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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合讲 ]——(2014-10-7) / 已阅11259次

    假劣种子和伪劣产品罪

    武合讲 任晓东

    (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 山东菏泽 274000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 北京海淀100081)
    《种子法》规定的假劣种子,和《刑法》规定的伪劣种子和伪劣产品,有许多相同之处,销售明知是假劣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依据《刑法》第147条规定应当追究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劣种子未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依据《刑法》第140条规定应当追究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但是,《种子法》规定的假劣种子,和《刑法》规定的伪劣种子和伪劣产品,又有不同之处,所以,销售明知是假劣种子的,不能一概依据《刑法》第147条规定追究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依据《刑法》第140条规定追究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实践中,许多办案人员不明白假劣种子与伪劣种子和伪劣产品的区别,对销售假劣种子的都追究销售伪劣种子罪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造成不少错案。
    一、假劣种子和伪劣产品案例。
    案例一,是一起产地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假种子案件。
    2010年,河北省的HK种业提供原种委托甘肃省的CQ种业繁殖胡萝卜大田用种6850公斤,HK种业利用在甘肃省繁殖的种子加工分级包装标识为产地河北青县的包装种子销售。同年,HK种业利用在武汉种子交易会上购买的印制韩文的种子包装袋将自山东省潍坊市购进的大白菜散种子包装成包装种子销售。司法机关认定HK种业将繁殖地是甘肃省的胡萝卜种子和产地是山东省的大白菜种子标注为产地是河北青县和产地是韩国的包装种子,属于《种子法》规定的产地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假种子,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分别判处HK种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有期徒刑10年和7年。该案列公安部“亮剑”行动打击假冒伪劣农资犯罪典型案例之九。
    案例二,是一起使用他人种子包装袋和种子标签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经营许可证编号的假冒种子案件。
    2010年初,XF种业使用XD种业的种子包装袋和种子标签,将收购的甜菜散种子加工、分级、包装、标注成XD种业生产经营的甜菜杂交种KWS9103的包装种子对外销售。造成农七师七十一团职工及周边种植户种植的6431.22亩甜菜严重减产损失达3311481.11元。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5名被告人缓刑。该案列公安部公布农资犯罪典型案例之六。
    案例三,是一起以优良品种种子冒充不良品种种子的品种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假种子案件。
    JX1号,是审定品种和授权品种。ND305,是审定品种不是授权品种。JX1号和ND305的对照品种相同。品比试验证明,JX1号较ND305优良。为规避品种权保护制度,种子经营者MXR将JX1号的种子装入ND305的包装袋内标注成ND305的包装种子销售。司法机关认定MXR销售的是品种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假种子,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MXR有期徒刑11年。
    案例四,是一起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而高于国家规定种用标准的劣种子案件。
    JD种业经营的玉米杂交种种子标签标注的发芽率是92%,种子执法机关对该种子取样送检的发芽率是87%。尽管取样送检的发芽率87%不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发芽率85%,但是取样送检的种子仍然属于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劣种子。司法机关以JD种业销售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劣种子为由对JD种业追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二、法律关于假劣种子和伪劣产品的规定。
    《种子法》规定了5种假种子和5种劣种子。5种假种子是: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2、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3、种子种类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4、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5、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5种劣种子是:1、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2、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3、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4、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5、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产品质量法》规定了8种伪劣产品:1、国家明令淘汰和失效、变质的;2、伪造产品产地的;3、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4、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5、掺杂、掺假的;6、以假充真的;7、以次充好的;8、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
    《刑法》规定了4种伪劣产品:1、掺杂、掺假的;2、以假充真的;3、以次充好的;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
    上述法律规定可以说明,在《产品质量法》规定的8种伪劣产品中,只有后4种才属于《刑法》规定的伪劣产品。在《种子法》规定的10种假劣种子中,也不全属于《刑法》规定的伪劣产品;在10种假劣种子中,属于伪劣产品的,才属于伪劣种子。
    三、假劣种子和伪劣产品案例简析
    (一)产地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假种子案例简析。
    《种子法》第35条明确规定要求标注产地,第46条将产地标注不真实判定为假种子。关于产地的标注,GB 20464—2006规定要符合以下两项规则:一是进口种子标注种子原产地的国家或地区名称。二是国内生产的种子标注种子生产所在地的行政区域,最大至省级。国内生产的种子,其产地是指种子繁育或生产的所在地,不是指种子加工所在地。种子的产地不同于生产商地址,不能将两者混为一个概念。种子产地仅表明种子的生产所在地,其标注的地域是行政区域的概念,而不是具体的地址。案例一使用印制韩文标注产地韩国的种子包装袋包装在山东省潍坊市生产的大白菜种子,将国内生产的种子冒充国外进口的种子,属于《种子法》第46条规定的产地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假种子。将在甘肃省繁殖的胡萝卜种子标注为产地河北青县,将种子的产地与种子的加工地、生产商地址相混淆,也属于《种子法》第46条规定的产地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假种子。伪造产品产地的,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伪劣产品。销售产地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假种子的,应当依据《种子法》第59条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种子法》规定的产地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假种子,不属于《刑法》规定的4种伪劣产品中的任何一种。以销售产地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假种子为由,追究行为人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刑事责任,适用法律错误。
    (二)使用他人种子包装袋和种子标签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经营许可证编号的假冒种子案件简析。
    《种子法》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事项。经营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综上,依据《种子法》和《产品质量法》规定,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经营许可证编号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刑法》没有关于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经营许可证编号的规定。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经营许可证编号的,不属于《刑法》规定伪劣产品。司法机关以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经营许可证编号为由追究5名被告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适用法律错误。
    (三)以优良品种种子冒充不良品种种子的品种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假种子案例简析。
    品种名称是《种子法》第35条所规定的必须标注内容。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征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品种名称就是指栽培品种的名称。品种名称可以是种子经营者利用它客观地向种子使用者传递品种信息,塑造产品形象和企业形象,也可以利用它错误地传递品种信息,欺骗和误导种子使用者。案例一就是种子经营者利用品种名称欺骗和误导种子使用者的典型案例。因为JX1号是授权品种,为规避品种权保护制度,逃避品种权人和种子管理机关的打击,欺骗种子使用者,MXR将授权品种JX1号的种子装入非授权品种ND305的包装袋内标注品种名称ND305的包装种子进行销售。该种子属于《种子法》第46条规定的品种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假种子,应当依据《种子法》第59条规定追究行为人经营假种子的行政责任。
    因为JX1号较ND305优良,所以以JX1号的种子冒充ND305的种子,不属于《刑法》规定的“以次充好”的伪劣产品;又因为该种子是各项质量指标都符合国家规定种用标准的真实的种子,所以该种子不属于掺杂、掺假或者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伪劣产品。以优良品种种子冒充不良品种种子的假种子,不属于《刑法》规定的4种伪劣产品中的任何一种。以销售优良品种种子冒充不良品种种子的假种子为由,追究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适用法律错误。
    (四)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而高于国家规定种用标准的劣种子案例简析。
    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属于《种子法》第46条规定的劣种子;无论其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依据《种子法》第59条规定,都应当承担销售假劣种子的行政责任。
    但是,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而高于国家规定种用标准的劣种子,因其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所以不属于《刑法》规定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伪劣产品;因其质量指标包括纯度、净度、水分和发芽率都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品种又是真实的,所以不属于《刑法》规定的掺杂、掺假或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伪劣产品。以销售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而高于国家规定种用标准的劣种子为由,追究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适用法律错误。

    武合讲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山东省菏泽市中华路2239号广兴华邑小区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邮编:274000;手机:13605306590;邮箱:whj148@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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