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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证质量管理之浅见

    [ 冯兴吾 ]——(2004-6-14) / 已阅44755次

      F、其他重大的公证事项。
      ⑶、调查取证的方法
      A、从事调查活动时,严禁将当事人或与公证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一同带往调查地点,调查的内容应当与公证事项有关,严禁以公证处的名义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调查与公证各项无关的事实;
      B、调查活动应做到客观、真实、完整、准确,复印或抄录的材料应注明出处,并交提供材料的单位核实、盖章;
      C、谈话笔录、调查记录或工作记录内容应准确、详尽,作成后交被谈话人核对、签名,确实不能签名的,可由其本人盖章或按手印;调查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谈话笔录,调查记录或工作记录若确需更改的,更改处应加盖被谈话人的签名或按手印;
      D、进行电话调查的,应制作电话记录,记明发话人、发话时间、发话号码以及受话人、受话号码、通话内容等;
      E、作现场勘验,应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必要时应辅之拍照、录像,拍照人、录像人还必须在勘验笔录上签字。
      ⑷、在调查中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对于公证员在调查中发现调查结果与当事人提供证明完全致时,为提高办证效率,可以不做调查记录,允许有条件的“内心确信”。
      3、坚持处务会议讨论案件制
      ⑴、处务会议讨论案件的主要任务
      A、研究公证业务的新情况、新问题;
      B、总结公证业务中带有指导性的经验;
      C、检查、监督公证质量;
      D、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
      ⑵、处务会议讨论案件的原则
      处务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议每周举行一次,形成例会,必要时还可以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处务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主任也只有一票,主任必须执行处务会议的决定。
      4、坚持案件的三级审批制
      ⑴、案件审批三级制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案件的审批由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公证处主任指派的公证员审批,我们处对案件的审批采取三级审批制。
      一级审批制指参照主办公证员出证方式审批,由承办公证员办理后再审批。
      具有独立办证公证员的条件:
      A、具有公证员资格,在业务部门办证三年以上;
      B、法律本科毕业;
      C、办证质量良好,连续三年无错、假证。
      独立办证的范围:
      A、出生、婚姻状况、学历、经历、成绩、死亡、生存、亲属关系、未受刑事处分、委托书;
      B、婚前财产约定、房屋买卖、房屋租赁;
      C、民间借款协议、个人购房贷款、抵(质)押合同(包括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级审批指由承办公证员受理、审查,报审批人员审批后出证。审批范围包括:
      A、遗嘱、继承权公证;
      B、证据保全、现场监督公证;
      C、企业改制公证;
      D、新开办的公证事项及社会影响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公证事项;
      E、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事项等。
      三级审批制指二级审批人员签署审批意见后,报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审核后出证。 
      ⑵、审批职责
      对审批的公证事项,审批人员应以高度的责任心仔细审核、严格把关、杜绝各类差错,防止出现假证、错证以及其他不合格证。
      ⑶、审核的内容
      审批人员对公证事项进行审批时,应着重审核以下内容:
      A、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B、证明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C、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D、是否符合公证程序,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字、印鉴是否齐全。
      审批人员在案件审批过程中,必须做到六不批:
      A、法律关系不明的不批;
      B、谈话笔录与调查材料有矛盾未排除的不批;
      C、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与调查材料有矛盾未排除的不批;
      D、当事人提供材料之间有矛盾未排除的不批;
      E、案由与证明不一致的不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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