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英辉 ]——(2000-10-20) / 已阅14539次
地方权力干涉司法权的弊端主要表现为:第一,在涉及地方利益
的案件中,特别是重大经济案件,地方领导为了本地利益,往往利用
手中的权力对案件施加影响,进行干预。而现行体制下,司法机关由
于人事、财政受控于地方,常常不得不违背法律的正义而屈从于这种
干预,使得司法不能独立,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国家法制难以统一。
第二,党委人员调阅、批示、讨论、协调案件,只是看看案卷、听听
汇报,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难以做到全面、准确。第三,党委成员并非
都具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却讨论案件,作出决定,很难保证适用法律
的正确性。第四,这极易导致不正之风和司法腐败。因为这些具体做
法操作起来没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很容易使某些人借此干预司法,谋
取私利。应当说,我们的司法机关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
我们的法律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制定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
职权,就是坚持了党的领导;反之,就是违背党的领导。因此,凡是
有损审判独立的做法,都应予以废止。为了从体制上抑制地方权力干
涉国家司法,需要加强中央对司法权的统一领导,防止司法权地方化,
真正加强党的领导。
此外,地方人大对个案的监督应当遵循事后监督原则、集体监督
原则、不代行司法权原则,要以不妨碍审判独立为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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