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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召利 ]——(2017-3-21) / 已阅8026次

    银行承兑汇票贴息损失索赔问题辨析

    作者:陈召利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在商业交易中,以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是一种较为常见的付款方式。笔者相信,很多公司都有过迫不得已接受以承兑汇票替代现金付款的经历,绝大多数情况下自担损失。那么,付款方是否应当承担接受银行承兑汇票一方的损失?在合同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笔者专门检索相关案例,目前主要有三种代表性观点:
    观点一:承兑汇票是一种约定承兑日到期的债权,提前承兑,应给付贴息。付款方在付款到期之日以承兑汇票支付,实际上一种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故应当承担贴息损失。
    【案例索引】天津国电海运有限公司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龙盛航运有限公司的航次租船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228号民事裁定书
    观点二:接收银行承兑汇票一方有权要求付款方赔偿其贴息损失,但应当提供其损失实际发生的证据,未实际发生损失的,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镇江市中金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民终字第00331号民事判决书
    观点三:接收银行承兑汇票一方是否有权要求付款方赔偿其贴息损失,应进行综合判断。如以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是双方的交易习惯,而且收款方在接收银行承兑汇票时未提出异议,则收款方无权要求付款方赔偿其贴息损失。(浙江高院案例)
    【案例索引】浙江开发有限公司与五洋建团股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浙民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正所谓无损害无救济。总的来说,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为了避免发生争议,建议明确约定付款方式是否允许承兑汇票以及由此引发的违约责任。

    【作者简介】
    陈召利,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三级(中级)律师。东南大学法学学士(1999-2003)、法学硕士(2003-2006)。现任无锡市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共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2015年入选首批“无锡市优秀法学法律人才库”,2016年入选首批“无锡市名优律师人才培养对象(第二层次,商事类)”,2017年获评“北大法律信息网2016年度十大优秀作者”。陈召利律师长期关注全国人大的民法总则立法进程,对民法总则草案分别发表了《对<民法总则草案(二次审议稿)>的几点修改意见》(入选《北大法律信息网2016年度最受关注文章入围榜单》)、《对<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的三十九条修改建议》,并多次通过中国人大网提交对民法总则草案的修改建议,其中八条修改建议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民法总则》中均有直接体现。主要执业领域: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并购与投融资、建筑与房地产领域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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