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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二十四:通用合同条款关于其他合同文件的定义(第1.1.1节第1.1.1.10条)

    [ 王冠华 ]——(2017-6-25) / 已阅7253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二十四:通用合同条款关于其他合同文件的定义(第1.1.1节第1.1.1.10条)

    王冠华

    一、新旧合同条文对照
    GF-2013-0201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
    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GF-1999-0201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
    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中未对“其他合同文件”词语作出界定,《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中关于“其他合同文件”词语的界定属于新增规定。

    二、理解

    其他合同文件,是在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等列明的合同文件之外,以兜底的立法技术补充规定了合同文件构成。本条对“其他合同文件”词语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即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如将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会议纪要等约定为其他合同文件,纳入合同文件构成,有助于进一步界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于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其他合同文件”词语的理解,我们可以从如下四个方面来把握:
    首先,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或者书面协议,均可以是“其他合同文件”,如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会议纪要,等等。
    其次,“其他合同文件”应由合同当事人约定,并宜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未经当事人约定成为其他合同文件并纳入合同文件构成,则该等文件或者书面协议的内容对当事人不产生约束力。
    再次,“其他合同文件”是对当事人产生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者书面协议。如果某项文件或者书面协议虽经当事人约定纳入合同文件构成但其内容对当事人双方不产生合同约束力,则当事人一方主张该等文件或者书面协议的内容作为民事法律关系调整依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例如,招标文件约定的管辖条款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不一致,但合同约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次序在先,则招标文件虽经当事人约定纳入合同文件,但其管辖条款对合同当事人不产生约束力。
    最后,“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三、实务分析

    1. 招标文件未经当事人约定纳入合同文件构成,当招标文件写明的内容与备案合同不一致时,不影响备案合同相关内容的效力。

    在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与鞍山华创德隆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二审民事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备案合同中的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明确,“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故招标文件并不在该合同项下明确的范围内,因此,招标文件不是备案合同的一部分。当招标文件写明的内容与备案合同不一致时,不影响备案合同相关内容的效力。因此,建设公司以招标文件与备案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不一致为由,请求认定备案合同管辖条款无效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2.会议纪要经当事人约定纳入其他合同文件并作为绿化部分工程的计价依据,对当事人双方产生合同约束力。

    在重庆市云阳县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红叶建司)与重庆市云阳县市政园林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二审民事判决书中,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会议纪要确认的绿化部分的价格应作为绿化部分工程的计价依据。主要事实和理由: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合同第5.1条、25条的约定,双方对于绿化部分工程的财评预算报告是双方绿化工程的计价依据。而会议纪要又是根据财评预算报告的计价原则作出的审核和确认,该会议纪要并未违背财评预算报告的计价原则,也未违反双方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故会议纪要应作为双方绿化部分工程的计价依据。四川红叶建司虽然认为苗木实际采购价格明显高于预算价,并对此提出异议,但其不能举证证明双方应按苗木实际采购价结算的事实依据,故四川红叶建司上诉请求不应按照会议纪要确定的原则计价,而应按照实际价格计价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注释】
    [1](2014)民一终字第00067号。
    [2](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144号。

    【作者简介】
    法学博士,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股权合伙人、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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