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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级别管辖的丛生乱象

    [ 张生贵 ]——(2017-2-9) / 已阅10628次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高某
    被上诉人:冯某
    上诉请求:
    撤销(2016)冀02民初176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更换合议庭继续审理。
    上诉理由:
    二0一七年二月九日,唐山市中级法院才向当事人快递送达落款时间为二0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作出的(2016)冀02民初1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为何迟到半年时间,期中大有文章,该裁定性质上属于典型的玩弄审判权的行为,应当予以撤销。

    理由如下:
    一、两次庭审的奇怪遭遇,暴露出案件存在不正当因素:
    2016年7月20日和8月5日,由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某法官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两次开庭审理上诉人诉被上诉人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案件,两次庭审过程中,某法官随意中断审理,态度粗暴地对待上诉人提出的合理意见,丧失基本的公正原则,极端浪费司法资源,故意配合被上诉方拖延诉讼。

    二、级别管辖裁定违法,半年多时间后送达,极为不正常:
    该案当初立案时,上诉人最先到基层法院立案并递交了立案材料,近一个月时间,基层法院电话通知上诉人,经研究认为依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管辖的规定,该案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前往基层法院取回了立案材料,立案庭并向上诉人复印了河北省高院的最新规定,并对上诉人的疑问一一耐心作出解释,上诉人前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材料立案,中级法院立案庭非常重视,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告知上诉人七日后回复,近二十多天,立案庭通知上诉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管辖的规定,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并向上诉人出具交纳诉讼费通知,上诉人依照通知规定,向法院交纳上十四万元的诉讼费,立案庭将案件转交业务庭审理,据此,关于级别管辖的问题,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已经认真细致的审查,依法依规立案,不存在任何问题,民事庭的某法官审理此案时,两次庭审行为十分怪异,极端倾向被上诉方,令上诉人十分不解。原审法院的裁定违背民事诉讼法规定,合议庭拒绝听取律师的合理意见,故意安排被告方优先于原告举证,剥夺原告的法定优先权,上诉方提出异议时,某法官很不耐烦,无故休庭,故意增加代理人往返诉讼的成本。
    某法官安排2016年7月20日庭审,外地律师为保障庭审,凌晨四点钟出发,当天下了一整天倾盆暴雨(下午通报河北省境风因暴雨淹死多人),一路上冒雨赶往唐山中院开庭。八点半进入五楼十七法庭候审,九点多钟某法官入庭审理,庭审刚开始,某法官的言语便引起被告的质疑,随后某法官乖乖地顺从被告提出的意见,只审程序、拒审实体。原告提出异议称民事案件不存在“程序与实体”分开审理的规定,但某法官依旧照单悉纳被告的意见,故意安排被告优先举证。民事案件安排被告优先举证的作法涉嫌剥夺原告的基本诉权,违反举证基本程序,这一简单且常态化问题面前,某法官反而要求原告律师拿出法律依据,并认为不能提供法律依据就得依照他的安排进行。
    某法官的言行举止,令律师深表不解,首次开庭不足一小时,某法官就宣布休庭,并宣称向院领导汇报。
    案件双方代理人均系外地律师,本以为合议庭完全能够理清此问题继续开庭,难料主审法官利审判权有意识刁难外地律师,令律师无辜多跑几趟,只好无耐地冒雨回京。
    7月23日,某法官带着极度粗暴的态度和语言电话指责律师,极不友善地质问“你们北京律师怎么地,你们应当水平更高”,言下之意不该提出问题,为其以休庭手段制裁律师的劣等手法寻找借口。依常理而言法庭上律师提出合理合规的建议或意见,公正无私的法官应当报有纳谏的耐心,但某法官没有这个雅量和姿态。
    附件一:关于举证顺序的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法发[1993]3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5、6项规定: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审判长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进行质证,此处并未规定按争议焦点逐项举证。

    三、同一家中级法院的“立案庭”对级别管辖的审查决定与“业务庭”对级别管辖的审查缘何出现天壤之别;更为可疑的是同样是唐山市中级法院,已有前案110号判决对本案反诉作出初审判决,上诉人上诉经河北省高级法院裁撤发回重审;上诉人系前案110号判决的本诉原告,同样由唐山中院作为一审受理并审结,同样的案件,同一当事人,同一家中级法院,不能因案件进入诉讼的时间差,而出现截然不同的处理,“一案两处”着实让当事人情何以堪:
    某法官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法接收被告方故意拖延诉讼及丧失管辖异议的材料,非但不依法告知其异议失权,反而言称向院领导汇报,主审法官的司法业务水平实在不适于民事审判。
    2016年8月5日,该案第二次在院部五楼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庭前周法官强调一定完整庭审,各方均表示同意。庭序进行到原告举证环节,法官又安排被告优先举证,原告方虽然未再坚持优先权,转而对被告提出的无关联证据一一质证,尤其是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了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多份民事判决,令人十分惊诧的是多份判决对同一案件却作出明显不同的司法判决,针对鸳鸯判决问题,当事人另行向法院提出质疑,至今未得到回应。
    庭审轮到原告就案件实质问题举证环节,被告突然当庭提出管辖异议。
    被告的管辖异议违背民事诉讼法规定,明显超出法定期限,系典型的恶意和不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七条一款规定,法官应当对超过答辩期提出的管辖异议依法不予接受,并告知被告属于拖延诉讼和浪费司法资源,法官如想策略或智慧一点的话,简单向被告解释或告知其行为已经失权。不料某法官对被告的违法不当行为欣然接受,还在法庭上宣示向院领导汇报。

    四、原审裁定将“案由”作为级别管辖的理由,违背法律关于“标的额”作为级别管辖的因素;本案诉讼费按“两千万元标的额”收取十四万元,诉讼费票据入卷备查,主审法官清楚明知,为何还要另外以“股权纠纷”的案由为裁定理由下移基层法院管辖,如此裁定并非水平问题,显系故意为之,来来回回反复折腾当事人,究竟该由谁承担过错责任,司法在某法官手里变成捏泥:
    原审主审法官两次庭审,抛开上诉人的诉求,专门针对被告的意见单独进行精准审理,这样的审判十分不寻常。针对如此简单易断的超期异议违法性,法官竟然还宣示向院领导报告,抵制“让审判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庭审中心司改机制,不知原审法院如何落实,是否有这个必要让院领导包揽一切审判问题,是否违背司法改革初衷。某法官明知控庭行为违法,却不向被告释明异议失权,针对法庭违法接受超期异议的情行,上诉人当庭提出质疑,某法官竟然挥手休庭,上诉人要求继续开庭,某法官态度粗暴,坚决休庭,上诉人要求下午续庭,法官编造理由说下午十七号法庭安排了别的案件,便自行退庭走掉了,上诉方律师一直在十七号法庭等到下午全院下班,也未见安排别的案件在此开庭。
    附件二:关于管辖问题的法律规定:被告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管辖异议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视为无异议,新修订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应诉管辖”和“再审程序删除管辖错误的再审事由”后,管辖异议的立法原则和价值取向本属节省司法资源而设立,并非当事人逃避或拖延诉讼的手段。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件裁判理由亦明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管辖异议的,管辖权已经恒定,已经进行的庭审程序不可逆转,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
    被告两次庭审应诉答辩,表明已接受法院管辖。级别管辖属于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政策规定分配和调整的范围。管辖权已经恒定的前提下,当事人无权再就管辖权提出异议,如果在第二次庭审后,允许被告再提出管辖异议,无疑使已经稳定的诉讼程序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破坏了诉讼程序的安定、有序,造成拖延诉讼,不仅不利于纠纷解决,也浪费司法资源。
    基于管辖恒定原则、诉讼程序确定性原则,以及公正和效率原则,原审法院的裁定违法支持或不当接受被告无限制或随时提出管辖异议的作法,系自损司法公正。
    同本案内容一致的110号前案,已由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前案中上诉人是本诉原告,唐山中院审理并判决后,上诉人对110号判决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审发回重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程序中,亦未对“级别管辖”指出问题,充分说明本案的级别管辖没有任何问题,根据司法统一原则,同案必须用同一把尺子度量,前案中本诉原告虽然回起诉,但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前案中被上诉人系反诉原告,清楚明白不存在级别管辖争议,进一步说明本案被上诉人提出级别管辖的目的纯属拖延诉讼,更加表明原审法官利用审判权搜索不正当的“案由”因素极力协助被上诉人达到拖庭目的,别无他解。

    五、关于级别管辖问题:现行法律无未规定“超过十五日当事人有权继续提出级别管辖异议”的法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庭确已对级别管辖进行审查后决定立案,业务庭能否再行审查并作出与立案庭相反的意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理,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级别管辖也必须在十五天答辩期内提出,由此可见,无论级别管辖还是地域管辖,均必须在十五天的答辩期内提出,超过答辩期再提出异议,视为无异议。
    某法官以休庭方式研究级别管辖的理由确系违法,民事诉讼法规定正确处理级别管辖的方法: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一审案件的分工,受诉法院审查后认为确无管辖权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并告知当事人,但不再作裁定。受诉法院不移转的,当事人可向上级法院反映并提出异议的,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转移的,由上级法院通知移转。对受诉法院不移转并作出实体判决的(此处明确规定受诉法院有权对实体争议继续审理和判决),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受诉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转移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本案级别管辖划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二项规定,河北省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冀高法〔2013〕103号)二、石家庄、唐山两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为2000万人民币,被告户籍为广东和天津,均不在本辖区据此规定,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当然的管辖权。

    六、导致不当裁定的其他因素和问题:
    某法官丧失公正原则,随口编造理由蒙骗律师,错上加错,上诉人对某法官玩弄法律的行为深表示不解,为印证十七号法庭是否下午有庭,上诉人代理人连午饭都未吃,一直在原告席位上不间断持续等到下午,结果五楼十七法庭门前空无一人,十七号法庭自始没有任何法官临庭。原审裁定属于某法官利用庭审主控权,极端错误地对待上诉人的手法,某法官遇到简单问题,就拿找领导来推拖,千方百计以反复开庭的低劣手法报复当事人,这些低劣做法早些年确实较多,当事人深受其害,随着司法共同体的教育,目前应当绝迹了,但某法官还依然任性对待,足见其心态过于狭隘。
    综上,被上诉方给以超期异议手法阻碍庭审,原审法官默契配合破坏司法公正,将法外理由带进法庭,达到拖延诉讼目的,某法官的司法公正价值观严重错位,用不当裁定扩散到案件当中,以此压制上诉一方,纵容诉讼搅局,恳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纠正原审法官动不动就情绪化审案的错误作法。
    附件三:关于借管辖异议拖延诉讼的律师及当事人遭法院训戒的判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73民辖终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 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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