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要民政机关“帮忙”是“懒政”!

    [ 王礼仁 ]——(2020-4-2) / 已阅3693次

    【内容摘要】民事离婚案件遇到程序瑕疵婚姻后,拒绝审理离婚和婚姻效力,要求先由民政机关或行政诉讼解决婚姻效力。那么,民事程序不审查离婚案件的婚姻效力,要求民政机关或行政庭“帮忙”认定婚姻效力的做法是否正当?民政机关能不能“帮忙”认定婚姻效力?怎么“帮忙”?“帮忙”有没有作用?民事审判机关该不该要民政机关“帮忙”?毋容置疑,婚姻效力属于民事性质,应由民事审判解决。民政机关或行政程序解决婚姻效力是“牝鸡司晨”,民事程序不审理婚姻效力是“懒政”。
    【关键词】离婚;婚姻效力;民事程序;行政程序
    长期以来,当事人因婚姻登记存在程序瑕疵,都无法离婚,法院要求当事人先通过民政机关解决婚姻效力问题。如2018年J向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与纪方离婚民事诉讼,法院审理发现以J在丧失中国国籍时仍以中国公民身份与纪方登记结婚,其登记行为存在瑕疵,要求“双方应先通过负责办理结婚登记的管理部门先行解决该登记效力问题”,于是裁定驳回J的离婚起诉。
    鉴于受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影响,在民事程序离婚案件中,凡存在登记程序瑕疵,法院都拒绝审理,驳回起诉,要求当事人先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婚姻效力。这种做法不仅使民政机关成为“冤大头被告”,而且造成了当事人“有婚离不了,无婚摆不脱”等“一卡二慢三乱”和“八大怪像”。其负面效果很大,有必要对一些误区进一步澄清。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婚姻效力的弊端和乱象,我已经反复介绍和批评,此不赘述。这里重点讨论民事离婚不审查婚姻效力,要求民政机关或行政庭“帮忙”认定婚姻效力是否正当。主要讨论民政机关对婚姻效力认定能不能“帮忙”?怎么“帮忙”?“帮忙”有没有作用?法院民事审判机关该不该要民政机关“帮忙”?
    一、民政机关能不能“帮忙”?
    回答是否定的,即民政机关不能“帮忙”。因为民政机关缺乏审理婚姻效力的职能与能力。这个问题我已经论述的很多了,不再赘述。
    二、民政机关怎么“帮忙”?
    如果强行要民政机关“帮忙”,民政机关只能采取下列两种形式“帮忙”:一是直接出具婚姻有效或无效的证明;二是通过行政复议程序作出行政复议形式,出具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民政机关的“帮忙”有没有作用?
    (一)民政机关的“帮忙”有没有作用,首先需要弄清民政机关的证明和决定的价值:
    一是民政机关的婚姻有效或无效证明能否作为民事判决认定婚姻效力的根据?
    二是行政复议决定能否作为民事判决认定婚姻效力的根据?
    毋容置疑,民政机关的婚姻有效或无效证明不能作为民事判决认定婚姻效力的根据。
    那么,民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能否成为法院民事判决认定婚姻效力的根据呢?回答也应当是否定的。原因是:
    1.民政机关的行政复议的对象(内容)和范围,事实上发生了案件性质上的变化,即由民事案件要求审查民事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演变成为审查行政机关(民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由于审查对象不同、判断标准不同,不可能对婚姻效力作出正确判断(比如很多登记违法婚姻有效,却被认定无效而撤销,这样的案例笔者列举的很多)。而且不少案件超过行政复议期限,民政机关不受理或受理后直接以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作出一方败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更难作为法院认定婚姻效力的根据。
    2.民政机关的行政复议的性质(行政违法行为审查),实际上就是自己对自己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性审查,明显是“自己对自己裁判”。这样的行政复议决定难免缺乏中立性与公正性。法院要求民政机关自己对自行行为合法性审查,也是不可取的。
    3.民政机关并非司法机关难于对及其复杂的婚姻效力以及婚姻登记行为是否合法与婚姻是否有效之关系作出正确判断。
    4.民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是关于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性的行政复议决定,它与审查婚姻效力的方法和标准完全不同,难以成为认定婚姻是否有效的标准(这方面我有很多文章介绍)。
    基于上述几点,无论是民政机关出具的婚姻有效或无效证明,还是婚姻登记行政行为有效与无效的行政复议决定,都不能作为法院认定婚姻效力的根据。
    (二)行政复议决定滋生的行政判决同样难以成为民事审判认定婚姻效力的有效根据。
    行政复议决定不仅不能科学的解决婚姻效力,难以作为民事案件认定婚姻有效与无效的科学根据,反而滋生行政诉讼,导致当事人在民政机关与法院之间来回推磨。很多行政复议决定最后衍生出行政诉讼判决。
    那么,行政诉讼判决是否可以成为民事婚姻效力认定的有效根据呢?回答也是否定的。
    由于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判断标准等诉讼模式和方法大致相同,行政诉讼也是对婚姻登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的功能性缺点在行政诉讼中同样存在。由于行政诉讼的功能与婚姻效力的基本属性不匹配,行政诉讼也不是解决婚姻效力的正确路径,行政诉讼判决在实践中出现的大量问题,也证明这一点。笔者也有大量文章分析介绍,此不赘述。
    四、法院民事审判机关该不该要民政机关“帮忙”?
    法院民事审判机关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对婚姻效力的认定时,要求“双方应先通过负责办理结婚登记的管理部门先行解决该登记效力问题”,这不仅是强人所难与陷人于不义。而且匪夷所思,难道堂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机关对于涉及民事婚姻效力认定的案件,还需要行政机关出具婚姻有效与无效的证明作为判决根据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先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因登记程序瑕疵引起的婚姻效力认定到底是民事审判的职能?还是民政机关抑或行政审判机关的职能?
    二是到底是适用民事程序更能准确判断婚姻效力?还是适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更能准确判断婚姻效力?
    (一)婚姻效力是民事审判的职能
    1.从法律关系和法理上考察,婚姻效力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可谓大道至简。我有很多阐述,此不赘述。
    2.从法定无效婚姻与程序瑕疵婚姻关系的比较上考察:法定无效(包括可撤销婚姻)与程序瑕疵婚姻都是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可谓“一母所生”,法定无效婚姻纠纷属于民事性质乃系定论,程序瑕疵婚姻怎么能成为“私生子”或“婚外子女”?
    3.法定无效婚姻之外的程序瑕疵婚姻属,只是法律没有规定哪些程序瑕疵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哪些属于有效婚姻?从法治思维考察,法律没有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形,原则上应当认定为有效婚姻,如果产生争议,至多也只会产生实质认定标准上的哪些属于无效婚姻与哪些不属于无效婚姻之争,怎么会发生程序上的行政案件案件与民事案件性质之争?
    (二)适用民事程序判断婚姻效力比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更科学更准确更便捷
    1.行政程序的功能与婚姻效力的基本属性不匹配,适用行政程序解决婚姻效力是“牝鸡司晨”。因为行政程序的功能不适用婚姻效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审查对象和判断标准是行政行为以及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按照这种审理模式,往往把当事人的弄虚作假都视为行政机关疏于审查的行政违法,扩大行政机关的违法范围和婚姻无效的范围,或者对行政行为虽然不违法但婚姻却属于无效的情形认定为有效。
    2.在行政程序中如果要判决婚姻有效,往往需要适用民事规则,使行政判决成为“穿行政判决外衣的民事判决”或“挂行政招牌,买民事法律”的行政判决。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不适用婚姻效力,我曾经列举了“四大法律障碍”与“十大功能性障碍”。
    3.民事程序审理婚姻效力不仅是其职责所在,更是其“拿手好戏”可以克服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所有缺陷,可以将离婚与婚姻效力以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合审理,“一网打尽”,法理顺畅,高效便捷。
    毫无疑问,程序瑕疵婚姻效力的焦点,应当是在民事审判中采取什么标准或以何种价值取向去判断哪些有效或无效,根本不应当发生民事审判不能审理和判断之争。
    4.民事审理包括登记程序瑕疵在内的婚姻效力是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与司法通例。我市法院也曾经在民事程序中处理过离婚与婚姻效力合并审理案件(见王礼仁等《借用他人登记结婚的诉讼路径与效力判断》载《人民法院报》2010-11-11 ),,其他法院也有在民事离婚诉讼中处理此类案件的少量案例。
    5.民事程序不审理婚姻效力是“懒政”与“渎职”
    民事程序不仅应当而且可以更有效的处理因程序瑕疵引起的离婚及其婚姻效力判断。民事程序审理离婚以及离婚案件中的婚姻效力是其“法定义务”。民事程序不审理程序瑕疵离婚和婚姻效力不仅是一种“懒政”行为,也是一种“渎职”。
    把程序婚姻效力推给民政机关或行政诉讼,不仅是强人所难,更是舍近求远,舍易求难,浪费司法行政资源,加重当事人负担,是滋生婚姻登记程序瑕疵婚姻“诉讼难”与“判决乱”重要原因之一。
    6.民事程序不审理婚姻效力是制度性缺陷
    需要指出的是:民事程序不审理程序瑕疵离婚和婚姻效力,不是法官的问题,而是制度缺陷所致,即主要是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的错误规定所致。要解决当前婚姻登记程序瑕疵婚姻“诉讼难”与“判决乱”,必须清除法律障碍,以便从根本上解决民事审判“懒政”现象。为此,呼吁尽快废除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
    【作者简介】
    王礼仁,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原系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十余年的三级高级法官。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