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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议修改“必须征得患者家属书面同意”的规定

    [ 于伏海 ]——(2017-9-9) / 已阅8350次

    建议修改“必须征得患者家属书面同意”的规定

    于伏海

    产妇跳楼一案中,据说医院经过诊断认为应当实施剖腹产手术,但是因为没有征得家属的同意,最后没有实施手术。如果这个说法是完全真实的,那确实暴露出“医生必须取得家属同意并签字”的制度有很大的弊端。如果法律上没有设置这一制度,医生经过诊断认为最好的办法是采用手术,患者本人也同意,那医生就可以立即实施手术,这样,本案中的产妇一定不会因为疼痛难忍而跳楼,原因不外乎两点:其一是患者有了盼头,其二是一旦上了手术台,想去跳楼恐怕都失去跳楼的身体条件了。总之,只要医生实施手术了,本案跳楼悲剧一定不会发生,至于会不会因为手术失败而死亡,那是另外一个问题,暂不讨论。
    其实,医院每天的手术应该很多,因此,在讨论产妇跳楼一案的时候,或许其他类型病患的医生也正遭遇着同样的困境,因此,我想抽出马某某作为产妇这一特殊的角色,将其看作是一般意义的患者,如果经过诊断,医生认为必须对其施行手术、进行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我们应该对现有的制度采取什么样的修改才能让医生不用再面临这种困境?
    有很多法律人士寄希望于医生能够全面而准确地理解《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和《侵权责任法》第55条,领会这些规定的深刻内涵,不要机械地生搬硬套,从而审时度势,根据自己面临的病患情况决定要不要家属签字同意。我认为要求医生就像法律专家一样理解法条的立法本意和特有内涵,准确而全面地把握并运用这些法条,恐怕是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几乎或者根本上没有这个可能,医院和医生为了保护自己不至于在可能的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只能是“全面或者全部”接受所有的规定,这些规定让怎么做就怎么做,不让怎么做就不怎么做,不管这些规定是在法律里的,还是在法规里的,抑或是在规章里的。
    因此,解决医生面临的这一困境,只能是修改现有的制度,让医生不至于为了一个签字就被束缚手脚无所作为。那么,如果修改比较好呢?
    我的建议是:
    第一步,立法机构盘点一下现在所有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发现有“必须征得家属同意”的内容,都标注出来,不管是法律里的,还是法规里的或者规章里的,统统都要标注,统统都要修改,不能因为法律最大,就只修改法律里的规定,不管法规和规章里的规定,因为对医生来说,他们一般不太懂或者没必要懂法律、法规和规章到底哪个是老大,哪个是老二,如果我们修改了法律里的相关规定,法规和规章的没修改,医生一定还会按照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去做。
    第二步,修改所有规范性文件里的“必须征得家属同意”的内容。如何修改?我的想法是重新制作新规定,如下:
    1,医疗机构或者医生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的书面同意。
    2,如果患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必须征得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拒绝签字同意或者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医疗人员可以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3,如果患者处于昏迷状态,应当征得患者的近亲属的书面同意;患者近亲属拒绝签字同意的,医生可以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医疗机构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3,如果患者因为病重、伤重、失去手脚等原因不能自己签字同意,但是患者没有丧失口头表达能力,医疗人员应当通过制作视频的方式征得患者的口头同意后实施。
    4,如果患者因为病重、伤重、失去手脚等原因不能自己签字同意,并且患者丧失口头表达能力,医疗人员应当征得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患者近亲属拒绝签字同意的,医生可以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医疗机构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5,如果患者是必须紧急救治的危重病人或者急危病人,医生征得患者书面同意后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紧急救治;如果患者无法签字同意或者没有能力通过任何方式表达同意,医生仍然应当对其立即采取紧急救治措施。
    经过这样的修改,我们就会发现,如果患者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并且有能力签字同意,医疗人员只须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就可以了;如果患者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但是没有能力签字同意,医疗人员应当通过录制视频的方式征得同意;在必须征得患者家属同意的场合下,如果患者家属拒绝签字同意,医疗人员可以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医疗机构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如果患者是必须紧急救治的危重病人或者急危病人,不管能不能征得患者的同意,医生都应当对其进行紧急救治,不用征得患者家属同意。
    这样修改,也完全符合宪法第37条和即将实施的民法总则第18条.
    现实中,医院之所以必须要求家属签字同意,也是担心万一做完手术了医疗费却没着落。因此,我建议民事诉讼法可以在“申请支付令”的相关规定里将这种情况包括进去,医院在上述几种情况下,为了治疗病患而被拖欠医疗费,医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的被申请人包括:患者本人、患者的配偶、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继承患者遗产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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