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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官的务实

    [ 刘振厚 ]——(2014-5-20) / 已阅6372次

    为民务实清廉,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主题。关于为民、清廉,大家从各方面探讨的较多,之于务实,相对可能少一些。这次反“四风”,把形式主义问题列为第一项,足见不务实之风何其严重。中央要求党员干部要务实,其实,身在法院的法官,其工作性质决定了,更应该实打实扮演好自己的职业角色。
    重实际、说实话、务实事、求实效,是一个比较概括性的原则要求,对务实之要求涵盖的全面。本文拟围绕这一原则要求,结合法官职业谈谈法官的务实。
    重实际,要求法官须注重我国的客观实际。包括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体制以及司法体制、法院现行的审判运行机制,我国的法官素质、公民法律意识等等实际。比如,有些法官会把自己的待遇与国外的法官比较,会把国外法院判决的权威性与中国的很多判决必须强制执行才能实现进行比较。这些比较,就忽视了我们法官任职的资格与国外法官任职资格问题、国内外不同的经济状况问题、判决本身的公正性问题、法院及法官个人的权威性问题、不同国家公民的法治信仰问题等等实际,是一种不从我国现有实际出发的比较。提及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不少法官马上想到的是法官独立审判,显然忽视了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是人民法院独立审判,而非法官个人。走向法官的独立,“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涉及司法体制、司法机制的浩大课题,改革任重而道远,岂可能一蹴而就。面对我国各方面的客观实际,法官们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实现法律之治的追求可以理解,但不能脱离实际。所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可或缺。
    说实话,要求法官须发出自己真实的声音。包括办理案件内外的各种情况。法官的主业是办案,案外要说实话,办案更需说实话。很明显、很直接的实话应该体现在裁判文书中,尤其是说理部分,不但要实话实说,还要说清说透,让当事人“赢的堂堂正正,输的明明白白”。当然。之于案件,法官说实话最需做到的是在合议案件时。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目标就是完善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现行的合议制流于形式,最主要的表现就是承办法官一个人说了算。反过来说,就是其他法官不愿说或不能说、不敢说自己想说的实话,而是承办法官说啥就是啥。形成这种局面,有当前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原因,非法官个人可以改变,但我们决不能由此任由放弃自己的话语权的现象持续发展,而应当主动努力改变这一状况。还有非常重要的一点,当法官面临外来乃至上司的压力时,法官尤其要坚持说实话,即便有时并不能改变你不希望看到的结果。毕竟,合议也好,向审委会汇报也好,自己想说的话是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反映出来的。
    务实事,包括审判执行内外的各项工作。直白说来,就是做好司法实务。办案是法官的主业,办好每一起案件就是法官为群众办的最大的实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说来简单,做起来却不是一句话。庭审、质证、认证,需要法官有相当的业务水平和能力,以及相当的社会生活知识。否则,所办理的案件本身虽是一件实事,却可能是令人民群众利益受损的事。不过,万变不离其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真、法律真,坚持了这项基本原则,坚持了这一做法,离实现法官务实事的最重要目标只能越来越近。身为一名法官,应当明白,我们追求的实,当是法律之实,切不可为追求所谓的事实真相而逾越法律。当然,除了办案,法官的其他活动,不如便民利民诉讼措施等等,也应当是务实的,《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法律法规及文件有其要求,这里不再赘述。
    求实效,要求法官须用行动确保良好的效果。主要是指法官所办理的各类案件,不仅要有良好的法律效果,还要有良好的社会效果。一直以来,有些法官对社会效果的提法甚为腹诽,似乎加重了法官的责任和义务。其实不然,法官不仅有办好案件的责任,也有宣讲法律的责任;况且,任何一起案件都会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并且多数是普通民众。如果法官仅就法律讲法律,仅就案件办案件,极易使法律素质本就不高的群众对法律、法院、法官产生误解。合法、合理的判决却不被群众接受,“案结事不了”,想来法官自己也会觉得非常委屈。为了避免自己的委屈,何不多下点功夫,让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两全其美呢。让当事人把话说完、判后答疑等举措,其目的无非就是力求法官的判决取得最好的实效。

    作者:刘振厚 电话:0376—636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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