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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电子代理人与机器被骗

    [ 肖佑良 ]——(2014-9-6) / 已阅5012次

    银行电子代理人与机器被骗


    摘要:银行电子代理人对数字具有简单的意识能力、判断能力和行为能力,开创了智能机器独立成为民事主体的先河。信用卡诈骗同样符合诈骗犯罪的行为特征,实质就是机器被骗,打破了机器不能被骗的公理。
    关键词:电子代理人 机器意识 机器被骗

    随着电脑技术在银行领域中的广泛应用,与传统银行相比,现代银行已经发生颠覆性的变化,实现了自动化、电子化和网络化,银行管理也完成了从人脑到电脑的变革。
    我国的银行通常是以省为单位,在省城设立一台服务器,全省各地的营业网点配备ATM机和窗口电脑。ATM机和窗口电脑,都要通过网络与服务器联接起来的,组成一个银行电脑网络系统。服务器是核心,而ATM机和窗口电脑都是终端。终端都不能单独工作,必须与服务器组合起来,才能够办理银行业务。ATM机是无人自助终端,窗口电脑是有人(柜员)代办终端。
    决定客户能否取款和存款的,并不是大家看得见的终端(包括柜员),而是后台看不见的服务器。不管是ATM机,还是窗口电脑+柜员,都只能向服务器发出办理银行业务的请求,服务器收到请求再进行处理,办妥后才向终端返回执行指令,ATM机或窗口电脑+柜员收到指令后才能够执行,即收取客户的存款或支付客户的取款。
    由于服务器处于核心地位,对客户的存款、取款起决定性作用,这就意味着银行柜员所处的地位和作用是附属的、次要的,是完全可以用机器取代的。国外无人银行早就出现了,都是ATM机为客户提供银行服务。现代银行中的柜员,与传统的银行管理者相比,完全不是同一个概念了。许多人对于柜员角色的变迁还浑然不知,仍然还是传统观念。
    与服务器联接的还有银行数据库,这个数据库就相当于传统银行中的账本,银行所有客户账户及其交易明细都储存在该数据库中。服务器收到某个账户申请办理银行业务的请求后,能够自动从数据库中调取该账户的相应资料,然后按照设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处理,并把处理的结果又记入该数据库中,作为账户的交易明细保存下来。
    除了服务器、数据库、ATM机等硬件外,还必须要有与这些硬件配套的操作系统(软件部分)。银行电脑的操作系统,是根据银行管理者办理各类银行业务的程序和规则进行设计的,例如取款程序,存款程序,转账程序等等,多种功能不同的程序全部集成在操作系统中,这些程序将银行管理者的意志固定化。操作系统最重要的核心是其中的逻辑判断命令,它使得银行电脑系统能够进行逻辑判断,并根据判断结果的不同进行相应的处理,这就可以体现出银行的意志来。例如,当客户输入的密码正确时,系统允许进入操作界面进行存款、取款等交易;当密码不正确时,系统不允许进入操作界面,要求重新输入。可见,银行电脑系统是基于判断而运行的智能机器,与被触发引起响应而运行的精巧机器——自动售货机相比,前者能够代表银行的意志,后者谈不上代表主人的意志,两者之间具有本质上的不同。
    银行电脑系统具有数字意识能力、数字判断能力和数字行为能力。当银行电脑系统要求客户输入取款数字时,客户可以按键输入,有的ATM机还可以语音输入,客户按要求输入后,屏幕上立即显示输入的数字。这说明系统具有数字意识能力。当客户输入取款金额为99元时,系统立即会判断出不符合取款要求,要求重新输入,这说明具有数字判断能力。系统同意取款后,服务器将会给终端ATM机发送数字信号,ATM机收到数字信号后自动开启付款机构的开关,支付取款给客户。这种从数字转换成行为的能力就是数字行为能力,是通过利用机电一体化技术实现的。这三种能力是通过操作系统联接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组成一个对数字有意识、有判断、有行为的银行电子代理人,能够代表银行意志,独立承担银行管理者的职责,无人值守,每天二十四小时都能为客户提供银行服务。电子代理人就是一个具有独立性的民事主体,所提供的银行服务,是代表银行与客户进行的民事交易行为,其交易主体的地位已经得到大家的认可。
    银行电子代理人具体是如何运行的呢?为了适应银行电子代理人的要求,工程师们有意将客户的账户和密码全部设计成数字化的,电子代理人是通过识别数字,判断账户和密码是否匹配来代替银行管理者识别客户的,是通过对数字进行逻辑判断,并根据判断结果实施相应的数字行为,以此来代替银行管理者的判断和行为。过去银行是通过银行管理者肉眼识别客户的,是自己的客户,才允许存款取款交易,否则不允许。现代银行是通过电子代理人判断账户和密码是否匹配代替识别客户的,账户与密码匹配的,电子代理人允许客户进入操作界面进行存款和取款交易,否则不允许。过去银行管理者收到客户取款请求后,需要从账本中找到客户的存款账户及其存款的余额,然后作出判断。当请求取款的金额小于存款余额,就会同意取款支付客户,并在账本中记录客户的交易明细。当请求取款的金额大于存款余额,则不同意取款。现代银行电子代理人收到客户从ATM机上发出的取款请求后,电子代理人的服务器(相当于大脑)立即自动从数据库中调取客户账户的信息资料,并将请求取款的金额与存款余额进行比较,当请求取款金额小于或者等于存款余额时,服务器将同意取款并作好交易记录再存入数据库中,接着返回执行指令给ATM机,ATM机收到指令自动开启付款机构,支付取款金额给客户,同时屏幕显示“交易成功,请提取现金”。当请求取款的金额大于存款余额时,则银行服务器将返回拒绝交易的指令给ATM机,ATM机收到后不会启动付款机构,只在屏幕上显示“余额不足,交易失败”,等等。由此可见,以数字化为基础,银行电子代理人其实就是模拟了银行管理者的思维和行为而独立运行的,代表银行意志履行职责,为客户提供银行服务。
    银行管理者从过去的人脑到现代的电脑,从自然人到电子代理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过去的银行管理者能够被骗,现代的银行管理者也是一样的。所不同的是,过去是人被骗,现在是机器被骗,也就是电子代理人被骗。而且,电子代理人只能识别和判断数字,智能化程度非常有限,与人无法相提并论,自然是更容易被骗的。
    银行卡是客户与电子代理人交流的媒介,是账户和密码信息的载体。我国银行卡主要还是使用技术落后的磁条卡,容易被不法分子使用现代技术手段破解银行卡中的信息。还有,银行卡使用过程中,同样存在诸多漏洞容易泄露客户银行卡的信息。一旦客户银行卡信息被泄露,利用技术手段伪造克隆银行卡,是轻而易举的事。我国银行卡技术落后,存在着安全隐患是客观事实,这是银行电子代理人容易被骗的重要原因。
    现代银行是用数字密码替代持卡人,用识别数字密码替代识别持卡人。取款人输入的密码与电子代理人留存的持卡人密码相符,就会被电子代理人视为持卡人本人,取款人的取款或者转账,就会被电子代理人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取款或者转账。显然,假冒人输入正确的密码,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或者转账,就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假冒持卡人的行为。电子代理人不能识别出是假冒的,产生认识错误,信以为真,并将持卡人的存款处分给假冒人,致使持卡人遭受财物损失,就是上当受骗。这与普通诈骗的行为特征完全相符,受骗人是银行电子代理人,持卡人是受害人,成立典型的三角诈骗。可见,如果掌握了他人银行卡信息,轻易就能骗过电子代理人,取得银行卡中的存款如同囊中取物一样。我国刑法中的信用卡包括了所有的银行卡,使用克隆的银行卡或者冒用他人银行卡取款或者转账的,都属于信用卡诈骗行为,构成犯罪的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总之,银行电子代理人对数字具有简单的意识能力、判断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代表银行意志,独立履行职责,开创了智能机器成为民事主体的先河。与普通诈骗一样,信用卡诈骗同样符合普通诈骗的行为特征,只是被骗的是电子代理人,是机器被骗,打破了机器不能被骗的公理。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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