——(2020-6-21) / 已阅4239次

    小议王振华猥亵儿童案
    作者:温 跃

    1、2020年6月17日,经过16小时法庭激辩,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对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儿童案进行一审判决,王振华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没有想到王振华猥亵案的宣判引发了这么多法律人的关注和意见分裂(学者、律师以及公检法人员)。陈有西大有落入四面楚歌的境地,令人同情。李天一案件时,觉得陈有西胡说八道搞了专家论证会,尽管他不是辩护人。这次案情不透明,不敢妄下定论,也不觉得陈有西的无罪辩护没有弱项,只是实在看不下去被害人的代理律师计时俊操控舆论的手法和网络上一边倒地对陈有西律师的人身攻击,其中有不少律师和检法人员也加入其中,令人不可思议。
    2、猥亵如强奸一样,基本上一对一,证实要件符合性比强奸还难。被告人承认搂搂抱抱,如果行为上只能认定搂搂抱抱,认定猥亵儿童罪难度较大,即使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其情节也属轻微,量刑五年不是过轻,而是过重了。有学者说猥亵十二岁以下的,属于其他恶劣情节,完全是胡说八道。猥亵儿童罪的“儿童”定义就是十四周岁以下六岁以上,从中搞出个“十二岁以下”完全是学者个人的看法,没有立法依据。
    3、从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律师透露出的案情来看,本案争议焦点应该是猥亵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能否成立?“轻伤二级”究竟指何种伤害?网络上传得纷纷扬扬的说是“阴道撕裂伤”,暗指王振华用手指把该女童阴道撕裂了。如果案情确实这样,王振华构成猥亵罪显然能够成立,而且因猥亵造成被害人伤害的,可以靠上“其它恶劣情节”从而在量刑上可以五年以上了。
    4、后来被害人的代理人计时俊律师出来说:所谓阴道撕裂伤不是指阴道被撕裂,而是处女膜破裂。因为处女膜属于阴道的一部分,所以,鉴定机构把该案中的女童处女膜破裂称为“阴道撕裂伤”,并认定构成人身伤害中的“轻伤二级”。绕了一圈,原来鉴定意见是该女童处女膜破裂了,不是处女了。且不谈从法医学上看,处女膜破裂是否属于“阴道撕裂伤”?也且不谈法医学上“处女膜破裂”能否构成“轻伤二级”?(这意味着与处女发生性关系构成故意伤害罪)就本案来说,最大争议是:该女童的处女膜破裂是否有证据证明是王振华造成的?如果确实是,那么王振华构成猥亵儿童罪。
    5、如果现场有摄像头能够看到王振华猥亵行为就好了,可惜没有摄像头。但王振华与该女童相处十几分钟后离开,随后鉴定机构发现女童处女膜破裂了,王振华肯定有重大嫌疑。当然,如果该女童处女膜破裂是旧伤,显然王振华的猥亵行为就要被排除,或只是搂搂抱抱情节轻微了。如果鉴定机构发现该女童处女膜是“新鲜的破裂”,那么王振华就有重大嫌疑了,加上王振华事后付给中间人十万元等证据,法官认定王振华构成猥亵儿童罪就没有问题了。
    6、争议的焦点恰恰是:鉴定机构认定处女膜破裂是“新鲜的破裂”,但鉴定机构没有固定保全证据,没有拍照和摄像(对方律师庭上问鉴定机构为何不拍照?计时俊律师说他当庭反问:对隐私部位的鉴定怎么拍照?),随着时光的流逝,“新鲜的破裂”就会变成旧伤,换句话说,现在只有鉴定机构一家曾看到过该女孩处女膜是“新鲜的破裂”,其他鉴定机构不可能再看到“新鲜的破裂”了。换句话说,与其说该鉴定意见不可证伪,不如说该鉴定意见不可证实,只能信仰。大家是否该信仰这个隶属于司法部的(被害人律师计时俊语)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呢?如果这个鉴定机构隶属于真理部就好了!
    7、本案的这个鉴定机构实在是很神秘,至今是哪家鉴定机构不得而知。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竟然保护到鉴定机构的名称范围了,可见保护力度之大。被害人律师说这个鉴定机构隶属于司法部,被告人律师说这个鉴定机构没有对外鉴定的权限。深切怀疑这个鉴定机构隶属于国家安全部或国际刑警组织或共济会。但有一点是肯定的:这个鉴定机构由于没有对本案关键证据“新鲜的破裂”进行证据固定保全,属于工作严重失误,出于刑事诉讼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考虑,法院应该否定这份鉴定意见中的“新鲜的破裂”。换句话说,在庭审中没有证据证明该女孩处女膜破裂是因王振华行为导致的。至于王振华对该女孩搂搂抱抱是否认定为猥亵行为,那是法院自由裁量的范围。即使法院认定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也该是情节轻微的那种。
    8、陈有西的可悲不仅在于他的《声明》词不达意,有语句不通顺,导致不少原本就愤愤不平者指点陈有西如何写文稿,而且陈有西表达的王振华不嫖幼女的话被很多人抓住不放。陈有西原本意思是:王振华是有底线不嫖幼女的,如果王振华喜欢嫖幼女,这么多年来肯定会有人知道,而侦察机关都没有收集到这方面的证据。其实,这个观点并不充分,侦察机关没有收集到这方面的证据,不能证明王振华不嫖幼女,何况以前不嫖幼女,不代表现在也不会嫖幼女。由于陈有西没有抓住“新鲜的破裂”的证据固定保全这个关键点,他的上述辅助观点被各路高手抓住不放,穷追猛打。
    9、辩护律师说了什么,采取什么辩护策略,真的不重要;重要的是辩护律师的观点被法院采信了多少。因此,对辩护律师的观点和辩护策略不必要进行道德评价,只要不违法就行。如果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胡说八道、违背常理、哗众取宠,其实不必恼火,法官也不必把律师赶出法庭,只要不采纳辩护律师的观点即可,没有必要指责辩护律师没有做人底线。何况是否真的胡说八道,还存在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设置法庭就是让人说话,把不同观点说出来。最高法院院长周强说过:“让律师充分发表意见,有什么坏处?多听听意见不是好事吗?只要遵守法庭规则,充分听取双方处境,对公正司法非常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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