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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构建“四大检察” 法律监督格局的法理思考

    [ 徐凤林 ]——(2020-4-18) / 已阅14945次

    “四大检察”是新一届最高检党组对检察工作进行系统性、整体性、重塑性变革的一个法律学术用语。构建“四大检察”和“十大业务”法律监督总体布局,发挥“四大检察”职能是贯彻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体现;是适应社会主要矛盾变化、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是适应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新需求、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创新和发展;是人民检察院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弱项补短板,为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权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途径。
    笔者通过学习三大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结合司法改革和监察改革工作实践,就构建“四大检察”新的法律监督格局进行了法理思考,观点如下,供同仁们研讨参考。
    一、“四大检察”概念的提出过程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四大检察”写进全国人大决议。2019年以来,检察机关以反贪职能转隶为契机,以内设机构改革为突破口,破解“重刑轻民”,提出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目标。最高检按照案件类型重新组建专业化刑事办案机构,分别设立第一检察厅、第二检察厅、第三检察厅、第四检察厅,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设立分别负责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工作的第六检察厅和第七检察厅,专设负责公益诉讼检察的第八检察厅、负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第九检察厅,将控告检察厅、申诉检察厅合并设立第十检察厅,将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14个罪名案件的侦查职责划入第五检察厅。“十大检察厅”和“十大业务”板块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总体布局实现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并行发展的态势。2019年初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张军检察长对“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提出明确要求:做优刑事检察工作,突出专业化。通过完善办案机制,把捕诉一体在办案质量和效率方面的优势发挥出来。做强民事检察工作,在“深”字上做文章。进一步拓宽思路、积极作为,将民事检察工作做得更实更富成效。做实行政检察工作。要做到精准,抓好典型性、引领性案件的监督,做一件成一件、成一件影响一片,争取双赢多赢共赢效果。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加大工作力度。要把握规律、发现问题、加强指导,与法院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加强衔接,完善顶层设计。检察机关通过内设机构的系统性、整体性、重塑性改革,实现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并行的法律监督总体布局,优化了法律监督职能,推动了检察工作换挡升级。
    二、构建“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格局的法理思考
    思考一:树立检察新理念,全面加强“四大检察”建设
    要树立“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新理念,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原则,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精准监督,强弱项补短板,优化检察资源配置,做优刑事检察,维护司法公正;做强民事检察,保障民事权益;做实行政检察,促进依法行政;做好公益诉讼,强化公益保护,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构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并行的新的法律监督格局。以开展“基层建设年”活动为契机,加强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抓好“全覆盖培训、全岗位练兵”活动,提升专业素质和办案能力,打造“四个铁一般”(铁一般的理想信念、铁一般的责任担当、铁一般的过硬本领、铁一般的纪律作风)的检察队伍,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积极服务保障常态化疫情防控、脱贫攻坚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为新时代蛟河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贡献检察力量。
    思考二:做优刑事检察,维护社会平安稳定
    要树立刑事检察“少捕慎诉”理念,实施1+2+n工作模式,启动公安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派驻检察室工作,构建检察与公安相互监督、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监督新格局。统筹抓好两项监督(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审判监督,落实落细捕诉一体办案要求,纠正错拘错捕、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降格处理以罚代刑;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漏捕漏诉、滥用强制措施、违法查封和扣押冻结财物等侦查违法行为,提高量刑建议采纳率和精准性,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强化刑事执行监督和社区矫正检察,深化刑罚执行和强制医疗执行等监督工作,纠正脱管、漏管。建立特殊人群和特殊案件办理机制,落实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保障对未成年人的侦查权,为罪错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提供帮助。实施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推进刑事和解机制,积极推进刑事和解。落实刑事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监督机制,严格审查执行、变更、撤销刑事强制措施行为。强化刑事案件移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监督,防止和纠正行政主体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发生。督促监管场所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发挥《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作用,指导涉“疫”案件罪名适用,依法追诉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平安稳定。
    思考三:做强民事检察,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质效
    要树立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理念,以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民事案件、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为目标,坚持“依法监督、居中监督,抗诉、息诉并重”原则,学深悟透、准确适用即将颁布的《民法典》,借鉴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强化对审判活动、生效裁判和调解书的监督,依法打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提高再审检察建议采纳率和检察监督精准度。发挥刑民一体化协助办案模式,以刑事打击提升监督质效。强化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执行工作大格局,全力破解“执行难”,力求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加强监督机制建设,探索实施正卷、副卷一并调阅制度。会用、善用“检答网”、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专家咨询网。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12309检察服务中心功能,准确适用检察建议,平等保护民事主体权益,化解矛盾纠纷,创造公平、透明、安全、法治的营商环境。
    思考四:做实行政检察,形成检察工作新的增长点
    要树立行政检察智慧借助、精准监督、双赢多赢共赢新理念,坚持“一手托两家”工作原则,完善违法行政行为监督工作机制,落实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构建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强化案例指导,加强应诉能力建设,综合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及诉前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开展裁判结果监督、审判违法行为监督和行政执行监督,以精准化办案促进依法行政,力求最终实现“案结事了政和”。运用“源头治理、多元化解、共治共赢”的行政争议化解新模式,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监督,有效监督行政机关做好决策前的风险评估,减少行政争议发生。落实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开听证制度,形成化解行政争议合力,强化行政调解,做好行政裁决、释法说理和息诉服判工作,把行政争议解决在行政程序,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监督法院公正司法,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形成检察工作新的增长点。
    思考五:做好公益诉讼检察,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要树立公益诉讼检察共建共治共享公益保护成果,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恪守检察机关是公共利益代表的神圣职责,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补强公益保护领域治理短板,完善以民行检察部门为主导、相关部门配合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证据收集等联动协作机制,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围绕“4+1”传统领域,开展公益保护专项监督活动,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用好用足检察建议,依法办理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等外”公益诉讼案件。建立法纪衔接机制、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协调沟通机制,形成公益诉讼工作合力,打造各有侧重、齐抓共管的执法办案格局,实现行政与司法共建共治共享公益保护成果的目标。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拓展公益诉讼新领域,探索野生动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完善源头追溯机制,从源头控制重大公共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守护好天蓝地绿水净的美丽家园,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人大法工委主任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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