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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贺胤应 ]——(2015-1-11) / 已阅10060次

    遵循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规律
    促进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科学发展

    贺胤应
    (本文原载《兵团检察研究》2009年第3期)

    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不懈努力,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从生产力到生产关系、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都发生了意义深远的重大变化,但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由于人口多、底子薄、发展不平衡,中国在发展中仍面临着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主要是:经济结构的不合理和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还没有根本改变,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够协调,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民生问题比较突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提出贯彻落实就是为了解决这些突出问题和矛盾的。 笔者从朴素的字面出发来理解,发展是个褒义词,科学是个褒义词,两个褒义词重叠在一起,无疑起到了重要的强调作用,即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等诸多方面不但要发展,而且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足见党中央的良苦用心。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建设的神圣职责,也必须全面树立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现阶段,检察工作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当找准检察工作中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思想观念、体制机制等问题,进行一一的深入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对策。开展和加强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是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检察工作深入科学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队伍的重要途径,是积极应对检察制度和检察理论面临的各种挑战的迫切任务。鉴于此,笔者结合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实际,浅谈一下当前制约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进一步科学发展的突出表现,并从探析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规律的角度出发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一、当下制约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进一步科学发展的突出表现
    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组织领导得到加强,检察理论研究职能部门的作用发挥明显;年会制、课题制等检察理论研究的平台和载体不断得到拓展;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评价和激励机制不断完善;各级院与法学界的交流合作不断深化;一支有一定理论素养和学术影响力的检察理论研究队伍逐渐壮大,积极性进一步提高;研究成效进一步显现,涌现出了一大批具有一定理论高度和实践价值的检察理论研究成果,等等 。在看到这些令人欣喜的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充分认识到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制约了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进一步科学发展,使检察理论研究工作不能完全适应司法改革和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需要,必须加以重视和解决。当下制约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进一步科学发展的突出表现是:
    一是一些地方检察院的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绩效考核制度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
    目前,绝大多数市级以上检察院都建立了对下级检察院、对本院各部门和检察人员的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绩效考核制度。进行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绩效考核是一件好事,通过考核和排名,可以鞭策、促进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深入发展。但是,一些地方检察院习惯于做表面文章,所制订的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绩效考核制度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地方检察院强调每年每个干警都必须完成一定篇目的调研文章,否则就要罚款或者“一票否决”取消年终评选先进的资格。对这种重视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态度笔者表示敬佩,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这种将调研作为每个干警必须完成的工作是违背人的个性和发展规律的。俗话说,术业有专攻。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个性和特长,有的人可能比较喜欢检察理论研究工作也比较擅长,一年可以写出不少调研文章;有的人则可能是办理案件的好手,但是对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却不喜欢或不擅长,即使可以基于实践经验写出一些调研文章,也多具有偶然性,而非必然性,对于这样的一线办案人才,如果业务工作比较突出,难道能对其采取“一票否决”制吗?如此一来,岂不缺乏了公平性。二是一些地方检察院的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绩效考核唯发表论,即只要调研文章发表了,就可以加分,而不论此文章的质量如何、是如何发表的。如此一来,一些检察院和内设部门为了多得绩效考核分数,便掏钱购买版面发表文章,最典型的做法莫过于和一些学术期刊合作编发增刊,将本院或本部门的干警所写的文章全部予以公开发表。诚然,这样的增刊文章与时下的学术理论界整体风气败落不无关系,其导致的结果是花了钱,生产的却多是一些理论垃圾,助长了检察理论研究浮夸之风,于检察工作而言意义不大。三是一些地方检察院未建立起与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绩效考核制度相配套的激励制度,或者虽建立了,但是缺乏科学性。有绩效考核制度,必须得有相配套的激励制度,如此,绩效考核制度才能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而在一些地方检察院,只有绩效考核制度,却并未建立起相应的激励机制,如对本地区、本单位的调研骨干人才缺乏应有的奖励,提拔任用干警不看该干警的检察理论研究能力等等。也有些地方检察院,以检察经费有限为由,对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绩效考核的奖励幅度很小,难以起到应有的激励作用。
    二是一些基层 检察人员对某些检察问题的研究存在低水平的重复研究。
    创新性和实践性是检察理论研究成果的生命力所在,要使检察理论研究成果有所创新,对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方法可能会有很多,避免重复研究,应当是其中十分重要的一个方面。重复研究是一项费时费力得不到社会认可没有任何意义的事情。笔者通过调研发现,目前,一些基层检察人员对某些检察问题的研究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低水平重复研究。
    我兼职管理的图书阅览室每月都会收到几十份检察理论研究类的内部期刊,既有省级检察院主办的期刊,也有市级检察院主办的期刊,还有一些是县区级检察院主办的期刊。根据笔者的调查,目前低水平的重复研究通过检察类内部期刊可见一斑。以“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研究为例来看,2007年,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工作的重点和热点,围绕此主题,检察实务界的干警撰写了大量的文章,许多检察类内部期刊也都专门开辟了有关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研究的专栏。省级检察院主办的期刊,如福建省检察院主办的《福建检察》(2007年第5期)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专栏”;四川省检察院主办的《四川检察》(2007年第2期)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等。市级检察院主办的期刊,如漳州市检察院主办的《漳州检察》(2007年第4期)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厦门市检察院主办的《厦门检察》(2007年第5期)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专栏”等,这些栏目全都针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而开设,但是里面所探讨的问题及观点都没有超出一些学者、专家的观点,创新性不足,甚至一些文章还存在严重雷同的迹象,只是换了一种表述方式而已。除此之外,围绕其他热点主题如“刑事和解”、“大学习、大讨论”等发表的检察理论研究文章也存在一定程度的雷同和低水平的重复研究。
    三是一些基层(范围同前)检察人员不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检察理论研究属于学术研究的范畴,进行检察理论研究,必须遵循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但是,有些检察理论研究者往往对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孰视无睹,具体表现在:一是一稿多投。同一篇稿子,为了追求最大限度的发表效果,往往同时投好几个期刊,最后因期刊之间缺乏信息沟通机制而造成一篇文章同时在好几份刊物上发表。一稿多投是一种严重的学术不道德行为,学术界对这种行为是严厉谴责的,因为它一方面造成了期刊版面资源的浪费,一方面侵害了期刊所拥有的版权。实践中,绝大多数期刊都是反对一稿多投的,部分期刊还针对一稿多投建立了相应的惩罚机制,如《法学研究》2007年第4期在“本刊声明”中对上海交通大学副教授金泽刚“自即日起五年内,不再接受金泽刚先生的任何投稿”的处罚即是典型一例 。二是引用不注明出处。我所在的《兵团检察研究》编辑部常常会收到许多长篇稿子,这些稿子多是八千甚或上万字,但是通篇却很少有注释,文末也没有参考文献。看到这样的稿子,多少让人有点纳闷,难道通篇都是自己的原创观点,一点都没有引用别人的观点?对于来自一线的调查报告类文章来说,不可否认,或许真的很少引用别人的观点,但对于理论研究类论文来说,一般都应该有引用的注释和参考文献。引用不注明出处,说轻点是不尊重他人的学术成果,说严重点是就是一种变相的抄袭。三是不遵循基本的学术格式。凡学术论文或调查报告,一般都会有一个学术格式,这个格式简单来说,主要就是内容摘要、关键词等,但许多学术文章往往缺少这些,或者虽有内容摘要和关键词,但是表述的欠妥当、欠准确。四是抄袭和让人捉刀代笔。 抄袭主要表现在一些检察院对检察人员的调研工作有任务,一些干警为了完成任务便东抄抄、西凑凑,最后拼出一篇文章来。让人捉刀代笔首先表现在个别领导干部自己不写文章,让其他人员代写,最后署领导的名字发表;其次表现在一篇文章署了三四个人名,但是真正参与写作的却是其中的部分人,其他人都是挂名。抄袭和让人捉刀代笔是一种严重的学术腐败行为,远比前面几种行为严重。
    四是一些基层(范围同前)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以下简称研究室)的定位不准确,很少有大作为,职能作用发挥不明显。
    研究室是地方各级检察院组织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职能部门,地方各级检察官协会或检察学研究会的办事机构大都设置在研究室,因此,一个单位、一个地区的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开展的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院、该地区检察院研究室的职能作用发挥的如何。笔者发现,一些基层检察院的研究室的定位不准确,在本单位没有大的作为,对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职能作用发挥很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地方检察院把研究室当成本单位“老弱病残”等检察人员的安置场所。一些检察院为了使一些行将退休的和工作能力不强的检察人员有地方待,往往将其安置到研究室。这些人要么年纪大,要么资格老,要么后台硬,根本不具备进行检察理论研究的能力和水平,甚至连一般的工作都很难做好。这导致研究室与其它业务部门相比较而言,很难吸引年轻的具有较高学历的法律人才专心从事法律政策研究工作。二是一些地方检察院经常对研究室额外增加一些与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无关的工作,研究室干警大部分时间忙碌于这些事务性工作,而无暇顾及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如有的地方检察院把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设在研究室,而按照高检院目前的机构设置来看,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当设在办公厅(室)内;有的地方检察院研究室还要负责本院的案件评查工作、综合文字材料的撰写工作;有的地方检察院研究室干警常常被其他部门借调从事其他工作;等等。三是就省级检察院研究室来看,高检院要求省级院研究室要检察基础理论和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并重,但是目前中西部地区一些省级检察院对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尚未有足够的重视,对检察基础理论研究的规律也缺乏应有的认识,也不完全具备进行检察基础理论研究的能力。四是市县级检察院研究室建设尚存在问题。目前,绝大多数市级检察院均设置了研究室,仍然有个别检察院没有设置研究室,由办公室或政工部门代行职权;一部分县级检察院设置了研究室,但人员空编严重。
    五是检察理论研究界存在一定程度的自语自说,缺乏学术争鸣和批评的氛围。
    近些年,检察改革和刑事诉讼改革工作取得了比较突出的成绩,围绕此主题涌现出了大量的新观点,许多也都以文字的形式在报刊杂志上发表了。但针对这些新观点的学术争鸣和批评文章却十分少,检察理论研究者都是你说你的、我说我的,一团和气。理论研究缺少争鸣和批评,对新生的观点而言不但没有好处反而不利,因为真理成长的规律是,真理需要通过争鸣和批评才能越辩越明,缺少争鸣和批评所导致的结果可能会使新生的观点只是昙花一现,缺乏顽强的学术生命力和实践操作力。
    二、遵循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规律,促进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科学发展
    (一)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是有一定规律可遵循的。
    任何事物的发展运动都是有一定规律可供遵循的,规律是事物运动过程中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客观性是规律的主要特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指规律的存在和发生作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二是指规律既不能被创造,也不能被消灭;三是指规律的不可抗拒性,不管人们承认不承认,规律总是以其铁的必然性起着作用。规律是客观的,不等于说人们在客观规律面前就无能为力。人们在实践中,通过大量的外部现象,可以认识或发现客观规律,并用这种认识指导实践,即应用客观规律来改造自然,改造社会,为社会谋福利。检察理论研究工作也是有一定规律可遵循的。从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发展进程来看,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三十年来,伴随着检察事业的发展壮大,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为领导决策、检察改革和检察事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力支持,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已经具备了探讨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规律的条件和可能性。从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本质属性来看,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属于学术研究工作的范畴,检察理论研究工作除具有本身的特殊性外,还具有学术研究工作的普遍性,应当遵循普遍的学术研究规律,也必然是有一定规律可遵循的。在写作和研究实践中,只有遵循了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规律,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才能写出比较高质量的理论文章来,才能彻底克服当下制约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进一步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促进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科学发展。
    (二)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规律初探
    笔者初步认为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规律包括这样几个方面。
    一是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检察工作是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首先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检察理论研究的正确方向。其次,要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要理直气壮地坚持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坚决抵制各种错误思潮的影响,防止以西方的司法理念、检察模式来评判和构建我国的检察理论体系。 最后,要把是否符合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相统一,是否有利于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是否有利于坚持和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作为衡量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及其成果的最重要标准。
    二是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要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是进行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前提,也是检察理论研究成果获得社会和学界认可的前提,作为检察理论研究者,必须从开始从事检察理论研究那一天起,严格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养成良好的检察理论研究习惯。一般来说,应当遵循的基本学术道德和规范主要包括这样几个方面:一是不能一稿多投。即对同一篇稿子,不能为了追求最大限度的发表效果,同时投向多个期刊。二是引用必须注明出处。进行检察理论研究,不可避免地会引用其它学者或专家的观点,对此,应当采用注释(脚注或尾注)的方式注明,这既是对其它学者或专家知识成果的尊重,也可使自己的观点更有说服力。三是要遵循基本的学术格式。理论文章撰写完毕后,作者应当有一个基本的判断,自己撰写的文章究竟是学术文章还是一般的观点型文章。对于后者,一般没有固定的格式,具体可参见《检察日报》理论版“观点快递”栏目里刊登的文章。对于前者,一般都会有一个学术格式,这个格式简单来说,主要就是内容摘要、关键词等。内容摘要是文章核心观点的提炼,关键词是表达文章观点的核心词汇,两者兼具索引的功能,通过文首的内容摘要和关键词,读者就可以比较容易看出文章的主要观点。四是要以宁缺勿滥的态度坚决反对抄袭和让人捉刀代笔。地方各级检察院研究室对于发现的抄袭和捉刀代笔的文章和作者,要不惜情面地予以通报批评,确保检察理论研究的纯净氛围。
    三是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要以机制建设为保障。
    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相对于的办案工作来说,是一项略显枯燥的工作,如何调动广大检察人员参与检察理论研究的积极性?如何调动具有一定调研功底的人持续地进行检察理论研究的积极性?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三十年以来的经验已经给出我们答案:要搞好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离不开各级领导的关心、重视和支持,离不开机制建设的保障。新时期,要促进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科学发展,必须得不断完善这样几方面的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机制建设:
    一是地方各级院要逐步设立检察理论研究经费保障机制。举办研讨会、出版专著、编辑理论期刊、实行课题制、与法学界开展合作、奖励优秀检察理论研究成果等,都是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重要形式,但是这些形式都是需要花钱的。一些地方检察院尤其是中西部地区检察院,往往以经费紧张为由,使原本可以搞起来的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搁浅。这些检察院确实经费可能不太宽裕,但是,如果把那些花在公款招待上的钱挤出一部分来,问题可能就解决了。因此,笔者认为,地方各级检察院要逐步设立检察理论研究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检察理论研究经费专款专用。例如,从纵的方面,可以按照省院、市(分院)、县区院设立三个不同层次的检察理论研究经费标准;考虑到中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可以从横的方面,设置东部地区、中西部地区两个不同层次的检察理论研究经费标准;不同层次的检察理论研究经费标准应当随着经济的发展进行适当的增长调整。
    二要科学进行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绩效考核。对检察院研究室人员的考评可以以单个的干警为单位,对非研究室干警的考评应以部门为单位,因为一个部门中有许多人,集合集体智慧完全可以写出一定数量的好文章来。要避免出现人人都写理论文章,却都是抄袭或蒙混过关的现象。对采用增刊方式或者掏钱购买版面发表的文章,一律不能纳入绩效考核的范围。此外,可以逐步施行检察理论文章代表作制度,即一个检察院或者一个部门甚或一个干警应当在一定时期内有自己的检察理论研究的代表作,对代表作可规定详细的条件,只要有符合条件的代表作,即使该院、该部门或该干警没有完成法定的文章数量,也应该算完成调研任务,以此来鼓励多出精品。
    三要构建检察理论研究成果的转化机制。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是为检察工作和检察实践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的,要使检察理论研究成果切切实实发挥这方面的作用,就必须构建一套促进检察理论研究成果的转化机制,使有关领导和主管部门能够及时看到有价值的检察理论研究成果,从而使优秀成果影响立法、进入决策、推动工作。笔者认为,省级检察院研究室应当切实担负起检察理论研究成果转化的具体工作,具体来说,各省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检察理论研究成果的申请、评价、审批、实施、奖励机制。
    四要不断完善检察理论研究人才的培养选拔使用机制。一是要全面建立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库,最终形成不同层次的国家级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库、省级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库、地市级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库,并要建立使低层次的人才库向高层次的人才库流动的机制。二是各级检察理论研究人才要成为本地区、本单位的检察理论研究带头人,不但自己要搞好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还要积极带动其他有兴趣人一起参与搞理论研究工作,尤其是要帮助具有上进心的年轻干警参与检察理论研究。三是各级检察理论研究人才要在一定时期内有自己的研究重点和研究方向,避免只是跟随某些研讨会主题、热点主题进行研究,最终成为检察理论研究的墙头草。
    五要加强地方各级检察院研究室建设。一是要加强地方各级检察院研究室人员素质建设。选拔任用研究室主任、副主任,除了要具备干部的一般条件之外,还要充分考虑该同志的检察理论研究能力如何,是否具有较扎实的写作功底,坚决配好配强研究室领导。给研究室分配普通检察人员,也应当充分考虑该同志的理论研究和写作功底如何。二是各级院研究室要充分明确自己的定位,努力干好自己的本质工作,以“有为”换取“有位”,避免出现长期的“无为”导致的“无位”、“错位”的现象。三是各个省级院研究室要普遍建立“基础理论研究科(组)”,比较大的市级检察院研究室也要普遍建立“基础理论研究科(组)”,设置专职检察人员从事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工作,充分重视检察基础理论研究的作用。
    四是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要厚积薄发。
    厚积薄发是学术研究工作的规律之一,自然,也是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基本规律之一。检察理论文章的写作不同于写散文、写诗歌,灵感来了,就可以坐在办公室里一笔写成。写作检察理论文章,必须得有一定程度的检察理论知识和检察实践经验积累,此就是所谓的厚积。如何厚积,我理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通过日常坚持不懈的学习和读书读报,积累自己的检察理论知识。通过学习和读书读报,我们可以把握检察学研究界中的各种学术观点、难点、焦点和热点问题,了解检察学的研究现状,对于我们有针对性地选择理论研究课题和研究方向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此外,通过阅读别人的理论文章,也可以从中学习到检察理论的研究方法和写作技巧,不断提高自己的写作水平。二是要通过办案和到一线进行检察调研,积累自己的检察实践经验。检察理论研究是为检察中心工作服务的,办案是检察工作的中心所在。只有通过办案,才能发现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阻碍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体制性和机制性障碍问题,进而,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检察理论研究,如此搞出来的检察理论研究成果也才能指导实践,促进检察业务工作的发展。没有条件办案的专门从事检察基础理论研究的检察人员,也应当经常到检察工作一线进行调研,多倾听来自基层和一线的声音。此外,各级检察院研究室要加强对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指导,使全体检察人员树立正确的检察理论研究态度,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抵制不良的学术研究风气,以宁缺勿滥的态度,围绕检察工作主题,多出检察理论研究精品。其次,各级检察类内部期刊要加强沟通和交流,为干警提供最大的信息面,避免低水平的重复研究;同时,各级检察类期刊要积极引导学术争鸣和批评,为学术争鸣和批评搭建起平台,形成学术争鸣和批评的良好氛围。
    五是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要结合实际。
    好的检察理论研究文章,无论是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文章还是检察应用理论研究文章,都是结合实际的,只是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文章对实践的指导是宏观的和间接的,检察应用理论研究文章对实践的指导是微观的和直接的。
    我认为,此处的实际,包括三个层面,从宏观的层面来看,是指中国的国情和实际;从中观的层面来看,是指中国检察机关的实际;从微观的层面来看,是指本地区检察机关的实际。进行检察理论研究,要“因文而异”地坚持不同层面的实际。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是一个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问题多来源于基层和实践,解决问题的方法也多来源于基层和实践,因此,从事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就必须深入实践、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坚持把检察工作的中心问题、难点问题以及薄弱环节作为重点,坚持实用性和对策性,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检察业务工作服务,为检察法制建设服务 ,切忌检察理论研究文章成为空对空的不解决任何实际问题的学术泡沫。

    贺胤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兵团屯垦戍边理论研究中心研究员,著有《全民通俗刑法——一本书读懂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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