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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流业律师服务浅谈之二运输合同篇

    [ 王平 ]——(2016-11-15) / 已阅11976次

    物流业律师服务浅谈之二运输合同篇
    运输合同在物流业最为常用,也是最基本的。货物运输合同的规范在于《合同法》之第十七章运输合同[1]。同时还涉及保险合同。与运输相伴相生的。
    一、概述
    物流运作的方式通常是开设公司后,有自己的或他人加盟的货运车辆,在固定的线路进行营运。而其二端则有小型货车进行短途的接送货物过程。规范的方式还有客户在运输单证在签字,注明运费的支付方式,也可以签定一个长期的运输合同,以后凭单兑帐后定期结算。由于货源的竞争压力大,有的物流公司或是客户经理,常常是直接拿货,直接运输,以后凭收方签字后的单证回去找发货方结算,结算也是由接货的客户经理办理。这就容易产生管理上的问题,此处先按下不表,留待以后风险篇再行表述。因运输方式不同,物流合同的主体主要有总物流服务商、物流分包商、客户、物流信息系统提供商等,在这些主体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合同, 因而也就存在复杂的风险分配关系。物流企业合同责任风险,主要包括物流服务商与客户之间的物流合同风险、物流服务商与物流分包商之间的合同风险以及物流服务商与信息系统服务商之间的合同风险[2]。
    二、物流合同的存在问题
    物流合同通常是格式合同。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为格式合同,是合同一方为了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反复使用而提前拟定,且在订立过程中未与另一方协商的合同。市场经济的活跃性与频繁性,物流企业服务对象的广泛性与复杂性,使得物流企业没有足够的资源也没有必要一一与客户订立合同,减少双方的各类交易成本(时间成本、货币成本),因此,格式合同被物流企业广泛采用。
    对照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此发货方要准确详细说明货物的性质、重量,否则将对运输带来不安全隐患。
    随着物流业的发展,不少物流企业的服务对象已经越来越趋向于有实力的大客户,而这些大客户凭借自己雄厚的经济实力和有利地位常常迫使物流企业接受某些非常苛刻的合同条款。 物流企业也是由于竞争的压力,为争取客户而承担无限大的责任,有些甚至在合同中将法律所规定的免责条款都删掉了。 此外,与传统物流不同的是,现在的物流企业要求严格遵守 JIT(Just In Time)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完好无损的货物丝毫不差地送到准确的地点 。 这种按时、按质、按量的供货服务,已成为衡量物流企业服务水平的硬指标,这也大大增加了物流企业的经营风险。 现代物流服务合同一旦签订, 往往是数年之久,如果物流企业自身条件和服务水平不能达到客户要求,却为了争取客户而轻易承诺,那就只能是自找麻烦,因不能达到客户要求的质量和标准而要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发生火灾,运输发生碰撞,疏忽或错发错运等原因造成客户损失,物流企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投保相应的责任保险等将风险进行转嫁或分流。 但如果是为了招揽客户而将将法律所规定的免责条款都删除掉,这不符合保险的原则,此种风险本身就不具备可保性,因而物流企业所应当承担的风险并不能通过投保的方式进行转嫁, 这就加大了物流企业自身的风险[3]。
    物流合同管理在市场意识、法律意识和契约意识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如下[4]。
    (1)物流合同签订不够严谨。由于物流经营管理人员合同法律知识较为欠缺,在签订过程中合同条款不全面、不完整,合同文字表述不够严谨,合同的执行标准及衡量标准不够明晰,在合同标的、文本格式、履行方式等方面存在漏洞,导致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出现歧义。
    (2)物流合同签约过程中存在乐观签约、“关系”签约的现象。一方面,由于合作双方合作时间较长或是洽谈融洽,觉得合同履行成为定局,往往不太注意违约责任,或是草草签署合同;另一方面,由于竞争激烈,有时会对暂不可行的合同条款采取先认同再协商的方式,对签约对象资信情况考察不细、法律关系模糊不清及风险评估缺失,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风险,一旦产生经济纠纷时,将会非常被动。
    (3)物流合同违约责任追究意识淡薄。有时出于长期合作的考虑,对一些较小的对方违约的物流合同纠纷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使企业的一些合法利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如在与一些个体企业合作时,对于出现的回款不及时等情况,多采取协商或垫资等方式解决,没有严格按照合同追究违约责任,致使在后期的合作中较为被动。
    (4)物流合同管理人员专业素养有待提高。由于没有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致使部分物流合同的前期论证、合同签订、合同审核等业务均由经营管理人员包揽,因而从内部风险控制方面来讲,不能够做到相互牵制、相互分离。加之经营管理人员对物流合同管理意识相对淡薄,合同管理职责不够清晰,相关专业培训不足,致使经营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合同知识、实践经验和管理能力,从而在源头上无法做到物流合同的有效管理。
    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引发原因[5]:
    1.运输合同订立形式不规范 。 由于货物运输要求及时、快捷的特点,大部分运输合同关系主体未签订具体约定双方的有关权利义务的书面合同, 而代之以仅笼统列明货物统称、件数、体积的货物托运单或货物收据。 在涉及小综货物托运时则大多仅以运费收据作为运输合同成立的依据,甚至在由个人作为承运人时,运输合同多以口头形式订立,导致一旦货物发生毁损,便会产生运输合同是否存在以及货物价值难以或无从确定的争议。
    2.书面运输合同内容不够具体、明确。 大部分合同未对托运货物的名称、数量、型号、规格、运输条件等据以确定货物价值和区分货物毁损责任的主要条款进行约定, 同时还普遍存在着对有关货物毁灭情况下的具体赔偿方法和免责情形以及货物签收异议期等格式条款内容约定不明的情形, 导致货物价值和赔偿责任难以确定的赔偿争议。
    3.货物签收即验入手续不规范、不完整。在货物交付运输、转运、送达过程中,存在着未加盖物流运输公司印章而代之以公司职员个人名义进行签收的情形。货物转运时,由身份情况不明的驾驶员个人签收或未对被转运货物的独立价值加以区分连同其它货物一并转运。 货物送达时,运费即付即清不出具任何签收手续,导致货物发生毁灭时,责任主体 不明,货物交付的事实难以查清, 其中还可能涉及经济犯罪问题。
    4.运输货物交接检验即验货不及时。除了运输货物包装本身即标有诸如危险标志等特别提示外,大部分货物在交付运输时,承运人出于效益考虑一般对货物进行检验。在转运的情况下,基于行业信任和检验条件限制,不对货物进行检验的情形更是普遍存在。在货物送达的情况下, 出于检验条件的限制和货物流转简便、 快捷的市场要求, 往往也不对运输的货物进行检验。此外,在货物检验方式和检验期限上,还存在着仅局限于货物包装的简单检验, 对于货物本身的表面瑕疵未进一步检验,至于货物的隐藏瑕疵,更是很少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检验,导致运输合同双方在货物签收后因质量问题所产生的争议再次发生。
    5.运输合同双方风险意识较为淡薄 。 基于运输业务的跨地域性和迅捷性的特点,运输合同的履行风险往往比较高,加之运费与货物价值上的不对称性以及运输合同双方降低经营成本的利益驱动, 更是相对增加了履行风险。而能有效减少和避免风险的最直接手段就是对托运货物进行投保。 但出于降低经营成本的考虑, 除非涉及大宗货物运输的运输合同对运输货物办理保险外,大部分运输合同都未对运载货物进行投保。承运人自行办理投保手续的,由于托运人对于货物是否进行投保的事实往往无从知晓,一旦货物发生毁损, 托运人的损失往往难以从保险金中获得相应的保障。而在约定由承运人负责办理投保手续时,托运人也无法基于保险合同关系从保险公司获得相应的赔偿。同时, 还存在运输合同双方未依约或未足额进行投保的情形, 从而使运输合同双方因货物毁灭遭受损失的风险大大增加。
    6. 涉及货物运输事故处理的职能部门之间未能有效衔接。 在运输车辆发生事故时,往往交警部门仅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而不对受损货物的价值进行确认,且不通知事故车辆以外运输合同关系中的有关当事人,该有关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及时获悉货物损失状况。而对货物运输负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主管部门,又往往在事故发生时因不能知悉有关事故发生情况,不能履行其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并且货物赔偿涉及事故责任认定、 保险公司勘察现场确定货物价值, 托运人不能及时参与货物损失的确定,往往导致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对货物损失金额的确定产生争议。
    四、物流企业合同的风险防范途径
    (一)提高物流合同的风险防范意识。物流合同的风险防范意识是物流企业规避和防范各种法律风险的前提。物流业务经营的广泛性与复杂性,要求物流企业在追求经济利润的过程中要必须考虑物流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法律风险,对一些大型综合物流服务项目进行前期的全面法律风险论证;另外,针对物流服务过程中的一些不确定性因素,物流企业可以通过投保事先做好风险防范,最大化可能控制法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分散风险,减少物流企业运营的法律成本。

    物流企业经营中的合同责任风险远远高于一般行业,物流企业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要了解、识别风险,更要做到控制和避免合同责任风险,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提高风险意识并采取措施化解风险、保障经营是物流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要严把合同关, 签好物流合同。物流服务提供者的所有权利和义务都来自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 因此,物流经营人最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是签订物流服务合同,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将物流经营人的责任和风险控制在一定限额内,并且注意物流主合同和分合同的衔接一致,明确各方的责任分担。
    (二)加强客户的信用管理。签订合同前,应当认真准备有关资料,详细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对于资信情况不明朗和操作不规范的个体企业,应尽量规避。可以通过经济业务往来建立客户档案,逐步充实客户资料,加强客户信用管理,切实做好风险评估,控制物流经营风险,保证铁路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
    (三)严格把握合同的订立条款。严格把握物流合同的订立条款是物流企业防范各种法律风险的关键。合同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具体内容,物流合同应详细规范介绍包括物流标的、标的数量、标的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最大化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这有助于在合同违约发生后,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减少双方的时间成本。另外,在物流格式合同的使用过程中,提供格式合同的物流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采用保价条款, 并采取合理的方式向客户清楚地说明。即在订立合同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示,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 因此,在对保价条款的效力进行认定时, 应侧重于审查承运人是否已在货物运输合同或运输单据上对保价条款的内容向托运人作出特别提示, 以及是否有证据证明承运人已向托运人尽到对保价条款的说明义务, 同时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是否对货物的毁损、灭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如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且已对保价条款向托运人作出提示和说明, 货物损失应依照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确定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 的,从其约定。
    运用免责条款来合理规避风险。运用合同的免责条款来合理规避风险是物流企业防范风险的重要补充之一。免责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事先约定,限制和免除对方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对合同中权利分享与义务承担进行划分,免除当事方某些特定的权利与义务。对于物流企业而言,可以制定不可抗力、第三方侵权等免责条款来合理规避法律风险。
    使用担保制度使用。担保制度是物流企业防范风险的重要补充。担保制度是在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来保证合同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担保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物流企业可以要求客户事先提供某一方式的担保,防范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减少物流企业可能的经济损失[6]。
      特别提出的是运输合同规定有留置权。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正确和妥善使用此条款,会发挥极大的作用。
    投保责任险,以分散物流企业合同责任风险。 保险制度的作用在于分散风险。 物流责任保险可以分散物流过程中发生的责任风险,降低物流经营者的损失, 提高物流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 当由于物流企业的责任造成货物损失时,根据保险法代位求偿理论,货物所有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赔偿货物所有人的同时便取得了代位求偿权。 基于代位求偿权,保险公司可以向物流企业追偿。 物流企业为降低自身责任风险,一般会选择投保物流责任险。 物流责任保险是物流企业与保险公司之间所签订的保险,与传统的货物运输保险以运输中的货物为保险标的不同,物流责任保险的标的不是货物实体财产本身,而是以物流企业对第三方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物流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是物流企业。 除此之外,物流企业在投保物流责任险时还可以根据自身风险情况,附加盗抢险、提货不着责任保险、冷藏货物责任保险、 错发错运费用损失保险、流通加工和包装责任保险等。
    现实案例链接[7]颍上县中集物流有限公司、昌吉市顺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表明当物流公司投保了足够的商业险之后,发生事故时,则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这时物流公司承担的只是此前的保险费用,从而降低了物流公司的赔付风险。
    聘请法律顾问对公司管理上下功夫,建章立制;对合同的合法性、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合同结构是否完整进行审核,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公司应当认真履行合同条款,及时兑现物流合同约定义务,跟踪物流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特别是当发生物流合同违约和影响物流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事件时,应当在国家法律、 法规或物流合同规定的框架内采取措施,妥善解决及时正确地处理纠纷。
    六、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否审查运输车辆是否存在挂靠关系并对其作出处理的问题[8]。 在审判实践中, 经常遇到承运人自备车辆挂靠某一运输公司从事货物运输的情况,一旦发生运输途中货物毁损、灭失的事故, 托运人往往出于履行能力的考虑而将被挂靠的运输公司一并列为被告要求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从而产生被挂靠运输公司未实际参与货物运输合同及其履行过程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争议。就车辆挂靠关系来说, 其属于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行为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的内部关系, 实际车主为签订合同的行为人,名义车主为被挂靠单位。实际车主在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时往往是向托运人出示车辆行驶证并自行签署货物运输合同, 而托运人则在行驶证上载明的车辆所有人为运输公司而非签订合同的行为人的情况下, 却未要求其出示运输公司出具的委托签订合同的授权手续, 并同意行为人以其自己的名义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因此,基于签订货物运输的行为人的实际车主身份, 由其对自己签订合同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将其作为合同一方主体即承运人,符合公平原则, 而基于托运人同意行为人以其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而未要求运输公司进行确认的事实, 视为托运人认可的合同相对方为行为人本人, 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基于上述分析,挂靠关系不应在货物运输合同中一并审查, 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应以货物运输合同上载明的内容为准, 除非被挂靠单位对该合同关系进行确认, 否则不应将被挂靠单位作为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主体。
    加强物流人员培训。物流合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物流合同管理的质量。建立健全物流合同管理组织体系,选用好物流合同审查和管理人员,明确其在物流合同管理中所承担的责任,让物流合同有人管理,好管理,管理得好。加强物流合同管理人员法律法规、物流管理等知识的培训,提升其思想水平、法制观念和业务能力,从而保证物流合同的签订质量,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物流行业作为未来最有发展潜力的行业,物流企业应该抓住这一历史机遇,全面管理物流合同,最大化规避物流合同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减少企业运营过程中的法律成本,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实现物流企业健康、稳定的可持续发展。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王 平 微信号xs99zl
    参考资料及相关法规
    [1]《合同法》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2][3]葛 旭 物流企业合同责任风险与防范 科技创业月刊 2011 年第 8 期
    [4]张泉山 铁路加强物流合同管理的探讨 2015年第6期 铁道运输与经济
    [5][8]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课题组 《关于物流运输合同纠纷若干疑难问题的调研报告》《人民司法》2013年13期(应用版)
    [6]刘立、张东 物流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研究 《中国商贸》2011年
    [7]颍上县中集物流有限公司、昌吉市顺通运输有限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课题组 《关于物流运输合同纠纷若干疑难问题的调研报告》《人民司法》2013年13期(应用版)


    [1]《合同法》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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