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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4号案例:他人在授权日前实施发明专利不侵权

    [ 陈召利 ]——(2016-1-27) / 已阅9646次

    014号案例:他人在授权日前实施发明专利不侵权
    陈召利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自申请日起计算。那么,他人自申请日至授权日期间实施该发明专利,是否一定构成侵权呢?答案是否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但是,他人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前或者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授权前实施该发明专利,是否构成侵权,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案例20号: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对此类情形予以明确,对于发明专利申请来说,应当区分不同时间点区别对待:
    (1)在公开日之前实施相关发明,不构成侵权,在公开日后也应当允许此前实施发明得到的产品的后续实施行为;
    (2)在公开日到授权日之间,为发明专利申请提供的是临时保护,在此期间实施相关发明,不为专利法所禁止,同样也应当允许实施发明得到的产品在此期间之后的后续实施行为,但申请人在获得专利权后有权要求在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者支付适当费用。由于专利法没有禁止发明专利授权前的实施行为,则专利授权前制造出来的产品的后续实施也不构成侵权。否则就违背了专利法的立法初衷,为尚未公开或者授权的技术方案提供了保护。
    (3)在授权日之后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构成侵权,应当依据专利法的规定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但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声明:本文首发于公众号利眼观察(chen_zhao_li),由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陈召利 律师 主办,致力于宣传法律知识,分享律师执业经验,坚持原创,欢迎关注、转发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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