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临近年底热点话题:工厂实施“每年春节前辞职春节后入职”的用工方式会产生“工龄归零”的效果吗?

    [ 卢庆波律师 ]——(2018-10-19) / 已阅5046次

    临近年底热点话题:工厂实施“每年春节前辞职春节后入职”的用工方式会产生“工龄归零”的效果吗?

    广信君达律莞家法律顾问团队服务众多的法律顾问单位,团队主管是商事仲裁员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参与审理民商事和劳动争议案件,掌握最新的司法实践动态,第一时间为您与您的公司和机构提供最新法律风险信息和应对策略。想了解更多信息请关注公众号:广信君达律莞家团队。

    公司用工风险与应对策略专题系列
    作者:卢庆波高级合伙人律师/商事仲裁员/劳动人事仲裁员
    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东莞办公室)
    原创文章,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和作者、单位

    【某工厂来函问】

    我工厂是接外国订单加工的工厂,一般订单做至圣诞节左右,之后包括春节的两个月时间没有工作做,所以我们工厂实施“每年春节前辞职春节后入职”用工方式,请问这会产生“工龄归零”的效果吗?如果这个职工在我工厂用这个用工方式工作了10年,双方解除合同时,我工厂是按10年工龄计算还是1年工龄计算?

    【法律顾问团队回复】

    春节期间,很多单位都可能会用这种方式来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等春节之后再看看订单情况再确定是否重新招聘。这种现象在珠三角加工厂普遍存在,尤其依赖外国订单的工厂更是如此。

    (一)法律是否有禁止?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广东省高院是有指导意见认定此行为无效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一)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三)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四)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但是,笔者提醒的是:省高院的意见强调“工龄归零”无效的前提是“强迫”,那如果不是“强迫”,而是双方自愿呢?笔者认为那就可能有效了。为什么仅说是可能,这是因为认定是否为“强迫”还要结合证据链的问题,不能单单一句“双方自愿解除合同”的表述就可以证明不是“强迫”而是“自愿”。

    (二)用人单位如何规避被认定为“工龄归零”无效?一旦被仲裁庭或法院认定“工龄归零”无效,那么计算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时就需连续计算劳动者的工龄了。如下是律师的建议:
    1、用人单位一定不能有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双方必须自愿:春节前自愿解除劳动合同,春节后上班时自愿签订劳动合同。
    2、有完善的一套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当到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须有(1)劳动辞职书及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协议;(2)结清工资的凭据;(3)停缴社保等。(4)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当劳动者重新任职时,也有一套完善的入职的程序。须有(1)入职登记表;(2)签订劳动合同;(3)重新缴交社保等。

    以上作为回复,供参考,请根据实际需要而采用。

    【作者简介】
    卢庆波,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东莞创所高级合伙人,商事仲裁员、人力资源仲裁员、市法学会会员,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入库律师。两度荣获东莞市司法局、律协授予的“律师工作先进个人”称号。现在或曾为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分行、东莞农商银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时富地产公司、天安财产保险公司、东莞市石碣镇人民政府、东莞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局、东莞市旅游局等多家大型国企、集团公司和行政单位的法律顾问或提供法律服务。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