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生贵 ]——(2017-2-9) / 已阅10668次
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新元美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新元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朝民(知)初字第63494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新元公司的上诉理由是:根据2002年1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1号),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商标许可合同纠纷,即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故应由新元公司住所地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1号)第二条第三款虽然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该条第四款又进一步明确”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故上诉人关于”本案属于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应由新元公司住所地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主张属于对上述司法解释的片面理解。况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已于2014年底相继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据此,新元公司提出的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此外,本院予以特别指出的是,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成立之后,北京市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即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这是知产业内众所周知的常识。但在本案中,有两位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新元公司,却在两审过程中一再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无管辖权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举令人费解。同时,上诉人的行为不仅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诉累,而且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还有可能伤及社会公共利益,故本院希望类似行为,在今后的诉讼中不再发生。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新元美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东
审 判 员 张晓丽
审 判 员 袁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逯遥
书 记 员 闫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73民初182号
关于管辖权异议被法院否决的摘要裁判要旨:
根据法律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应予保障。但当事人在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应体现出对法律的敬畏和对司法的尊重。本案为侵权诉讼,被告均为企业法人,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被告为法人的侵权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权有明确规定。而被告深圳乐时购公司在聘请专业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却依据完全无关的法律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明显是草率的、不负责任的。而被告深圳乐时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作为执业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时,本应尊重法律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在本案中却未体现出职业律师应具备的最基本的敬业精神和专业素养,在诉讼中应予以避免。
此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0一七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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