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冠华 ]——(2015-12-27) / 已阅14435次
【律师评析】“对合同效力的审查,属于人民法院裁判权范围,虽然当事人未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但人民法院仍应依职权进行审查。”这句判词我看懂了。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系合同无效法律效果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应主动援引该法第58条的规定,对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处理,而不需要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故原审判决并未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句判词我不理解。最高人民法院这个判决似可认为:在查明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无须向当事人就是否变更诉请予以释明,可直接作出认定。不知道我这样理解对不对?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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