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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雇员修建房屋过程中摔伤致死,房主与施工方究竟谁该赔偿?

    [ 吕羚 ]——(2018-1-30) / 已阅6838次

    雇员修建房屋过程中摔伤致死,房主与施工方究竟谁该赔偿?
    作者:吕羚
    受害人黄某受雇于被告陈某,在为被告袁某家修建房屋,浇灌屋顶天沟时从屋顶摔下致死。黄某等8名原告(皆系受害人黄某的兄弟姐妹)现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丧葬费20252.5元、死亡赔偿金526820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处理丧事人员的误工费3375.41元。
    被告袁某辩称:修建房屋是交由被告陈某负责施工的,口头约定工钱,至于被告陈某请多少人、哪些人施工,本人不知道。因此,受害人黄某的死亡产生的损失本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陈某辩称:负责修建被告袁某的房屋是事实,但没有承包,口头约定工钱。受害人黄某是本人帮被告袁某请来吊运沙浆,并没有要求受害人黄某推运沙浆到屋顶天沟上面去,因此受害人黄某从屋顶天沟上摔下致死,其也有责任,应当减轻本人赔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二被告与受害人黄某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二被告谁是受害人黄某的雇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袁某将房屋修建的任务交由被告陈某施工,因此被告陈某对修建房屋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被告袁某与被告陈某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被告陈某聘用受害人黄某吊运沙浆,受害人黄某无论是工作时间、地点,还是劳动报酬等都依附于被告陈某,因此被告陈某与受害人黄某之间是雇佣合同关系。受害人黄某放弃吊运砂浆,未经被告陈某同意,使用推车将砂浆运至屋顶,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高空作业的危险应当预见而疏忽大意,其对于事故的发生有着重大的过失,据此应当减轻被告陈某的赔偿责任。被告袁某未对被告陈某的施工资质进行审查,将修建房屋的任务交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被告陈某负责,显然存在对承揽人的选择不当,应承担选任过失责任。遂法院判决被告陈某赔付黄某等8名原告251314.8元;被告袁某赔付常某等8名原告47698.7元。
    【法律知识速递】
    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虽然都有劳动过程的共同特征,但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有着明显的区别。首先承揽合同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而雇佣合同是继续性提供劳务,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用人的支配。其次,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完成定作物后,其有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并由此产生物权转移的法律后果,这与雇佣合同劳动成果不发生物权转移的特征明显不同。再其次,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不给付价款时,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成果有留置的权利。而雇佣合同中的劳动者则没有该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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