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试论新时代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特点与工作对策

    [ 徐凤林 ]——(2019-4-23) / 已阅13348次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提出、亲自发动、具有重大政治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重大决策部署。这场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立足时代、站位高远;布局科学、谋划缜密;蓝图宏伟、目标明确;步骤清晰、任务具体;措施有力、推进有序;突出法治、特色鲜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围绕实现“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总体目标,按照“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的工作要求,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党政聚力、宣传发动,依法严惩、深挖彻查,守正培元、防范治理,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发起凌厉攻势,打出了声威和实效,提升了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为加快新时代振兴发展创造了良好社会环境。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精神,推动专项斗争不断实现新突破,取得新胜利,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运用政治思维和法治思维的方法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时代特点与工作对策进行解析,观点拙见可商榷与指正。
    一、新时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特点
    特点一:政治性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入历史交汇期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是新时代践行习近平治国理政思想的生动体现,是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公职人员必须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遵循“五个坚持”(1、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3、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4、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5、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基本原则,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重大政治工程、重大民生工程和重大治理工程,忠于宪法维护法律,恪尽职守履职尽责,坚决打好大案要案“攻坚仗”、起诉审理“法律仗”、重点行业领域“治理仗”,筑牢党的执政基础,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特点二:时代性
    当前,我国社会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社会矛盾多元多样多发,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打造社会治理新格局是建设社会文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围绕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涵盖了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的性质方向、根本保障、总路径、总任务、总布局等各个方面,为新时代依法治国,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指明了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方向路径。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省十一次党代会提出加快新时代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建设美丽吉林的奋斗目标。如何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净化政治生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成为新时代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因此,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必须站在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和新时代的坐标上,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把握涉黑涉恶新动向,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特点三:系统性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牢牢把握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要求,创新社会治理理念思路,提出打好“三大攻坚战”(脱贫攻坚、重大风险防控、环境整治),净化三个生态,即:政治生态(反腐败)、自然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和社会生态(扫黑除恶、重大风险防控、脱贫攻坚),有效破解社会治理难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发生,平安中国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实施“三大攻坚战”、建设平安中国大战略中的局部战术之一,具有极强的系统性、科学性和操作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指导思想明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组织机构设置、职责分工明确,规定了各级党委政府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总体布局科学,方法步骤清晰,规定了三年总目标和年度阶段性目标(2018年,打击遏制。2019年,深挖根治。2020年,长效长治),谋划打好三仗(攻坚仗、治理仗、法律仗)采取的五项措施(1、摸线索;2、打犯罪;3、挖保护伞;4、治源头;5、强组织);强调搞好三个结合(1、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2、打击犯罪与反腐“拍蝇”相结合;3、扫黑除恶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做到两个一律(一律深挖黑恶势力案件背后腐败问题;一律对黑恶势力“保护伞”一查到底、绝不姑息);深入开展十必查和一案三查(1、查办黑恶势力;2、追查黑恶势力背后“关系网”“保护伞”;3、倒查党委、政府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监管责任);提出线索排查“七有”(职责有分工、排查有清单、报送有流程、办理有时限、举报有反馈、一案三查有结论、线索留痕有台账)目标要求;提出了重点区域排查整治、行业领域综合治理的方式方法;规定了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即整顿农村软弱涣散党支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出台六个围绕(围绕政治站位、打击处理、深挖彻查、综合治理、组织建设、组织领导)重点督导内容;制定了线索举报如何保密和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奖励实施办法。由此可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以往开展的“严打”整治斗争相比定位更高(上升至国家战略),范围更广泛(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手段更丰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要求更明确(依法打击,坚决杜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运动化、工作指标化),系统性更凸显,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新时代,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次战略性实践。
    特点四:法律性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仅要打好大案要案“攻坚仗”、重点行业领域“治理仗”,更要打好起诉审理“法律仗”。为统一司法适用标准,提升涉黑涉恶案件办理质效,依法准确及时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两高”、“两部”相继出台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办理“套路贷”、“软暴力”刑事案件等四个意见(1、《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3、《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4、《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坚持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必须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套路贷”、“软暴力”刑事案件等四个意见;遵守刑事司法解释规定及两高刑事指导案例,突出法治性,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对涉案人员投案自首的、提供案件线索,揭发检举他人犯罪事实的按照《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精神,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按照《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研究掌握涉黑涉恶犯罪四个特征及犯罪构成要素,明确10种重点犯罪打击对象,准确把握“恶势力”、“村霸”、“软暴力”表现形式、黑恶势力犯罪集体特征的法律政策界限和查处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法律法规依据,不冤枉好人,不放纵坏人,杜绝涉黑涉恶案件降格处理,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搞好刑事检察监督,准确把握涉黑涉恶线索举报受案范围,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降格处理、以罚代刑问题,确保司法公正。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掌握黑恶势力犯罪涉及的常见刑事犯罪罪名,严格遵守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查,程序公正等刑法原则和制度,依法公开审判,确保审判质量和效率,使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特点五:实践性
    2018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2月2日,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动员部署会议召开。随后,按照中央和省委指示精神,市、县两级相继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动员部署会议,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部署上来。省委书记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级政法、纪检、组织等部门迅速行动,按照中央统一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为期三年的攻坚战。省长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扫黑除恶工作要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行业、领域,向社会毒瘤开刀、向黑恶势力宣战,出重拳、下重手,让社会正气充盈,让公平正义彰显。领导的重要批示,激发了广大干部群众扫黑除恶的热情和斗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迅速掀起高潮。各级党委、政府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重大政治工程、重大民生工程和重大治理工程,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推进会,从上到下分层级督导检查,经第一阶段治标、启动和第二阶段根治、攻坚,通过综合运用五项措施(1、摸线索;2、打犯罪;3、挖保护伞;4、治源头;5、强组织),开展第一轮扫黑除恶集中收网行动,发现了一批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抓获了一批涉黑涉恶逃犯,打掉了数个恶势力团伙,破获了多起涉恶案件,边扫边治边建,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打好重点行业领域治理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初步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新时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对策
    对策一:提升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努力实现“深挖根治”阶段性目标
    一要深刻认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已进入承前启后、集中攻坚的关键时期,按照2月14日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推进会的安排部署,围绕三年为期总目标,聚焦2019年深挖根治阶段性目标,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重大政治工程、重大民生工程和重大治理工程,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努力做到“六个延伸”(1、向侦破大案、打财断血进一步延伸;2、向网络空间、新兴领域进一步延伸;3、向深挖幕后、打伞破网进一步延伸;4、向依法惩治、快诉快判进一步延伸;5、向综合整治、堵塞漏洞进一步延伸;6、向固本强基、铲除土壤进一步延伸),确保专项斗争承前启后、步步深入。二要坚持正面导向,聚集社会正能量,大力宣传专项斗争新战果,认真执行《蛟河市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奖励暂行办法》,让公众知晓吉林省涉黑涉恶线索核查管理中心举报方式,鼓励揭发检举,营造新一轮强大舆论氛围和声势。三要深化基层治理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和“扫黑办”作用,统筹整合各方资源,结合全市“一案一整治”专项行动,强化重点行业领域综合治理和专项整治,倒逼部门、行业明确“四个清单”(任务清单、问题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堵塞管理漏洞,加强社会风险防控,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打好重点行业领域治理仗,创造公平、透明、安全、法治的营商环境。四要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和完成时限,将扫黑除恶纳入平安建设考核体系,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压实主体责任(1、第一责任;2、直接责任;3、行业监管责任),强化问责追责,坚决打好大案要案攻坚仗、起诉审理法律仗、重点行业领域治理仗,努力实现深挖根治目标。
    对策二:坚持打防并举,深化标本兼治,坚决打赢扫黑除恶攻坚仗、法律仗和治理仗
    一要按照“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总要求,遵循“五个坚持”基本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3、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4、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5、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围绕中央督导组提出的“依法严打、打伞破网、打财断血、责任担当”四个督导重点,聚焦案件办理,聚焦综合施策,综合运用五项措施(1、摸线索;2、打犯罪;3、挖保护伞;4、治源头;5、强组织),抓好三个结合(1、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2、打击犯罪与反腐“拍蝇”相结合;3、扫黑除恶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深入开展“五个一批”行动(1、挂牌督办20起重大涉恶案件;2、组织开展集中整治10大行业乱象专项行动;3、集中攻坚10起重大涉黑案件;4、公开缉捕20名重大涉黑涉恶逃犯;5、对12起重点涉黑案件倒查问责),大力提升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坚决杜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运动化,工作指标化,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常态化、长效化。二要强化线索摸排力度、广度、深度和精度,按照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十必查”和线索排查“七有”目标要求(职责有分工、排查有清单、报送有流程、办理有时限、举报有反馈、一案三查有结论、线索留痕有台账),聚焦重点行业领域,对案件线索、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进行一次再排查、再摸底,拓宽案源搜集反馈渠道,提升线索核查效率。三要以积案和线索清零为目标,紧盯重点线索,强化案件攻坚,把打击锋芒对准非法占地、暴力拆迁、横行乡里、欺行霸市强揽工程、煽动村民闹事、插手民间纠纷、“套路贷”等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十二类“黑恶”势力,打准打实,形成压倒性态势,实现扫黑除恶斗争新突破。四要树立扫黑除恶“一盘棋”思想,统筹协调扫黑除恶成员单位力量,发挥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扫黑办”职责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围绕物业野蛮收费、插手民间纠纷、缠访闹访、“套路贷”和虚假诉讼等突出问题,探讨“治乱”新举措。准确适用政策法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行政处罚及乡规民约等方式方法,不断完善行业治理体系,边扫边治边建,紧盯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深入开展集中整治行业乱象专项行动,治理堵塞漏洞,消除监管盲区,最大限度挤压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空间,打好重点行业领域治理仗,为建立健全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提供实践经验和措施保障。五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整顿农村软弱涣散党支部,优化基础组织建设环境,夯实深挖根治基础,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用专项斗争成效取信于民。六要坚持“一案三查”及“三个一律”(1、查办黑恶势力犯罪,对说情包庇者,一律严查到底;2、查黑恶势力背后“关系网”和“保护伞”,一律严查到底,绝不姑息;3、查主体责任、监管责任,一律一查到底,深挖背后的腐败问题)办案要求,深挖涉恶积案,紧盯涉恶现案,努力实现扫黑必彻,除恶务尽。
    对策三:强化依法办案,坚守公平正义,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一要加强重大线索管理平台建设,完善案件交办转办、联席会议及重大案件会商制度,畅通公安与监察案件线索双向移交、同步侦办、信息报送工作机制,实现重大线索信息联通共享。二要按照《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精神,严格执行涉案人员投案自首规定,对提供案件线索,揭发检举他人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三要按照打准打实的司法策略,认真执行《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精准适用“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套路贷”、“软暴力”刑事案件等四个意见(1、《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3、《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4、《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准确把握政策法律界限,从严从快、依法办案,既不拔高也不降格,精准打击,罪刑均衡,保证专项斗争沿着法治化轨道稳步运行,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四要发挥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业化办案组作用,搞好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和刑事执行监督。坚持重大涉黑涉恶案件提前介入制度,引导侦查取证,切实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降格处理、以罚代刑问题,确保司法公正。五要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遵守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公正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善于应用指导性案例,准确掌握黑恶势力犯罪常见罪名和犯罪构成“四大特征”要件,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宽严相济,宽严有据,依法作出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司法判断,打好起诉审理法律仗,充分运用财产刑执行等手段,确保财产刑及时执行到位,有效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确保审判质量和效果。通过审理案件及司法大数据摸排、分析、研判,发现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扩大斗争成果,确保扫黑除恶工作扎实高效有序推进。
    对策四:加强队伍建设,忠诚履职尽责,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一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政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扫黑除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锻造一支听党指挥、敢打硬仗、依法办案、勇于担当的政法干警队伍。二要调整充实专项斗争组织机构,强化扫黑办建设,做到参谋有道、指挥有力、协调有方、落实有效。以提升办案能力为目标,突出实战、实用、实效导向,抓好岗位业务练兵,开展扫黑除恶专题业务培训,掌握恪守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提升深挖线索和依法办案能力。三要认真执行“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的办案要求,完善专项斗争考核评价体系,以“六个围绕”(围绕政治站位、打击处理、深挖彻查、综合治理、组织建设、组织领导)为内容,聚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需要亟待破解的10个问题(1、政治站位不高;2、工作部署形式化;3、线索核查质效不高;4、重点案件查处不力;5、开展督导不力;6、发动群众不充分;7、执法思想不一致;8、黑恶势力“保护伞”打击难;9、存在打击“盲区”;10、扫黑办作用发挥不到位)强化督导检查,认真总结专项斗争的规律特点,查找短板和不足,吸收借鉴好做法、好经验,改进专项斗争思路及策略,推动专项斗争向全面纵深发展。四要抓好专项斗争保障工作,加大办案经费投入,认真解决影响斗争发展的人财物问题,确保专项斗争顺利进行。五要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社会公众监督和媒体舆论监督,发挥律师和人民监督员作用,深化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和警务公开,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新时代蛟河振兴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吉林省蛟河市人大法工委主任 徐凤林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