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法治中国背景下再论限制死刑适用范围——从节约社会资源及维护社会家庭和谐新视角

    [ 黄峰 ]——(2015-9-25) / 已阅9456次

    法治中国背景下再论限制死刑适用范围
    ——从节约社会资源及维护社会家庭和谐新视角
    黄峰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87)
    摘要:“死刑是否废除”一直是备受争论的话题,司法工作人员、专家学者等纷纷撰文著书发表自己的观点,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局面。在当前法治情况下,主张死刑绝对废除是不切实际的,我们必须认识到死刑存在的现实意义,所以笔者主张进一步限制死刑的适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因此笔者认为在新形势的法制建设情况之下,关于如何进一步缩小死刑适用范围的探讨应该再次提出,来广泛征询专家学者的意见,共同加速推进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进程。本文不仅通过从保障人权、节约司法成本、保护司法公信力传统的思维角度来分析,而且首次提出从节约社会资源、促进社会和家庭和谐新的视角论证进一步限制死刑适用必要性。限制死刑适用可以更好地节约社会人才资源,保障社会资源先期投入的效益型,促进并保障社会与家庭和谐,争取早日实现伟大复兴的中国法治之梦。
    关键词:人权、法律效益、司法公信力、资源、和谐
    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到:“滥用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历史上任何最新酷刑都从来未使决心犯罪的人们回心转意。” 简言之:规定死刑多少与威慑犯罪并不是成正比的关系。倡导死刑保留者提出:“死刑具有独特的威慑效果,能有效的预防犯罪”。从大赦国际提供的数据来看,联合国就1961年至1965年期间各国所发生的谋杀罪与死刑存废间关系调查报告指出:谋杀案件的发案率与废除死刑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死刑在预防和威慑犯罪之一功能上效果甚微。再有上一世纪60年代美国死刑废除论者通过对发生在保留死刑州和废除死刑的州的监狱中杀人案件对比得出结论:前者数量大于后者。因而死刑并没有起到遏制犯罪人再犯罪的作用。同样,它对因犯谋杀罪被判刑假释后又犯罪的统计分析表明:前者的比例同样大于后者。因此保留死刑并不比废除死刑收到更大的遏制杀人者再杀人的效果。[1]数据分析否定了那些呼吁保留死刑者的常识论断“保留死刑可以威慑犯罪”。从以上研究证明可以看出:死刑绝对保留的观点是不可取的,当然,死刑的绝对废除又不符合当今中国司法的实际,所以笔者认为:应该进一步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使我国的法制建设逐步与世界先进的法治国家接轨。
    一、死刑废除的利弊分析
    下面笔者从四个方面论证限制死刑适用的必要性。
    (一)死刑废除与司法成本的关系分析
    任何一项立法,一件法律规定,总会消耗一定的社会资源,总有一定的成本,包括在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方面人员、时间、金钱、装备等的投入。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如果将一笔资金用于甲领域,就不能用于乙领域。因此,应当将资源用于最需要的地方,并实现法律活动社会投入的最大社会产出。当然在这里,法律效益不仅仅指法律的经济效益。法律效益除了包括法律经济效益,还包括法律的政治效益、伦理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各种效益的统一。
    在死刑案件的立案到最终由最高法做出死刑核准执行过程中所投入的司法成本是个巨大的数字。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的管辖权属于中级人民法院,所以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死刑案件中在设备、人员配置等方面上都要投入巨大的司法成本。而这些成本的花费是否值得还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因为我国的审判机制是两审终审,若犯罪分子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假如二审认为一审判决有误,那么一审司法成本的投入就会变得一文不值。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因此,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上诉率非常高。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各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刑事案件1317件,各级法院对518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260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由此看出,除核准死刑外再考虑改判和再审案件中所产生的司法成本费用是不可忽视。以上分析是建立在一审判决确实存在错误的情况下,但是一审法院对于死刑案件总是慎之又慎的,一般不会发生错误。如果一审判决正确,二审程序从客观来说就是白白浪费司法资源。考虑到司法成本的巨大投入与其效果,所以笔者提出进一步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
    (二)废除死刑与司法公信力的关系比较研究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讲证据,力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是还是存在个别冤假错案,如:张氏叔侄被控强奸杀人一案。假如:冤假错案中的当事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他们就没有机会通过不断地申诉让司法机关还自己一个清白。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就是这个道理。正是因为当时张氏叔侄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所以才有了后来的沉冤得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人死不能复生。否则造成的严重后果是难以弥补的,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将得不到补正。通过这个案件,我们看出限制死刑适用在这种情况下是非常必要的。我们当今社会已经不是“宁可错杀一千,也不放过一个”的野蛮时代,否则司法公信力将会丧失殆尽,我们司法机关的公正的基石将会彻底陷落,我们不要因为某地的某起个别冤假错案而湮没了整个司法机关为国家法治事业的投入与付出。
    同样,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呼格吉乐图无罪,该案被证明是冤假错案。可是案件当事人呼格吉乐图已经被执行死刑18年,迟来的正义已不能换回这个无辜人的生命。因为个别司法工作人员和公安机关个别工作人员的急功近利,让无辜的第三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这何尝不是故意杀人呢?在提倡重视保障人权的今天,我们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该进一步限制死刑的适用。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如何保证司法的公信力?笔者认为: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不让民众对司法的既判力产生疑问,就是最大的司法公信力。[2]试想,如果冤假错案屡禁不止,如何让民众相信司法机关。更糟糕的情形是无辜的当事人被执行死刑后查明该案件是冤假错案,则会对司法的公信力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相反在这种情形下,限制死刑的适用则给司法机关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同时也可以让丧失的司法公信力得以重拾。笔者认为:判处某犯罪分子死刑可能不会提升司法的公信力,但是一旦错误判处某无辜的人死刑,则会大大降低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此时,进一步缩小死刑适用范围可能是最佳的选择,使其在绝对废除死刑与绝对保留死刑之间有一个折中的处理方式,符合现在的国情。
    (三)限制死刑适用与社会资源的关系分析思考
    “限制死刑适用与社会资源有什么关系?”可能很多人存在疑问,其实这是最容易被大家遗忘忽视的部分,也是最不容易想到的方面。这也是笔者提倡限制死刑适用所持的主要观点。
    众所周知,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口多,资源少。面对这种国情,我们更应该珍惜我们每个人所享受的资源,实现其价值。一个人从出生到成年的各个时期在不同的方面,如:学习、生活等都占用了巨大的有限的社会资源。试想,如果一个人成年后因为犯罪被执行死刑,那么在该犯罪人被执行死刑之前所有的社会投入和其所享受到的社会资源都归于零。相当于这些资源在该人身上没有发挥我们所期待的对社会有用的价值,此前投入在该罪犯身上的资源就白白浪费了。尤其是在当今面临如此严峻的资源问题和不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中,这种无形的资源浪费是我们现代在面临资源紧缺的情况下所不能忽视的。
    具体来讲,如果一个被执行死刑的罪犯是一个高级知识分子,从小受过良好得教育,获得过学士、硕士甚至博士学位,那么在他享受了如此多的教育资源之后,还没有为社会创造财富,也没有实现先前投入资源所能够产生的价值,罪犯因为被执行死刑立即执行,之前享受的无形的与有形的社会资源瞬间化为乌有。那么,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是不公平的,简单来说,你在享受社会为你提供有限的教育资源的同时,意味着有一个人没能有机会接受教育。下面笔者具体举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下,如郑道访案件。郑道访原为某省交通厅副厅长,重庆大学特聘博士生导师。他多次因技术工程创新,善于节约工程资金而受到组织嘉奖。但是,郑道访在担任领导职务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贿赂621.2万元、美元10万元等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为此,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郑道访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提出上诉,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从上述案例中不难看出,郑道访是一个高级知识分子,受到过高等教育,并且为社会做出过贡献,固然罪有应得,为什么我们不能找出另一种惩罚机制,不让其执行死刑立即执行,而让他继续服务社会,做一些技术的创新,让他曾经享受过的社会资源不至于白白浪费。让他可以用他的知识来回馈社会,[3]或许这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诚然,我国《刑法》中已经在经济犯罪的相关法条中废除了死刑,但是笔者所想要表达的,不仅在经济犯罪中应该废除死刑的立法规定,在其他的相关犯罪中也应该进一步限制死刑的适用。依郑道访案件为例,表明限制死刑适用不仅有利于体现法治国家保障人权的立法宗旨,更有利于实现社会资源的充分有效地利用。笔者相信: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逐步完善和社会大众认识的提高,进一步限制死刑适用的步伐不会太远。
    (四)限制死刑适用与促进社会和谐的关系分析研究
    笔者主张:判处某人死刑立即执行并不能真正的促进社会和谐并且这种和谐是非常短暂的,而且仅仅只是一种所谓的心理上的和谐。相反,废除死刑才能从根本上促进社会和家庭的和谐,并且这种和谐是长久的、可持续的。不可否认的是,对于罪犯执行死刑立即执行固然是对受害者家属的一个交代,给他们受伤的心以安慰,平复他们愤怒的心情。但是这种主观心情上的交代只是暂时的,并且价值也是甚微的。我们当今所倡导的和谐社会追求的是一种可持续的长久的和谐。所以笔者认为:保留死刑与和谐可持续之间是背道而驰的。因为,一旦被害人死亡,那么整个家庭必然遭受到巨大的打击。尤其是如果受害人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那么这个家庭必将会支离破碎,随之而来的是老人赡养、孩子抚养等问题。这些问题如何解决?这又是我们所不能逃避的问题。进一步来说,这将会给社会造成严重的负担,不利于社会家庭和谐。基于存在的此种问题,笔者提出:如果通过限制死刑适用,加害者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司法机关可以让犯罪人以自己的一技之长或者自己的体力来为被害人家属创造财富,提供一些经济上的救济,让受害人全家不至于因为受害人的离世而变得支离破碎,毕竟生活还在继续,我们必须着眼于实际。而且,犯罪人也可以减轻一下心理上的罪恶感,为自己的错误行为赎罪,求得被害家属的原谅。从人性的角度来说,这是最好的选择并且也是现代法治国家所应鼓励和提倡的。而且,笔者认为这才是对死者最大的告慰,而不是简单地一命偿一命。
    再比如: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有犯罪必有被害,有被害必有救济。”, “呼格”案件中遇害女孩家属至今无任何救济。被害女孩杨某的家属无钱安葬女孩,杨某的大哥想不通:为何作为受害人,自始至终我们一分钱的赔偿都没有。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在受到不法侵害后,得不到经济补偿,遭遇二次伤害的案例十分常见。在邱兴华案件中,生活极度困难的被害人因邱兴华的一句“我愿意赔,但我没钱”而陷入无底深渊。马加爵案中,对被害人家属82万元的附带民事赔偿,也因无法兑现而变成一张“白条”。而在李昌奎和赛锐案中,被害人家属所得到的赔偿也很少。根据官方公开数据显示,中国每年刑事立案数在400万件以上,被害人群体庞大。其中,约有300万被害人及其亲属得不到任何赔偿,生活非常困难,被比喻为“黑暗中独自哭泣的人”。而国家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司长郭建安更直言,实际上受过犯罪侵害的群体的数量比官方犯罪统计推算出的群体数量要大得多。
    笔者认为:我国的刑事法律惩罚和救济机制中存在严重的立法漏洞。被害人缘何得不到应有的救济,这才是我们应该深入思考的问题,基于此考虑笔者提出进一步限制死刑的适用,由加害者来救济受害人家属,此种良性循环既不会违反最基本的人性、人伦,也不会给国家、社会造成负担,更加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弥补我国法律的漏洞。
    二、限制死刑适用与罪行相适应的矛盾解决途径
    (一)立法上改革刑罚处罚方式—不能假释的无期徒刑代替死刑
    美国主张废除死刑的学者专家认为:我们可以改变刑法的处罚方式,他们建议立法者将死刑改成不能假释的无期徒刑。笔者认为在我国是可以行得通的,结合上面提到的,如果把死刑替换成不能假释的无期徒刑可以很好解决上面提到的一系列问题。
    首先,犯罪人被判处不能假释的无期徒刑可以节约国家关于执行死刑方面的人力、物力、财力的巨大投入,避免司法成本的不必要浪费。其次,不能假释的无期徒刑可以给存在的冤假错案有得以改正的机会,使司法机关有机会挽回司法公信力,而且最关键的是给无辜的当事人以救济,还无辜者以公道。再次,在社会资源问题上,用不能假释的无期徒刑这种执行方式也是最佳选择,这不仅给了犯罪人得以改错的机会更加兼顾人性和情理的要求,而且可以通过充分发挥犯罪分子的专业知识、一技之长或者通过自己的劳动力为国家、社会创造财富。当然,笔者认为更重要的是给受害者家属以物质上的救济。比如我们可以创新一种机制,通过犯罪分子自己的劳动收入来救助受害者家属,为受害者家属提供经济上的帮助。现在国家的保障体系还不健全,并没有健全的保障受害人家属的相关政策,如果仅靠判处犯罪人民事赔偿还是远远不够的,况且一般而言杀人犯家庭并不富裕,就算判决其承担民事赔偿也只是一纸空文,并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所以从这一层面上考虑,废除死刑也是必要的。这将更加有利于维持受害者家庭的稳定,使得老幼有所养,从而减轻了国家与社会的负担,促进社会、家庭可持续性和谐与稳定。
    从人伦情理的角度来说,加害者的父母、妻子、儿女也是无辜的,因为犯罪分子一时的错误就让父母失去儿子,妻子失去丈夫,儿女失去父亲。对犯罪人执行死刑,不仅受害人家庭承受巨大打击,犯罪分子的家庭注定也会支离破碎,老幼无所养,这难道是我们想看到的吗?在提倡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的今天,难道又要让另一个家庭付出支离破碎的代价。
    (二)突破“一命偿一命”传统意识
    “一命偿一命”亘古有之,这是从古代传承到现代的普遍的法律意识,当今那些呼吁保留死刑的人最主要的依据就是“杀人偿命”的传统认识。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权研究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一命偿一命”的传统意识已经不能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已经不符合现代社会法治实践的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成为社会发展的主旋律。依法治国的提出标志着我国法治事业又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那么相对应的国民的法律素质是否应该跟随社会发展的步伐呢?答案是肯定的。新形势下,我们应该摒弃那些与依法治国相背离的错误认识,加强法律思维的培养,更好的权衡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保持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
    (三)发挥媒体的强大舆论影响力
    国民的认识的转变是需要过程的,这肯定不是一蹴而就的。要通过媒体的宣传循序渐进的来推进,毕竟就现阶段来讲,完全废除死刑也是不可能的。具体而言:媒体可以多多报道国外一些废除死刑的国家的案例,让国民了解到废除死刑也可以做到罪行相适应,相较保留死刑来说,进一步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应该是更佳选择,并且社会大众也会接受。再有,另一方面媒体可以多多报道那些因为失去亲人并且得不到有效救济,因而家庭(犯罪人和受害人)面临支离破碎的境况,给社会大众以理性思考的机会和余地。
    (四)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做好法律知识普及工作
    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方针要求,如何将这一要求贯彻到实处,这就需要大力做好宣传工作。做好各方面的法律相关配套措施建设,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普法教育深入农村,走进大山深处,让那些偏远农村的公民可以了解到法律。法律意识的培养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是一项长久的工作。需要我们每一个法律工作者担负起我们的社会责任,肩负起时代的使命,为我国依法治国新篇章的展开贡献在即的一份力量。
    《刑法》修正案九正在审议中,值得注意的是立法机关拟将取消九种死刑。这标志着我国法治和人权建设又向前迈出了坚实的一步。笔者相信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进一步限制死刑的适用的趋势不可阻挡,到那时中国的法治事业将会在世界法治事业发展过程中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参考文献:
    [1]:曾赛刚:《死刑的比较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2]:陈兴良:《中国死刑检讨——以“枪下留人案”为视角》,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
    [3]:赵秉志:《中国废止死刑之路的探索-以现阶段非暴力犯罪废止死刑为视角(中英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Again on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limit the scope of the death penalty- A New Perspective from the conservation community resources and maintain social and family harmony
    Abstract: "Abol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has been a highly controversial topic, judicial staff, experts and scholars write books have written to express their views, to form a contending situation. In the current case law, advocates the abol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is absolutely unrealistic, we must recognize the existence of practical significance of the death penalty, so I advocate further restrict the applica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Eighth session of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presented comprehensively promote the rule of law, rule of law China, so I think that under the legal system in the case of the new situation, and to explore how to further refine the scope of the death penalty should be reintroduced to extensive consultation of experts and scholars, together to accelerate the process of building our modern rule of law. This paper not only through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saving the cost of justice, to protect the credibility of traditional thinking judicial perspective, and from the first time to save social resources to promote social and family harmony new perspectives demonstrate the need to further restrict the application of death penalty. Limiting application of death penalty can better save social human resources, social resources upfront guarantee of efficiency, promote and guarantee social and family harmony, for the early realization of the dream of the China Law rejuvenation.
    Key words: Human rights, legal effect, judicial credibility, harmony, resources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